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公安武警这个「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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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社会群体性事件持续高发,规模和影响都在增大。为了处置这些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往往动用公安甚至武警来“灭火”。这样做,有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而有的则因动用警力不当而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不能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以致乱用公安和武警这个“灭火器”;其二,社会机制中缺少稳定有效的“减压阀”。
  目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体上可分为维权事件、社会泄愤事件、暴力骚乱和有组织犯罪等类型。对待不同类型的事件,公安和武警的作用是完全不样的。一般来说,处置暴力骚乱和有组织犯罪就得及时使用警力维持秩序和打击犯罪。但对待维权事件和社会泄愤事件就不得乱用警力和慎用警力。在维权事件中,民众由于具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所以诉求较为明确,行为较为克制,不宜动用警力。但近些年来,由于土地等纠纷涉及的利益十分巨大,有些地方官员也涉及其中,他們就企图动用警力压服维权的民众,而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对待像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这类事件,在什么样的时候和运用多大规模警力也是需要慎重研究的。这类事件,因某些偶发事件引起,在没有权威信息的引导下,一些民众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只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也不需要进行组织动员。这样的事件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从理论上来说,动用警力防范打砸抢烧行为是应当。但现实中,因为公安或武警的不当介入,民众的怨气反而被激化,好似突然决堤的洪水变得不可收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正确运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只是问题的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我们在研究具体减压技术的同时,要全面正确分析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原因,以在社会和政治的层面上建立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和地区人均GDP进入1000美元到3000美元时期,是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凸显期”。这种认识存在很大的偏差。将社会矛盾的多发归结为世界各国历史上的普遍现象,从而掩盖了中国社会矛盾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静待以经济发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可能错过机制变革体制调整的最佳时机。
  在我看来,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增多的最为重要原因是,部分社会体制的僵化和惯性,缺少足够的弹性来容纳、适应实际生活中经济结构、公民权利意识向现代化的迅速转型。要真正解决目前中国的问题,需要多设“减压阀”。具体来说,有如下几个方面十分迫切和重要的工作要做。
  第一,要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构建社会稳定的基础。自改革开放后,国家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在社会分配公平方面缺乏必要的关注,分配体制中重国家轻民生,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上国家投入过少,体制内外的差距日益扩大。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减轻民众的生存压力,应是各级党政需要认真对待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党和政府已明确提出“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也实行了一些取消农业税之类的具体措施,地方政府的“扶危济困”也能起到很好的现实效果。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要把改善民生当成各级党政的重要责任。因为,给民众生存减压,也就是给社会稳定减压。
  第二,要改变政治上的增压机制,让基层政府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主力军。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已形成了自己的利益,官员对谋取“政绩”的重视,使得他们常漠视或者有意侵占百姓利益、损害百姓的权利。为此,中央试图通过各种责任追究给地方政府施压,以解决基层社会的各种问题。然而,面对各种来自上级政府的“一票否决”,少数地方政府和官员采取阳奉阴违的做法,以各种潜规则化解来自中央的政府压力,甚至不惜压制民众,更为严重地侵害民众的各种合法权益,成为了既不对中央负责,又不对民众负责的“独立王国”。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变压力体制为参与体制,使县政领导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主力军。
  第三,要改变公民权利救济状况,让司法成为社会的稳压器。长期以来,在司法从制度设计上就没有授予其对所有冲突、纠纷进行审理、判决的能力,民众的具体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的救济。而信访制度更是存在制度性缺陷,作为“安慰剂”的作用远大于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垂直管理的司法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制地方党政对公权力的滥用。要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并给信访公民松绑,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
  第四,要改变民意表达状况,让民意成为社会的压力表。“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古人对统治者提出的告诫是十分有道理的。切实保障民众的表达权和知情权是现代文明的体现,也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一个基本规则。特别是进入网络时代,民意的表达方式有很大的改变,各级政府应认真研究如何运用网络技术与民众沟通,如何对待网络民意。切不能动不动就用国家机器来对待某些网络民意的表达。特别要正确对待网民对某些地方政府或机构的批评和建议,只要在法律范围内,就不能对他们进行打击和迫害。在媒体和网络的管控上,也要做到有法可依,不能随意而为。
  第五,要改变社会管理方式,让民间组织成为社会稳定的维护者。用鼓励公民组织的发展来代替“压制”,让不同利益群体形成自身的表达组织,这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经验。在现代社会,应该正视并善于利用民间的力量,更要相信民众对社会稳定的肯定和对渐进改革所抱的理性态度。就目前而言,如何运用社会民间组织特别是社区组织,推进社会调解工作意义重大。事实上,许多社会问题,特别是有关民众的具体利益诉求问题,都是可以通过民间社会自我调整的方式解决的。国家全能主义在现代社会所遭遇到的困境进一步表明,社会秩序的维护只有依靠全体民众,才能达到长治久安。
  


作者 于建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