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成长驱动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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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3年6月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由此拉开序幕,经过“十一五”期间的探索取得显著成效,部分区域开始尝试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型。对农村金融机构成长驱动因素的分析有助于促进农村信用社在“十二五” 期间平稳顺利完成这一过渡,为农村经济的壮大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 成长 驱动因素
  
  “十一五”期间,我国金融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体陆续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我国的金融业体制改革伴随着这些重大举措逐步深化。与此同时,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机构也迎来了一个快速成长期,成绩显著。在“十二五”开年之际,新的规划纲要对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提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的范围”的部署。这一目标的提出可以看做是继1996年农村信用联社脱离中国农业银行,2003年农村信用社开始改革试点后的第三次重要转型,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第八章(完善农村发展机制体制)中对于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进行了具体的论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的范围。”。同时,第八章也是整个纲要的第二篇“强农惠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可见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和效果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改革的可以看作是经济行为主体经历内部和外部的调整最终实现“成长”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本质是打破旧有机制,通过创新实现成长的过程。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 “成长”的含义具体到农村信用社就包含有方面内容,一方面它是社规模的扩大,包括资产与负债规模的扩大、机构数目的增加、覆盖区域的扩大、员工数量的扩充等;另一方面,它还表现为结构的优化,如业务结构与业务重心的调整、自身管理结构的优化、管理体制的创新等。“成长”是通过量的积累和结构优化后实现的质变。如果只是单纯追求规模的扩大,而没有在内部结构方面进行改革创新,新的核心竞争力仍然无法形成,难以出现新的效益增长点,真正的成长就难以实现。
  根据对农村金融机构成长特性的分析,农村金融机构的成长驱动因素归纳起来大致有区位优势,政策支持,公司治理,创新能力等几方面。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将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保持很明显的三农特色,它的们成长将与农村产业结构转移升级的进程紧密相连。
  一、坚持服务 “三农”定位,始终以客户为中心
  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包含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农村信用社这一类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本质是以村民和集体为入股人,自愿入股、民主管理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这一特殊性质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基础。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它的金融服务项目就是针对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资金需求规模小、周期短、临时性、季节性等特点设立的;由于服务对象是合作社社员,业务手续灵活简便,能及时满足“三农”领域的资金需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普通的经济行为主体,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商业银行在同一个市场上平等地寻找资源,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但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壮大、流通领域的扩展,我们可以预见的两个趋势是:1)在不具有直接融资条件的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民对农村信用社以及间接融资渠道仍将保持很高程度的依赖;2)伴随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需求量和货币保有量都将大幅提升。这两个趋势是农村金融机构坚持服务“三农”定位的主要依据。
  对市场进一步细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金融机构就可以体现出自身的比较优势,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它具有 “三农”领域的市场份额、配套政策和先发优势,加上近些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保证资金利用效率而大规模撤并县级以下区域网点的举动,这些条件都大大巩固了农村金融机构对市场的控制。
  在操作层面,扩展业务范围,创新金融工具,提供符合三农需求的理财产品是农村信用社的唯一选择。农村金融机构一方面应该突破传统的四大类业务范围狭窄的限制(办理农户、合作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贷款;代理其他银行委托业务;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结算、票据贴现和信用卡业务;代理代付、代收及保险等中间业务),将资金拆借业务,债券股票代理发行业务,外汇、外币和外币票据业务,信托、委托、咨询、代理、租赁和抵押业务等纳入业务范围内。另一方面,结合城乡联动发展这一契机,吸收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市场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等效益增长点,从而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健全内控制度体系,有序推进机构区域覆盖
  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是合作金融,其根本宗旨在于服务社员,所以与商业银行相比,农村信用社在业务规程方面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的特点。但与业务手续简便灵活相伴随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风险控制能力的弱化。农业自身作为弱质产业的特殊地位和农业金融高成本的特性,又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放大。加上从业人员的素质低,业务规程标准执行随意,内控制度的缺陷,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控制能力明显不足,成为当前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成长中的金融机构,机构覆盖范围的扩大是机构成长的最直接体现,是获得市场份额和效益增长点的捷径。但机构扩张的实质是制度的复制,前提应是风险可控,在此前提下的规模扩张才能有效改善自身经营效益和盈利水平,为股东创造更多利润,否则伴随着机构扩张随之而来的是资产质量的恶化。所以在扩展过程中,制度始终是最核心的问题,尤其是被看做是金融机构制度体系的核心的内控制度。在缺乏健全的内控制度的情况下盲目扩张,其规模越大则成本越高,效率越低,其经营风险越大。
  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借鉴国际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熟经验是可行的。但更重要的是针对农村金融市场融资成本高、使用周期短、收益稳定性差等特点进行改革甚至独立设计,形成符合农村金融市场现实的制度体系。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自身企业文化
  “十一五”期间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的机构改革试点方案改变了传统的“一刀切”模式,不论是产权改革还是管理体制改革,都提供了可选择的不同模式,管理體制上采取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管理、农信社自主经营的“三位一体”方式,产权形式上采取以县为统一法人产权形式。“十二五”期间,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继续深入,对外改革产权关系,对内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除了改革产权制度外,改革管理制度,将一套成熟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淡化信用社历史上强烈的“官办”色彩,突出“合作金融”色彩,使其在农村金融领域转变成为名副其实的主力军。
  李宗剑在《农村金融工作理论与实践探讨》一书中提出,应本着多元化、多层次的原则进行产权改革,1)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大型工商企业收购农村信用社,以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历史包袱,轻装上阵;2)在城乡一体化较高的地区,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3)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建立股份合作制农村信用社;4)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合理设置产权,但产权社员共有。这种差异化的改革方式是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三位一体”原则(管理权下放到各省)带来的直接后果,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历史,也符合各地信用社发展水平差异的现实,对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具有启示意义。
  
