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金融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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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的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泛,当发生金融危机时,其将直接导致国民经济动荡,对社会稳定构成直接的威胁,所以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金融监管制度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以金融监管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对其进行一般性的国际比较和现阶段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人经验总结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的启示,为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努力。

【关键词】金融监管制度 国际比较 金融业

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如中央银行这样的特定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相关限制或规定,所以其本质上是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现阶段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其对社会各领域的影响程度不断加大,金融监管制度越来越受到政府重视。

一、一般性的国际比较分析

(一)监管目标

监管目标是金融监管制度制定和实施的主要依据,现阶段其可分为一般和具体目标两种,一般目标即通过金融监管制度的实施构建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高效、健全的金融体系,以此保障参与金融活动主体的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体目标即保证经济发展的安全性、经济活动中竞争的公平性以及国内相关金融制度的一致性等,其通常会在各国的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由于国际上各国家在经济发展程度、历史文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其金融监管制度所针对的监管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现阶段部分国家将具体监管目标直接通过中央银行法进行体现;也有部分国家将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和金融监管的监管目标分别视为金融监管制度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两者共同构成金融监管制度的整体。结合《美国联邦储备法》《加拿大银行法》《英国银行法》《德国银行法》《法兰西银行法》《日本普通银行法》《韩国银行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新西兰银行法》以及我国香港的银行条例和法令,可以看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监管目标的侧重点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例如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其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并放宽对银行体系的监管,允许其在经济环境变化的过程中自行调整体系,这是其他国家现阶段未设定的具体目标;加拿大、德、法、日韩、新加坡以及我国的香港其在目标中更强调通过对银行体系的有效维护,实现经济发展;而英、新西兰以及我国的香港其目标中突出有效经营银行、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1]。

(二)主体设置模式

金融监管主体即监管制度的执行机构,由于中央银行作为银行、政府、金融主管机关的银行,其在稳定金融和经济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现阶段国际各国都普遍将中央银行作为参与甚至执行金融监管制度的主体之一,但国际上不同国家的体制、经济、文化等存在差异,所以其金融主管机构的设置并不完全一致,综合分析现阶段国际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管机构设置可以发现,中央银行、财政部和一些独立于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以外的政府部门是现阶段参与金融监管制度执行的主要主体,而其不同结合形式构成现阶段国际上不同的主体设置模式。例如中、日、新主要是金融主管机关具有监管职能;美、德、法、加拿大等将监管职能分配给主管机关和政府相关机构;英以及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其将金融主管机关和其执行机关的监管职能分离进行,两者存在较明显的上下级关系。由此可见现阶段国际金融监管的主体设置模式主要分为以美、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的双线多头模式;以法、德、日、新等国为代表的单线多头模式;以英、印等国为代表的高度集中单一模式;以中非、西非为代表的跨国模式四种[2]。

二、现阶段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

通过对美、日、英三国现阶段推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分析可以发现,美国以金融立法作为其金融监管制度的核心,其明确提出对美国银行业和金融业进行统一监管的《国民银行法》是其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的标志,为其单一和双轨银行制实施的理论基础,但其造成银行系统的弹性缺陷,所以其《联邦储备法》决定建立联邦储备体系,对其进行了修整,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得到了初步的规定,美国为缓解证券市场崩溃导致的金融危机,先后颁发了《1933 年银行法》《1934 年证券交易法》《联邦住房放款银行法》《国民住房放款法》等,使其金融监管制度的规范化、健全化程度不断提升[3]。而英国以非制度化作为其金融监管的主要特征,其将货币政策作为银行金融监管的重心,对银行的监管通过间接的提供帮助实现,其非正式监督银行系统运行时间长久,直至《1979 年银行法》的颁布,仍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以劝说作为金融监管主要形式是其金融监管效力发挥的重要基础[4]。而日本由于大量中小型商业银行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的发展,所以其银行监督机构在一段时间内采用非正式银行监督的方法,为改变当时的情况日本政府决定由财政部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承担起对日本各类银行进行监督的职能,而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共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直至新银行法的颁布,其从登记管制、资本充足条件、清偿力管制、业务活动管理范围、贷款集中及国家风险等多方面对其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通过分析其在金融监管制度中强调干预、自律和劝说,这是由于其强烈的政府干预和对国际经验积极吸取共同作用的结果[5]。

