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独居老人身体健康权法律保障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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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时代,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问题不仅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一环,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国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权法律保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公民健康权利保障执法体系,通过司法审判切实履行对农村独居老人的保护和救济义务,加强宣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多途径多举措保障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权益,为实现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农村独居老人;身体健康权;法律保障;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3.048

近年来,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医疗水平的上升,我国人均寿命有所延长,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也进一步加深。在中国农村,老年人已成为长期居住在农村的主要群体。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导致的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严重等原因,农村独居老人已成为当下一种常见的弱势群体,他们面临着经济条件有限、生活无人照料的困境,身心健康极易受损。新时代,我国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建设美丽乡村,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问题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一环,保障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权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

1 当前我国农村独居老人身体健康的现状

当前,随着我国乡村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广大农村人口老龄化越来越凸显,而农村独居老人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如何有效保障农村独居老人各方面的权益,尤其是通过法律保障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权益更是一个迫切需要面对且必须切实加以解决的理论与现实话题。

所谓农村独居老人简单地讲就是指无配偶且身边没有子女而单独生活在农村的老年人。独居老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无配偶以及无子女的老人;丧失配偶且无子女的老人;虽有子女,但子女不在身边并且丧偶的老人。由于目前学界对「农村独居老人」这一概念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可以结合独居老人的特征以及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将其定义为:农村中那些因子女死亡、子女外出务工或不孝顺等原因造成的老年人独自居住、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有限、缺乏精神慰借的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由于单独生活在农村,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往往就无法得到相有的关注,由此导致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权没有法律应有的保障。

目前,农村独居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主要体现为: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令人担忧。随着年龄的增加,农村独居老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逐渐下降、身体健康面临威胁。加之由于农村独居老人身边缺少家人的陪护,他们自身的体检意识较弱,所以容易出现小病久拖不治,最终酿成大病等严重后果。

目前,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都对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权作出了保护,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在立法上,我国制定了诸多与健康权相关的法律条款,通过法律的国家强制作用对其进行保护,但是对农村独居老人身体健康权的保护力度不足,缺乏针对性;在执法上,执法机关之间存在权力的交叉与疏漏,不能全面且高效地保障农村独居老人的身体健康权;在司法上,我国强调司法机关的保护义务,当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权受到公权力侵害时,司法机关有义务进行及时救济,但司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司法保护缺乏人文关怀,并且对行政机关的给付行为缺乏可诉性,难以真正实现司法救济。为了更好地完善农村独居老人身体健康法律保障的制度、体制、机制,必须在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独居老人身体健康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独居老人身体健康法律保障的对策,以保障农村独居老人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2 农村独居老人健康权法律保障的对策

2.1 完善相关立法

2.1.1 健康权应当入宪

健康权属于人权,应当被明确地写入宪法。目前许多国家,例如德国和印度,都在宪法中规定了健康权的相关内容,体现出在立法层面对健康权的关注和重视。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健康权入宪不仅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而且能够对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起到指导作用,更加全面地保障我国公民的健康权。

2.1.2 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对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权作出特别保护

虽然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无法消除,法律不可能对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权作出面面俱到的保护,但是通过提高立法技术,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可以减少法律的滞后性对农村独居老人健康权产生的影响。

我国多部法律中都存在保护公民健康权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农村独居老人,但是农村独居老人存在特殊需求,相关法律可以针对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健康权做出特殊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照顾,体现平等的法律价值。

民法的监护制度可以进行细化,强制农村独居老人的儿女履行赡养和照顾的义务,并规定违反此义务的法律后果,发挥家庭在养老问题中的作用和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可以关注不同处境的老年人的需求,并将该需求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社会保险法》应当体现法的正义价值,对农村独老人这一弱势群体有所照顾。由于中国各个农村地区存在差异性,经济发展不平衡,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对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报销数额作出相应的调整,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村老人的健康权益。

2.2 加强对农村独居老人健康权的执法保障

2.2.1 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公民健康权利保障执法体系

首先,要明确各执法机关的职能,协调健康执法权。为了高效率地履行健康权的保障义务,各行政机关有必要明确自身的执法范围,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权做出切实保障。

其次,执法机关要树立求真务实的态度,积极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对农村独居老人健康权的保障,增强对农村养老的支持力度。对于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状况监测困难的问题,政府可以请求当地社区进行协助,并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发挥社区养老的功能。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问题,可以借鉴美国「老年养生社区」制度,由专门工作人员对老年人的生活予以照顾,为老人提供自理、介护、介助一体化的居住和服务,打造一种综合性的社区养老模式。

2.2.2 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素养和水平

一是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根据法律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录用,禁止利用私人关系入职的现象。二是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三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滥用执法权,侵害农村独居老人健康权的执法人员进行打击,从而打造公正廉洁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2.3 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一是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细化每一个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对失职、滥用执法权等行为进行严格追究,避免执法机关内部的腐败现象发生。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和有效性,通过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

2.3 加强对农村独居老人健康权的司法保障

2.3.1 提高有关农村独居老人健康权的案件执行效率

在处理农村独居老人健康权益纠纷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尽可能简化司法诉讼程序,缩减案件的执行周期,给予农村独居老人适当的优先地位,减轻他们在案件诉讼上所耗费的体力和精力。对于老人向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案件,为了避免老人子女的拒绝履行,法院可开展庭后回访工作,督促其履行该义务。如果仍不履行,法院可根据赡养人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消费限制等措施,确保案件结果的顺利执行。

2.3.2 增强农村独居老人对行政机关给付行为的可诉性

司法机关有义务通过行政诉讼来保证国家给付义务的全方位履行。第一,可以将受案范围扩大,吸收抽象的行政行为,从而增强对健康权给付行为的可诉性。第二,在适当条件下,可在行政诉讼中将宪法作为适用依据。这里的「适当条件」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但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健康权的前提条件下,可适用宪法中的相关条款。

2.3.3 为农村独居老人提供法律援助

相关部门可在社会上广泛发动法律工作者参与农村独居老人健康权保障的志愿活动,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培养其法律意识,使其敢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为了最大程度地为农村独居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在村委会可成立法律援助中心,设置法律咨询热线,及时为老人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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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施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