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投案吗?可以减轻处罚那种

最 近,西南某地查办一起系统窝案,让当地的纪委监委领导徐冰一开始还有些吃惊,5 名干部先后投案自首,这在当地是从来没有过的。他分析,这与最近的「投案潮」不无关系,反腐败工作开始呈现出了新特点。
今年 2 月公布的中央纪委十九届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显示,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 5000 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刷新中,投案的人当中有在职的、有退了休的,有带着房本的、有带着钱的、有带着儿子的,是选择自我救赎还是「一手好牌打稀烂」,明白人显然越来越多了。
从宽的尺度
「感谢组织信任,我将倍加珍惜难得的自由,重新做人,更加努力工作!」这是四川岳池县住建局干部胡某投案得到宽大处理后的心声。相反,该局原总工程师张某某面对铁窗悔恨万千:「我真后悔,没有听组织的话,不但没有及时投案自首,还企图对抗组织审查!」
两人同时涉案,境遇却截然不同。胡某真诚悔过,目前在岗位上努力工作;张某某则负隅顽抗、心存侥幸,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看起来职务犯罪的量刑是法院的事,但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起到重要作用。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徐冰告诉记者,纪委监委依法提出的此类建议,分量不轻。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曾专门发文解释,不管所犯的问题是否已经暴露、不管纪委监委是否已经开始调查、不管是否已经潜逃外地、不管是在外地还是本地投案、不管是主动还是亲属劝说投案、不管是亲自还是托人代为投案,只要是在被纪委监委留置前投案,都算主动投案。
不管所犯的问题是否已经暴露、不管纪委监委是否已经开始调查、不管是否已经潜逃外地、不管是亲自还是托人代为投案,只要是在被纪委监委留置前投案,都算主动投案。
至于如何具体操作,今年 2 月,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落马的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舟山市原副市长傅良国就现身说法。关于其通报措辞中,有三个「主动」:主动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违纪违法事实,主动全额上交违纪违法所得。也正是这几个因素,让傅良国只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降为主任科员。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凸显了党纪国法的威严和执纪执法的严肃,同时又是纪检监察机关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充分体现。
在不少判决中,都能找到类似因素。2018 年 8 月,安徽滁州市凤阳县政协原副主席史成龙成为该省处级干部投案「第一人」,两个多月后,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滁州市纪委监委也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后来,法院鉴于史成龙投案自首,真诚悔罪,退出全部赃款,判决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5 年,并处罚金 25 万元。
要想知道这个判罚从宽的尺度,对应刑法相关条文就看出端倪。从涉案金额上看,史成龙侵吞公款 38.8 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1.8 万元,同样属于「数额巨大」。在刑法里,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规定中,这一概念指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具体一点的话,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专门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不过投案并不等于自首。徐冰告诉记者,「自首」是一个法律名词,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从性质上来说,「自首」的主体已构成犯罪、触犯刑法,而「主动投案」的主体则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违纪,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
「比如最近关于秦光荣的官方表述就是『主动投案』,而非有些落马官员的『投案自首』。」徐冰分析,有可能他投案后尚未如实供述职务犯罪的罪行,也有可能是情况较为复杂,要认定「如实供述罪行」还需一个过程,尚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
另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则举例,曾有干部到纪委投案,交代了受贿 12 万元的犯罪事实。但经调查发现,受贿金额达到 40 多万元。后来法院判决时,认为其投案后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在未受到调查谈话或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的情况下交代罪行,被调查后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等,也都可以认定为自首。近期四川省广安市委原副书记严春风的判决中就有类似表述,被从轻处罚。
有学者认为,这些政策的实施,也给腐败分子分析利弊形成了有效的政策导引,投案和自首将更多地成为其明智的选择。

坦白并非都能从宽
「投案的人当中,有的被纳入监察范围,自知问题终难掩盖,因而主动投案;有的为了得到从宽处罚,主动交代问题。」徐冰就听到过投案的干部坦白,与其每天担惊受怕,还不如自己主动,争取从轻发落。
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的宽大政策已存在多年,但自首的官员近几年才多起来。以广东为例,在该省主动投案并已落实处理结果的人中,移送司法机关后被认定有坦白或自首情节的占移送总人数的 89.4%。但投案的人不见得都靠谱。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原处长周勤 2014 年 9 月退休,11 月向该省纪委投案,他交代了收受一人 4 张 100 万元银行卡的犯罪事实,并上交了 100 万元。但事实是,他先后收受现金、购物卡、手表及房产,合计折合人民币 2176 万余元。
法院认为,不论从受贿次数还是受贿金额上,其主动交代的事实不能构成本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应认定为坦白,仍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 15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60 万元。
周勤案好歹还算是从轻发落,但有的人还因为投案闹了乌龙,被加了刑期。2014 年 5 月,佛山南海区原政协常委李允甜因贪污 200 万元,受贿近 700 万,挪用公款 10 万被判了 18 年。
此前一审时的刑期本来是 15 年,但后来检察院抗诉,认为非主动投案,认定自首有误,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李允甜在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其他受贿事实,但其交代的受贿事实与纪委掌握的受贿事实属同种罪行,原审认定受贿罪自首不当,但其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可视为自首。
和李允甜类似,2016 年 7 月,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党委原书记纪海义也「投了案」,还向办案单位检举揭发了他人涉嫌诈骗的犯罪线索。但其实朝阳区纪委早就接到村民的信访举报,并经过调查后发现其存在受贿嫌疑。
最终,纪海义没有受到从轻发落,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虽然他投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但法院形容其收受财物时说,「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怎么理解这话?纪海义和情妇、儿子一起收了近 6000 万元,在一个建设项目中,他安排一家公司中标,这家公司收到了 33.67 亿元工程款。此外,法院审理还指出,纪海义受贿后大肆挥霍赃款,造成案发后部分赃款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别的不说,他去澳门赌博就输掉了 1500 万元。这样还想要从轻处罚,显然是痴人说梦。
投案还得有「配套动作」
要说主动投案,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是足以载入反腐史的人,其受贿案是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有关通报中,首次使用了「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亦提出对艾文礼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
艾文礼受贿超过 6000 万元,数额属特别巨大;被判刑 8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 万,属于典型的减轻处罚。除了投案因素,法院认为,艾文礼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真诚认罪、悔罪,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2018 年以来宣判的省部级「大老虎」中,艾文礼的刑罚最低。此前,王三运、虞海燕受贿金额与艾文礼相近,但刑期分别为 12 年、15 年;莫建成、孙怀山的受贿金额远少于艾文礼,但刑期也都在 10 年以上。
而艾文礼在河北的老同事张越,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其一审宣判中写道:「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退缴,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两人的判决书中最大的不同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巧合的是,在张越之前落马的河北省委原常委、省委原秘书长景春华,河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梁滨,加上在其之后落马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杨崇勇,四「虎」均有「重大立功表现」。
而张越涉案金额 1.569 亿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几乎是同等「价位」里刑期最低的。
有专家指出,对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等情形,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可以对应减少基准刑的 20%、10% 和 30% 以下。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但重大立功并不是那么容易,曾任湖北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延臣受贿 84.7 万元,有自首和检举他人立功情节,最后判了 4 年有期徒刑。张延臣觉得自己检举他人是重大立功,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湖北省纪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出具的关于张延臣立功的材料证实,其检举的犯罪尚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也不属于在湖北省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张延臣的检举虽依法构成立功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一审法院量刑时已有考虑并予以了体现,不再重复考虑。
看来,减刑的第一选择,还是投案自首为好。(应受访者要求,「徐冰」为化名)
作者 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