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的启示

(一)以国家具体国情为依据

国际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建设通常以其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为基础,例如美国其二元结构式的银行体系和金融业结构体系,决定其在一段时间内形成了二元化双轨制和多元监管系统有机结合为主要特征的金融监管体系,将社会发展中的商业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中央银行监督管理等领域全部包括在金融监管体系中,使金融监管的覆盖范围得到保证,进而为金融监管体系的运作程度和监管力度提供支持;法国为满足对发展迅速的金融业的有效监管,建立了以新西兰银行为中心的多个政府机构共同构建的金融监管体系,效果也非常理想,所以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制度。

(二)积极与国际金融监管接轨

发达国家其金融监管制度的覆盖范围、颁发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普遍都与国际金融监管相关条例「巴赛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精神相一致,例如将对风险、市场准入、存款保险等方面的管理和对资本充足、资产流动性、公平竞争等方面的监管纳入金融监管制度的范畴,所以我国作为国际上的大国,在金融监管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也应该积极的与国际金融监管接轨。

(三)对金融监管主体机构的权限进行明确

不论采取何种金融监管模式的发达国家,其都对金融监管的机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对金融机构开业登记注册的管理权限、对资本充足性的管理权限、对金融机构变动的审批权限等,通过相关权限的具体规定可以使金融监管制度的落实更加全面、有序,所以我国应结合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不断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以此提升其实施效果。

(四)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应随着经济的变化不断调整

虽然以英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其金融监管制度调整的过程中宣扬放松对金融业的监管,提出金融无限制等理论,但通过对其金融监管制度的实施过程分析,可以发现其并未真正的对金融和经济的发展进行绝对的放松,而是以宏观的金融形势为依据,结合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风险以及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调整,完全的固定的使金融业自由发展的制度或模式并未真正出现过,所以我国作为对金融监管制度不断探索的国家,应结合金融业和经济的实际发展状态积极的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制度,并随着经济、金融等各方面的发展对其具体的监管力度、管制的松紧、自由化程序等进行调整。

(五)金融结构和其发展状态是监管模式确定的主要依据

通过对英、日、美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特点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更加重视立法,而英国的道义劝说和日本的干预、自律劝说对政府干预的强调相对更薄弱,现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上升趋势越来越明显,企业兼并、直接融资、金融市场创新的程度明显提升,致使金融市场的脆弱性暴露,所以国际各国都尝试将传统的干预型金融监管向环境管理型的金融监管转变,但由于市场运行机制本身很难通过法律进行有效的规范,而风险的预防难度也非常大,所以并不能完全评判以美国为代表的强调立法的金融监管还是以英、日为代表的强调劝说的金融监管更有效,所以我国在金融监管中更强调哪方面应结合我国金融结构和发展趋势的实际特点而定,并不能盲目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已经认识到制定金融监管制度对保证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由于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相对成熟,其金融监管制度的涉及范围、研究深度、对经济发展的适应能力等都相比更加完善,所以我国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程度、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积极对其借鉴和创新,以此实现我国金融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婷婷.金融国际化与金融安全:理论与实证[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2]王姝.主要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3]王颖.中金融监管制度优化与金融结构协调性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3.

[4]姚殿莉.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监管的国际比较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6.

[5]谷志峰.金融危机视角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比较分析[D].长沙:湖南大学,2010.

作者简介:王新宇(1990-),女,汉族,吉林人,就职于易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职位:客户经理,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研究方向:国际金融监管比较。


作者 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