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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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因口舌之争引发悲剧的事件屡见不鲜。此类案例的责任判定,主要当界定「肇事方」的行为是否属于直接过错。

案例:

言语刺激酿悲剧,谁担责?

「你去死吧」引发自杀

案例:

2009 年 4 月 29 日晚,张某所工作的餐厅组织聚餐。喝醉的张某在餐厅经理宋某及两名同事的陪同下回宿舍。途中,张某跳进密虹公园西岸河溺水身亡。

事发后,餐厅与张某父母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张某投河一事与餐厅无关,并称餐厅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愿一次性自愿补偿张某父母 4 万元。张某的父母后来了解到,事发时,儿子一再说起自己对生活绝望,没有活下去的意义,宋某起初还劝说张某,但不见效果,宋某怒极喝道:「那你就去死吧!」因此,张某起身跳进河里。

去年 5 月,张某父母将该餐厅和宋某起诉。张某父母认为,餐厅理应对员工的安全负责,将过量饮酒者安全送回家中或通知家人接回,但餐厅并没有尽到责任。同时,宋某作为餐厅经理,明知张某情绪状态不佳,理应劝解疏导,却因用语不当而激发了悲剧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父母起诉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10 万余元。

北京密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该餐厅已因经营不善解散并注销了工商登记。法院判决用语不当的宋某赔偿张某父母 6 万余元。

说法:

法院审理认定,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对其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在餐厅组织的聚会中饮酒,餐厅作为组织者,应对员工醉酒后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作为同行者的宋某,本应更多注意张某不稳定的情绪,而不应给予言语刺激。因此,宋某应对张某溺死的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态度强横致人猝死

案例:

2012 年 1 月 12 日下午,周茂生老人在家中下棋时,南京某通信公司雇员郭德宝敲门,声称「中国电信上门维修线路」,周茂生出于安全考虑未予开门。郭德宝语气强硬,称「不开门就剪掉电话线」,周茂生只得开门,但要求郭德宝出示工作牌。在周茂生查看工作牌时,郭德宝强行要求返还,还说要打 110 报警,说周茂生抢劫,随后两人拉扯起来。在拉扯过程中,周茂生忽然倒地不起,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周茂生生前原有心脏病史,2010 年曾安装过心脏支架。周茂生死亡后其家人为此向中国某通信镇江公司主张权利,中国某通信镇江公司为平息事态,先行给付原告 4.8 万元。

其后,周茂生家人将郭德宝和其雇主南京某通信公司,以及该公司的委托代理方中国某通信镇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 15.8 万余元、丧葬费 1.88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交通费 1000 元、误工费 3000 元。

法院认为,一般而言,激烈言辞会导致他人愤怒和激动,但通常并不会导致死亡。郭德宝的报警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无明显过错,周茂生将该行为理解为恫吓应为知识水平、文化修养及人生阅历差异之故,其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身体因素。然而,周茂生无疑是因郭德宝的恶意态度导致其情绪烦燥、激动,引发自身疾病而猝死。基于公平正义,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作为被告郭德宝的雇主以及该商业行为的受益者,仍应对周茂生的意外猝死予以适当补偿,具体数额,法院酌情确定为 5 万元。

说法:

法院是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做出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其第 34 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法院最终判决南京某通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