  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是为了帮助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机体,如同一个健康的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其强健的体魄,而企业文化则是企业的精神面貌,二者缺一不可。所以,与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匹配,企业自身的文化建设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商业银行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国内的大型商业银行为例,大都具有相对稳定的企业文化,比如,中国农业银行的企业文化是“诚信立业,稳健行远”,口号是“大行德广,伴您成长”,这是企业在商业品牌打造过程中通过内外兼修来壮大自身实力的具体体现。农村信用社在体制改革中除了亟需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内在企业文化的表达,外在企业形象的塑造也是增强农村信用社竞争力的辅助手段。
  四、优化资产负债管理,强化全面风险管理
  世界范围内发生广泛的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形势持续低迷,在此背景下,不少商业银行重提“存款立行”的原则。这一原则或许具有片面性,但这一现象表明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使得流动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现在,我国金融领域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通行做法是将经营状况评价指标化,比如通过现金资产率、存贷款比率、流动性资产对负债比率、超额准备金、流动性资产与易变性负债比率、资产结构比率等六项指标来衡量流动性规模;通过存贷款比率、资产资本比率、负债对流动性资产比率、问题贷款比率等四项指标来衡量风险规模。通过这种办法对银行流动性和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准确控制。
  结合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可以尝试通过以下途径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充足:一是利用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二是拓展资金来源,实现流动性的多样化供给,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三是丰富金融工具和融资技术,优化资金供给结构。在风险管理方面,从人员控制和业务管理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培养引进风险管理人才,提升风险管理技术,避免因为人的因素导致;另外一方面,完善风险管理,严把信用风险关口都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尤其是在风险管理方面,成熟的商业银行与转型期的农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差异巨大,是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努力完善的。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 1996年8月22日.
  [2]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2003年6月27日.
  [3]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会[2003]10号),2003年9月12号
  [4] 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工作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银监会[2003]12号),2003年9月15日.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04]66号),2004年8月17日.
  
  作者简介:秦彬煊(1988-),男,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研究方向:经济学。
  


作者 秦彬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