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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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归纳了影子银行在我国的表现形式。影子银行在我国还处于萌芽期,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也还在初级阶段。目前,影子银行在我国主要表现出融资职能,在我国主要以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以及一些民间借贷性质的变异式影子银行等形式。由于影子银行在监管上几乎处于真空地带,因此文章在归纳了目前银监会对于影子银行采取的措施后,又对未来影子银行的监管重点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强调要使影子银行“无影化”,加强金融各个产业融合后的宏观审慎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影子银行 宏观审慎监管 银信合作 民间信贷
  中国银监会在2011年6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共计6030家,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达8931亿元。与此形成反差的是,货币信贷呈明显回落态势。央行数据显示,9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78.74万亿元,同比增长13.0%,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末低0.5和6.7个百分点。同时,今年前三季度,社会的融资规模是9.80万亿元;本币贷款增加了5.68万亿元,同比少增加5977亿元;本币存款增加8.11万亿元,同比少增2.09万亿元。这表明,有巨额的资金在银行体系之外循环,并且发挥了信贷资金的功能。
  信贷资产增量调节难以与庞大的存量信贷资产匹配,导致商业银行倾向于通过资产转让、发行信贷类理财产品转嫁风险。另外,在我国金融机构准入严监管和金融业高利润的双重影响下,各种地下钱庄、非法集资、影子银行在灰色地带快速发展。
  一、对影子银行实施监管的必要性
  (一)影子银行概念的界定
  影子银行又称影子银行体系,指那些行驶着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者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其工具和产品。
  (二)我国影子银行产生的原因
  1.资金借贷使得影子银行生长迅速
  以前,影子银行本身主要面对的是中小企业,但一直做得不是很有规模,大概仅占整体信贷总量的10%左右。在原来银行业信贷爆发式增长的过程中,它完全是被边缘化的一种模式。由于从商业银行寻求贷款相对来说变得比较困难,而社会又有闲散资金无处投放,于是便产生了民间自发的资金借贷行为以及一些大企业高利率贷款的现象。
  2.商业银行为降低经营成本跻身影子银行的行列
  《巴赛尔协议》最重要的一条规定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保持8%的资本充足率。因此银行持有的资产风险越高,要求持有的资本金比例就越高,其目的就是限制商业银行过度冒险,保护储户利益,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但是这种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银行为了保证其经营的盈利,选择将自己的信用风险打包到市场上,或者持有《巴塞尔协议》规定的低风险投资工具。采取将表内业务表外化来增加自己的信贷规模,使商业银行跻身影子银行体系,加快了影子银行的发展步伐。
  (三)影子银行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
  首先,影子银行的产生使得金融业务能够轻易绕过监管,可能会影响经济金融稳定。由于影子银行难于监管的特殊性,很多银行选择将贷款转换成被依托公司打包的金融产品,借助监管限制较小的信托公司,再将资金运用于实物投资、基础设施投资、金融工具投资,以及高风险高回报领域——如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并通过资产抵押和股权持有等方式,将更多的主体联系在一起。
  其次,近几年,中国基础货币增速虽不明显,但整体流动性的增长却十分迅速。这说明,货币主要来源自为投资而融资,及资本资产头寸融资的过程之中,而不是央行外生供给的。所以信贷可能会重新回到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加大货币流通的速度。影子银行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直接影响,就是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中的表外业务急速扩张,所以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情况
  中国影子银行业发展非常迅猛,尤其是在过去两年里,在银行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在资金偏紧的大环境里,影子银行从占信贷总量的10%左右,蹿升到约20%的水平。从一个边缘的、信贷补充的市场角色,成为了现在经济体当中的一个重要主力。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影子银行大体分为直接融资型和金融交易型。中国的商业银行还处于以融资为主要功能的初级阶段,影子银行的功能也主要体现在融资职能方面。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衍生品也逐渐出现在我国的市场中。金融交易型的影子银行在我国多表现为短期市场工具交易频繁、交易组合方面,以私募基金为主。
  在正规金融体系中,例如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都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拥有银行或者类银行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在社会中,典当行、地下钱庄、基金会、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同时拥有影子银行的功能。
  三、新巴塞尔协议后银监会对我国影子银行采取的措施
  2011年5月3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明确了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四项新监管工具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监管新政的主要政策目标之一,就是推进银行结构调整,加快转型。
  (一)控制发行银信合作产品
  2011年1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需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要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降幅制定具体表外转表内计划。2010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之前,融资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不受监管的,可以视为影子银行范畴。《通知》出台后,银信合作已被列入观察范围。
  (二)杜绝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11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上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开展理财业务,进一步完善以日均存贷款为基础的统计、监测和考核机制,坚决取消单纯依赖时点指标考核的做法。
  刘明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严把开发企业“名单制”管理和开发贷款以在建工程抵押这两个基本要求,加强对抵押物的及时估值和持续管理。加强对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非住房类贷款的管理,加大对假合同、假按揭等违规行为和转按揭、加按揭等做法的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风险。
  四、未来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推动“影子银行”阳光化发展
  “疏”永远比“堵”更有效。影子银行只有暴露在社会中才能获得有效的监管,因此应该对影子银行机构进行审查,勾勒出专门明确的条例,促进其“光明”的出现在市场上。尽量使其融资职能发挥得更好,为金融市场注入活力,而不是增加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二)充分利用宏观审慎监管
  传统的监管模式更注重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对于金融产品缺乏必要的审查和控制,这也导致了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增强。随着各类新兴金融工具的产生,传统监管逐渐暴露出它的不足之处。影子银行对于金融工具的运用不论是从数量还是范围上都相当广泛,所以单单注意已经暴露出的风险是不够的,必须对金融创新产品准入机制设定不断更新的标准,对于风险较高的金融创新产品,设置交易条件限制和定期审查机制。力求在宏观审慎监管的环境下,适时抑制金融创新导致的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发展的势头。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衍生品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其杠杆效应足以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未来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重点,应该着重放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上。目前我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还有待提高。为了防范金融衍生品对于市场交易的冲击,应继续探索新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场外交易的市场信息披露。目标是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产品和交易流程的相关信息,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
  (四)加强一行三会相互协作
  我国目前还执行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金融监管的主导仍由央行掌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是其下设的三个分支。随着金融业的飞速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分业监管也不再能良好的发挥作用。从目前的形势来看,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是必要的。应按照业务的性质来确定监管的边界,在单一监管的前提下融入功能監管要素,加强一行三会的相互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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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杜晓旭(1988-),女,北京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责任编辑:刘晶晶)


作者 杜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