终止「三公」拉锯战需要阳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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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是指公款消费、公款旅游或出国、公车购换,每年在这方面的消费额高达千亿元以上。这些年每届纪检机关都将治理“三公”作为大事抓,但始终难以根除之,相反还越演越烈,发展到公款进修、公款追星、公费消费高尔夫球,甚至公款赌博和公款嫖娼。
  其实,根治“三公”顽疾,除了教育广大干部树立公私分明、不占公家便宜的理念外,还必须用“阳光制度”,即将公款消费的审计情况完全公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收到实效。
  中共十七大报告在坚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及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十六字方针的基础上,使用了一句智慧且亮眼的表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实际上是点出了权力监督的方向。
  “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意味着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如设置、操作、制约或监督环节)都需要阳光。权力行为和权力运行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没有阴暗处或监督缺位的死角。这就要求制度本身阳光,因为唯有阳光制度,才能使权力的运行处在阳光下。正因如此,世界许多国家才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称为“阳光工程”。要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应有对阳光制度的设计。这至少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公示环节的制度设计,特别是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如,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金融运行和管理等部位和环节。就这些重要的环节和部位来讲,又有最重要的环节和部位。如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和部位,其最重要的是干部推荐、提名、考核和讨论决定的环节,以及掌握推荐权、提名权、考察考核权和掌握讨论决定权的部位。
  在这些环节和部位,应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的参与程度,建立任前公示制,包括推荐人署名公示、投票票数或投票结果公示、推荐或任用理由公示,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或问责制,做到用人失察失责必问,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将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追究过程及其结果应公布于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结果失真、失察、失误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以促使权力者的决策依法、科学和民主的普遍化。“三公”消费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就是如何使用,对这些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应加强巡视,并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
  其次,设计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阳光制度,在本质上是充分发挥党的群众路线,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以权利限制权力。
  再次,阳光制度是对“一言堂”现象的否定。应坚决废除传统的“一支笔”现象或惯例,克服一把手权力过度膨胀、为事专制的现象。规定制定重大决策,尤其是重大项目的投资或重大资金的流向或审批,应由班子集体讨论的“会审”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8小时外行为的监督,建全領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汇报制度,设计预防、制约和追究有重大事项而不报行为的措施和制度。鉴于长期以来对省部级领导干部权力行为的制约力度不足,甚至“放任”的情况,应制定监督细则,加强监督的力度,尤其是对其所经手的经济项目进行监督。建立以财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重要决策的出台应该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除了通过班子成员畅所欲言的集体讨论外,还应充分倾听和征求各方人士的意见,或举行公开的听证会,为利益相关人提供发表不同意见的平台;重大投资的理由及其去向应及时公布于众。这些阳光制度的设计应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阳光制度应普及于党内。应逐渐扩大党内民主,增强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在党内的透明度,培育党员自由充分地表达意愿、党内畅所欲言的民主风气,建立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征求和回复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使所检举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由此,党内的阳光将辐射到党外,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民主生活中,最终使权力完全在阳光下运行。(作者系中央党校教授)
  


作者 林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