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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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摘 要: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240-01
  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
  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
  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
  (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因此,可以说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历史具有关联性。
  (2)本质内容相通。我国和大陆法系理论,虽然其研究的逻辑、层次不同,但是研究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相关内容大体上有对应。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应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要素中的行为主体的特定身份;主观要件与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及责任的故意与过失对应等。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在本质上亦有相通之处,即都反映了刑事责任追究范围上逐步收缩的定罪构成,体现出犯罪构成的内在制约机制,从而有利于犯罪的司法认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2.2 中外犯罪的构成理论的差异
  2.2.1 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
  大陆法系刑法学则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而我国刑法界主张实质的犯罪构成,这是两种犯罪构成区别的关键。
  2.2.2 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等于犯罪成立要件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构成不能最终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它的符合性只是与违法性、有责性相并列的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而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唯一意义上的犯罪构成。
  2.2.3 犯罪构成各要件的逻辑结构不同
  我国犯罪构成体现的是各要件具有密切的相互依存性,对犯罪与否的评价是综合性的一次评价,形式和实质内容的判断没有先后循序之分,各要件间的逻辑关系相对模糊;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三要件之间是相互独立并各自发挥独特评价功能的关系,三要件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对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先形式后实质”的一种判断过程,各要件间逻辑结构相当清晰。
  2.2.4 构成要件要素的差异
  第一,有无“犯罪客体”。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成立体系中有称为客体的,也是作为行为客体或保护客体意义上的概念来使用。这里的行为客体就是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而保护客体是指法益,行为客体是构成要件,保护客体不是构成要件,而在我国,在保护客体意义上使用的犯罪客体概念却是作为构成要件来使用的。
  第二,排除犯罪性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由于我国强调实质性的犯罪构成,形式要件是以实质要件为基础的,实质要件的排除同时也就意味着形式要件的否定,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意外事件等事由之所以阻却犯罪,是因为其根本不符合犯罪构成,没有犯罪构成的形式存在,且其法律地位是被排斥于犯罪构成(成立)体系以外独立存在;而大陆法系由于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认为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在违法阻却事由存在的场合可排除违法性而并不排除犯罪构成符合性,且其法律地位,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体系中都能找到立足之处。
  2.3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优缺点
  (1)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通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收敛性递进式过程,有利于对刑罚权的制约,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明确性与法定化,使公民对刑法使用具有可预测性。超法规的阻却事由、实质的违法性论与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了刑法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机能。三元模式体现了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反映了刑事诉讼循序渐进的过程。其固有之缺点在于未将主客观要件统一于构成要件中,将责任能力与犯罪主体剥离; “行为的客体”、“保护的客体”的论述值得反省,将故意、过失置于责任能力之前的矛盾没有解决。三层次的评价不仅使要素的评价发生不必要的重复,还使得三要件间的关系与内在联系难以在理论上取得一定的解释,并且由此也使得这三个要件的含义莫衷一是,各要件间的区别日趋模糊,学说纷争异常复杂。
  (2)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英美法系同大陆法系一样,其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对刑罚权的制约和程序正义,有利于保障人权,体现了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更明显地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其整个理论着眼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司法经验,注重简便、实用,仅适用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模式。也正是因为如此,其犯罪构成理论不注重抽象研究,缺乏系統性,很难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发展,更不适合其他法系国家的借鉴、移植。
  (3)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点在于不仅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而且不必像大陆法系那样主观、价值评价重复进行,可大量节省司法资源。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对刑罚权的制约、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等方面仍不及欧美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也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事实与价值评价未分离而在同一平面内综合性一次进行必然出现重事实判断轻价值评价的倾向。此外,我国在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处理、客体的存在必要与否、实用性、价值判断过于前置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3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现有框架下经过改造、完善完全能成为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同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应当将犯罪客体要件排除出犯罪构成体系,而在犯罪本质理论中进研究。
  (2)将我国的正当化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 纳入到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作为独立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一个层次。
  (3)在我国现有体系内加强对违法性阻却事由中的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使我国理论更加完善。
  4 结语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甚至整个刑法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其构建思路、体系、方法上有很大区别,各有其特征和优劣,但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可以说是毫无缺陷或是一无是处的,因此我们要认识到我们的理论体系的不足,学习、研究、借鉴外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精华部分并将其融入到我国的现有体系中来,不断地完善、优化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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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