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新政对保险投资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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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 2012 年保监会关于保险投资的 13 项新政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保险投资领域就开始了针对新政的分析和研究。如今,新政几乎全部出台,本文对已颁布的投资新政的变化和对保险投资可能的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政 保险投资 保险资产管理

一、问题提出

自 1980 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业在业务种类和规模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增加,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日趋激烈,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两大重心之一的负债业务利润下降,甚至出现负利润。因此,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依赖资产业务,而负债业务成为重要融资手段。近些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比重的不断上升,保险资金更多的暴露于资本市场的风险之中,保险公司的管理经营面临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近几年来,因投资失误导致经营失败的例子屡见不鲜,如美国 Equitable、First Executive、Colonia 等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因投资房地产、垃圾债券及金融衍生品而发生严重亏损导致经营失败。因此,风险管理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命题,对于起社会「稳定器」作用的保险公司更是如此,有效地控制和转移风险对稳定中国保险市场乃至资本市场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2 年 6 月保险投资改革创新闭门讨论会召开,对保监会拟发布的 13 项保险资金投资新政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此 13 项政策文件被业内称为保险投资新政「13 条」,新政较大程度上解除了保险资金运用上的限制,给予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二、保险投资新政概况

保险投资新政起源于保监会于 2012 年 6 月下发的包含 13 项内容的《保险资金运用拟发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自 2012 年 7 月起,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两批共 10 项政策,到目前为止,共形成了保险投资 12 项新政和 4 项征求意见稿,新政涉及与保险投资相关的三个方面内容,概括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与增加

涉及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有七项新政和一项征求意见稿,其中一部分对保险投资渠道进行拓宽,如《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增加了债券投资品的种类,放宽了投资无担保债券的限制;《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降低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门槛;《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上限等。另一部分则增加了新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如《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理财、信托和券商集合理财;《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则首次提出保险资金可直接投资境外不动产;《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参与远期、期货等境内金融衍生品交易;《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则允许保险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保险机构融资融券管理暂行办法》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尚未发布。

(二)保险体系资产管理模式改革

对保险体系资产管理模式的改革的共有三项新政和两项征求意见稿。三项新政中,《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列为保险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则许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和受托管理养老金等业务;《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启了一度停滞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的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产品及「一对多」集合产品。两项征求意见稿为《保险资产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暂行办法》,尚未发布。

(三)保险投资的内部管理规范

对保险投资管理进行规范的新政包括《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两项和一项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关于加强保险资金公平交易防范利益输送的通知》。两项新政中,前者将账户分为「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强化了风险控制。[1]后者将投资管理能力明确为股票投资能力等 7 类,增强投资能力建设和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和规范性。

三、新政对我国保险公司投资的影响

伴随经济增长,保险业的保费收入逐年增加,保险资金投资规模也越来越大。2002 年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 5799.3 亿元,到 2012 年资金运用余额达到了 6.85 万亿元。1 十年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产生了 10 倍的增长,其中每年的增长率都超过 10%,其增长率超过银行、证券等所有其他金融行业。这些数据说明,保险资金运用规模正在逐步扩大,在金融资产的比重逐年增加,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重大。新政的出现将对保险业,特别是保险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一)新政将显着推进保险资产管理的市场化进程

新政的出现再次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打通了保险业和证券、基金银行、信托等行业的业务通道。新政下的投资渠道几乎涵盖了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的所有投资渠道,增加了保险资产配置的灵活性,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水平。此外,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人范围的扩大,引入了与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化竞争,使中小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方面有更多的选择,进而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的效率。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将进一步改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获准进入更广泛的资产管理领域,在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竞争中,投资能力将进一步改善。此外,新政在保险投资制度和安排上的进一步规范也助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率。

(三)新政将给将给保险投资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

新引入的证券、基金等投资机构已经形成「重相对收益轻绝对收益」、「重个股轻大盘」、「重短期轻长期」的投资风格——这些鱼保险资金的投资原则相违背。若相关投资管理人未能较快转变投资理念,可能会增加局部保险投资组合的波动性。此外,保险资金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开放一方面使保险公司可以对冲股市等金融市场风险,另一方面金融衍生品自身的高风险性也给保险投资收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李心愉.释放保险资金投资新政红利[J].中国经济报告.2013(04):53-57.

[2]唐金成,闭潇丽.投资新政视角下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研究[J].浙江金融.2013(08):61-65.

[3]魏瑄.深化保险资产管理中的「绝对收益」投资理念[J].中国保险.2013(08):23-26.

[4]何叶平.我国保险投资的发展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2(08):33.

作者简介:徐斌(1989-),男,汉族,西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保险理论、风险管理。


作者 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