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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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省份,2008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218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6,5%,发展老龄事业已成为党和政府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2009年7月,江苏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与要求。在这一政策文件的指导下,全省各地积极探索具有江苏特色的养老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在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基本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全面启动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南京市鼓楼区2003年就创立了以政府埋单、民间组织运作的“居家养老服务网”,为独居、特困、高龄老人免费提供照应起居、买菜做饭、清洗衣被、打扫居室、陪同看病等生活照料服务。这种政府埋单、民间运作的居家养老服务做法在全国许多城市引起共鸣,被全国老龄办称为“破解了城市养老工作的一个难题”。二是社区为老服务功能不断加强。无锡全市社区居委会实现了老年活动设施全覆盖,为社区养老服务搭建了良好的平台。苏州城市社区坚持“无偿、低偿、有偿、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由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部分服务费用或市场化运作,社区养老服务有了新的拓展。三是加大养老机构建设投入。2008年底,民政部决定投资1亿元,在江苏建设示范性养老基地。江苏对民政部启动的社区老年福利设施“星光计划”建设投资7,3亿元,建设和改建星光老年之家等项目1109个。2008年末,全省养老床位23,52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18张。城乡共有各类养老机构606所,其中公办养老机构259所,床位2,54万张,民办养老机构347所,床位5,98万张。民办养老机构及床位数分别占全省城镇养老机构及床位数的57,2%、70,1%。
  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在坚持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我省各地积极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营造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发展环境。一是探索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革,采取承包、租赁、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营,给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注入新的活力。二是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如苏州市从2005年起,对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根據收住老人生活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的不同情况,分别一次性给予2500、3000、3500元不等的建设经费补贴和50、80、100元不等的床位运行补贴。三是外资项目纷纷抢滩进入。如江阴“夕阳红”老年康乐中心由美商投资建造,是一个集居住、疗养、康复、保健、学习、娱乐、休闲等为一体的养老服务场所,是江苏第一个外商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社会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日益增强。我省各地在突出物质养老的同时,注重通过各种形式促进精神养老。实施“快乐晚年”精神关爱行动,积极创建省级老年精神关爱示范基地,2008年6月在常州召开了“中国首届老年心理关爱研讨会”,建立老年心理关爱示范基地。充分利用老年节等重大节假日,广泛组织开展系列活动,以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拓宽精神养老的领域,使老年人展现出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全省目前有市、县(区)各类老年活动中心15302个,200余万老年人常年参加活动。老年教育事业有较大发展,有老年大学3424所,在校老年大学学员达50多万人。老年体育有序开展,全省经常参加各项体育活动的老年人超过600万。人事、科技部门还研究制定了二次人才资源开发政策,鼓励老年知识分子发挥科技和业务专长,关心和支持西部地区和本省欠发达地区,开展“送科技下乡”、“送卫生下乡”等活动,发挥老年人余热,丰富老年人生活。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江苏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着一些共性问题,亟需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主要是:
  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既存在总供给不足的总量矛盾,也存在供给结构不合理的结构性矛盾。老龄化发展迅速,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却日益弱化,老人服务需求的数量与质量要求都在与日俱增。而养老服务供给却有限,特别是对具有住、养、医疗、康复等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机构需求旺盛,各地普遍存在需入住的老人排队等候的现象。社区养老服务明显滞后,为老服务设施缺少规划部署,为老服务设施资源缺乏,政府投入不足,导致居家养老缺乏应有的依托,活力不够。此外,养老服务还面临着潜在需求和实际需求存在一定差距的问题。其原因在于:相当部分老年人自我保障能力弱,购买力低;老年人健康、科学的消费观念未能得到更新;服务水平与质量不够高,难以有效地激发老年人消费热情。因此,养老服务还需要一个由潜在需求向实际需求转化的过程。
  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人群”和覆盖面偏窄。所谓居家养老就是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各类社会化、专业化养老服务。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为全社会所有老人提供就近、便捷的养老服务。但由于投入机制、服务能力、认识偏差等原因,目前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功能定位有偏差,其服务目标人群主要是优抚、低保、五保老人等传统意义上的民政救助对象,覆盖面偏窄。
  部分养老机构出现片面逐利倾向。近年来,各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热情高涨,这对缓解供不应求的养老服务需求是件好事。但也有一些养老机构出现片面逐利的倾向。有的民营机构打着兴建养老公寓的旗号,变相进行房地产和旅游度假村开发;有些护理院以种种利诱手段套取老人医保而不当谋利;有的所收费用与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相称,损害了老年人的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着眼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笔者认为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首先,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居家养老与社区依托的关系。居家养老与传统家庭养老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依托社区获得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资源。居家养老服务需要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发展居家养老的有效载体,有利于促进代际之间和社区成员之间的互助互动,使老年人不离开家庭、不脱离社会,继续与家人和社区不同年龄组的成员生活在一个社会大家庭中。其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基本功能应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包括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情感和心理慰藉方面的需求,发挥余热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需求等。这就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仅要有活动场所、活动设施,还要有专业化的服务人员以及丰富多彩的活动项目。再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在科学预测老龄人口增长的基础上精心规划,整合现有养老资源,与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邻里服务中心、社区卫生资源衔接起来,使现有的资源发挥最大效用。第四,政府应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投入机制,合理调整政府对各类养老服务的投入比例,适当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现阶段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统一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内容。老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各街道(镇)统筹安排,以购买、置换、改造、新建等办法逐步加以解决。在加大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提升软件建设水平。
  坚持养老服务公益性方向。养老事业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从国外经验看,政府一般遵循“管大放小,管少放多”的管理体制,绝大多数养老服务由社会组织和个人承担。这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即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化运作模式。这种管理体制既能使政府在养老服务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又能调动社会各界关心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总体规划、政策扶持、财政支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社会化运作则意味着培育非营利组织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只有提供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发展壮大了,才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养老服务。
  率先试行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养老保障是政府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职能,政府必须介入并承担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责任。江苏是经济发达省份,2008年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着眼长远,着眼发展,江苏有条件在全国率先试行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均等化,即政府承担费用的养老公共服务对象由传统的民政对象逐步扩大到全体老人,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丰富,最终实现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均等化。
  引入社会工作机制,提升服务人员素质。协调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为养老服务设置公益性社工岗位,让社工参与到为老服务中来。推广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充分借助民政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平台,搞好初级资格培训,力争全部持证上岗。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中级、高级和技师等培训,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壮大志愿者队伍,倡导社会各界志愿者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结对活动,建立起专业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群体。鼓励老年人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老年志愿者通过自助和助人,不仅可把快乐和欢笑带给社区,把真情和暖意带给其他老年人,还有利于其实现自我价值。
  提高服务质量,创建江苏养老服务品牌。发展规模化、品牌化的养老服务,已成为国际养老服务发展趋势。如法国政府为了方便老人生活,专为老人设计替代敬老院的村庄,村内设有商店、医院、活动中心等设施,让老人们生活丰富,精神充实。美国的太阳城中心也是世界闻名的老年人专业社区,它接纳5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是标准的老年人乐园。那里不仅有独立的邮局、超市、医疗机构、银行、教堂,还有各种室内外游泳池、网球场、高尔夫球场、保龄球场、健身娱乐中心等。江苏的养老服务已朝着这个方向迈出了步子,如南京的“心贴心服务中心”、苏州的“虚拟养老院”等,下一步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特色机构建设,增加服务项目,建立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创建有江苏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为全国乃至世界的养老服务提供有益经验。
  (课题组长:张肖敏;课题组成员:吴亦明 包宗顺)
  责任编辑:尤 健


作者 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室调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