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领导干部权力期权问题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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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领导干部权力期权问题作为权力腐败的重要方面一直是党和政府惩治的重点。随着权力期权现象呈现更加隐蔽、危害面广的特点,因而惩治难度较大。退休领导干部权力期权问题的本质是部分领导干部在任期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只有完善领导干部退休制度机制、规范对在任干部的监督程序、加大监督管理等多策并举,才是治理权力期权问题的根本。
  【关键词】退休领导干部 权力期权
  一、引言
  近些年来,领导干部权力腐败案件频发,一时间退休领导干部监管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引起了社会对退休领导干部去向及监管的再思考。如何通过制度预防和治理干部退休后的权力腐败问题已成为重要的政治和法律课题。权力期权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利用其影响力和政治权力,给他人或社会组织牟取不正当利益,但为了逃避监管部门查处,不图直接回报,而将获得回报的时间推移到卸任或者退休之后的行为。权力期权作为新时期领导干部权力腐败的重要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在治理权力期权方面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难度。就目前情况看,多经媒体曝光后权力腐败才暴露出来,此时权力腐败和损失已经造成,往往只能事后对官员进行处理,因而在预防权力期权上具有滞后性。我国目前纪律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重点在任期间,而忽略了对领导干部退休后的去向和行为规范监管,从而导致了个别退休领导干部成为权力期权和腐败的高频区域。
  二、退休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原因分析
  退休领导干部权力期权案件频发,一方面与现阶段干部人事退休制度不够完善有关,缺乏长期、规范、有效的制度性安排。另一方面与目前对退休领导干部的去向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另外,部分退休领导干部权力期权源于其对未来权力心理落差。
  (一)宏观上看,退休干部的去向缺乏长期有效的制度性安排
  我国领导干部退休制度经历了从初步建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分别颁布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建立了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确保老干部退休制度得以顺利执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领导干部退休后,慢慢淡出公众视野,处在组织监管失控、公众无法监督的真空状态。地方基层党委和政府对在职领导干部监管较多,而对退休领导干部,几乎没有有效的监督措施。总体来讲,干部退休制度实行至今,处在不断完善之中,但对领导干部退休去向,却缺乏完善的制度性安排,这加剧了退休领导干部对未来的担忧,也加剧了其权力期权的风险。
  (二)中观上看,相关法律法规缺位或规定模糊导致监管不力
  目前,监管在任领导干部是监管、保障权力透明运行。而对领导干部卸任之后,对他们的监督表现在哪里?从现行的退休领导干部监管的法规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比如《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现行的监督条例,主要是针对在任领导干部,对退休领导干部的追踪监督,还有很多盲区。另如对领导干部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能否认定权力期权,都很难把握。二是监管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公务员法》中也有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從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现实中,很难判断某些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是否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另外,对退休领导干部违规作如何处罚,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虽然以往曾有一些退休领导干部因违规被媒体披露出来,但几乎没有被问责。
  (三)微观上看,传统的官场文化与现行退休制度改革形成悖论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只要到了任职年龄,必须卸职离位。而领导干部退休后,一些任职期间的特权必将随之消失,加上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和心理环境的变化,恋旧、恋权现象不可避免。因而权力期权现象频发就在意料之中了。领导干部恋权源于体制机制和社会生态造成的“落差”,折射出对自己未来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感。在这种官场生态下,在位的领导干部为照顾老领导,可能会规避原则和法律,有些领导干部喜欢提拔心腹,目的就是为退休后下海经商,能够得到老部下在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关照,获得更大利益。有些领导干部还利用在位时的权力影响,为一些企业、个人牟取非法利益。为规避法律,他们并不图眼前回报,而是为退休、离职或辞职下海后牟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基础。
  三、治理退休领导干部权力期权的几点思考
  第一,积极稳妥的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需要从立法角度遏制退休领导干部再度驾驭原有权力。逐步建立领导干部退休后规范化、常态化的制度性安排,明确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监督主体的责任明确。另一方面,退休领导干部除了组织上返聘从事非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外,其余都应做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能将权力期权无限延续。
  第二,加强对退休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要更充分对退休领导干部的去向进行信息公开,尤其是要对决策过程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外,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应由各级纪检检察部门定期对留在任职地的退休领导干部进行走访,了解其日常活动和思想动态。除必要的监督制度之外,政府应提供人性化服务,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对其退休生活也需要多方面关心和照顾。
  第三,树立正确的官场文化,消除领导干部退休后的“心理落差”。由于中国在职官员的福利待遇很多是非货币化的,因此退休后官员会认为有一定损失。所以,应考虑对在职干部福利待遇进行配套改革,逐步削减在职领导干部的隐性“特权”,同时舆论媒体要加强宣传监督,逐渐消除传统官场文化。
  
  参考文献
  [1]黄宇.“权力期权化”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理论与改革. 2005,2:33-35.
  [2]李建平.干部权力期权化研究综述[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7(1):157-160.
  
  作者简介:李英华(1986-),男,湖北荆州人,青海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行政管理。
  


作者 李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