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的行为是包养情妇还是通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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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一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黄某的配偶在外地工作,从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黄同一陈姓女子交往并同居。同居期间,两人有时在黄某家住,有时在陈某家住,由陈某照顾黄某的生活,黄某不定时、不定额拿钱给陈某作为两人的日常生活费用。2015 年 12 月,黄、陈关系破裂。2016 年 1 月,陈某向县纪委举报黄某个人生活作风问题,遭到黄某威胁、恐吓。

基本

案情

包养情妇是指男性党员有配偶,且在一定时期内为异性提供足够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费用,而后一条件是与对方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必要条件。黄某给陈某的只是两人的日常生活费用,他并没有向陈某提供钱财、住所等生活来源,且陈某有合法收入,黄某的违纪行为更符合通奸,即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黄某所在县纪委认定黄某与陈某从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的同居行为属于通奸,对黄某通奸行为的处理适用 2003 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

2016 年 1 月黄某在陈某举报其生活作风问题时威胁、恐吓陈某,与之前的通奸行为不具有连续性,不应是一个连续的违纪行为,而是一个单独的违纪行为。应认定黄某威胁、恐吓陈某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对其的处理适用 2016 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为此,该县纪委给予黄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县监察局给予黄某行政撤职处分。


作者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