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少退多,这个处长被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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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判决书,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 13 年。引人注意的是,祝某某到案后退赃 8000 多万元,远超过其被指控贪腐的 2000 余万元。

「靠路吃路」,小官巨贪

祝某某 1956 年出生,2015 年 5 月从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职务上离任。经调查,2021 年 2 月 21 日,祝某某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罪行。

公诉机关指控,祝某某于 2000 年 11 月至 2015 年 5 月,历任黑龙江省鹤伊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等职务期间,贪污公款 2030 余万元;在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 600 余万元。

祝某某的辩护人称,祝某某接受调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 8000 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今年 9 月 29 日,祝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并处罚金 230 万元。

案件一经披露就引起了广大群众以及不少法律工作者的关注。针对备受关注的高额赃款,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原局长王学堂告诉廉政了望记者,「退赃是审判中的一个酌定情节,被告人适当地多退一点赃款在职务犯罪中经常发生,可以算作一种辩护策略,用来争取从轻处理。」

然而,这起案件的奇怪之处在于超额退赃金额过大。王学堂直言,「一名处级干部贪腐退赃这么巨大的金额,让人难以想象其有多大的能量。这是一起『靠路吃路』『小官巨贪』的典型案例。」

「另外,这 5000 多万超额上缴的赃款难道不应当被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吗?从目前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相关的内容。」王学堂说。

离任投案,免于处罚

这是祝某某第二次因贪腐被查。2017 年 10 月 25 日,祝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在这起案件中,祝某某被指控涉嫌贪污犯罪数额 5 万余元。

起诉书显示,2017 年 7 月 25 日,祝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经查明,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5 月,经祝某某同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以差旅费的名义分三笔转入黑龙江省农垦干部培训中心 7 万余元,并开具会议费及住宿费发票在单位财务入账。然而,祝某某在 2015 年 5 月离任时未将此笔账外存款与现任领导交接。

2015 年 4 月,祝某某的女婿王超提出要带其岳母及妻、女到杭州、三亚旅行,祝某某便用单位在黑龙江省农垦干部培训中心的预存账外款为王超等人购买了机票,共计花销 2.7 万余元,期间,祝某某安排其亲属在黑龙江省农垦干部培训中心入住,花费单位账外预留款 4000 元。他还用单位在黑龙江省农垦干部培训中心的账外预存款为个人办理消费卡三张,花费 2 万元。

2017 年侦察机关着手调查其贪腐犯罪情况时,祝某某贪腐行为已经进行了 15 年,涉案 2000 多万元,最终却能免于刑罚。

「现在来看,当时侦查机关在办案时可能出现了疏忽,甚至说渎职,也可能没能掌握到祝某某犯罪的『实锤』。」一名刑法专家在阅读了本案的起诉书后表示,涉嫌贪腐的犯罪属于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达到规定金额后不可随意适用免于刑罚的规定。

前「腐」后继,疏而不漏

修起一条路,倒下一片人。在祝某某二次入罪前,黑龙江交通系统多名干部已落马,其中还有多名已经退休的干部。

2020 年 6 月 23 日,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段钢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他曾于 2000 年至 2010 年期间,历任鹤伊公路管理处政工、人劳科科长、管理处副处长、处长等职,与祝某某共事多年。

3 个月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于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4 年 12 月,于飞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任职 5 年半。

今年 10 月 12 日,于飞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于飞的上一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高学文于 2014 年 10 月落马。

2019 年 4 月 19 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官网曾刊发《中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巡视整改阶段进展情况的通报》。据巡视整改通报披露,当时巡视组指出,2014 年 10 月,原厅党组副书记、厅长高学文重大腐败案件被查处,涉案 48 人,其中有 6 名处级干部、2 名科级干部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般这种案件地方领导都不希望做大,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名专家告诉记者,「贪官没有『安全着陆』之说。」


作者 汤圆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