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补助金未取现,是贪污既遂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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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生,某镇 A 村党支部书记;李泽,A 村党支部委员、村主任,负责管理村财务。

2006 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库区移民实行国家财政补助。镇政府安排李生和李泽具体负责 A 村库区移民补助资金申报、发放工作。两人共谋虚报,骗取 25 个指标,以自己和家人以及部分村民的名义填报。2007 年底,李泽领取 25 个移民补助资金存折后,李生分得 2 个,李泽分得 3 个。另 20 个存折由李泽保管,两人商量用作村集体开支,但未入村账务。2011 年 A 村财务工作由村文书李林管理,但李泽未将存折移交给李林。2014 年 1 月,村民反映 A 村财务不公开等问题,镇政府要求 A 村实行村财镇管、公开账务,但李生、李泽仍未将移民补助资金存折上缴入账。后因村民检举致案发。李生将分得的 7400 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李泽将分得的 11100 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另 20 个存折上的 74000 元未支取。

分歧意见

对李生、李泽上述行为构成共同贪污违纪没有异议,但「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以及「20 个存折上未支取的资金是贪污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不同意见:

1. 第一种意见:李生、李泽非法占有移民补助资金的目的性十分明显,且具有主观直接故意。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贪污,且都起了主要作用,个人贪污数额为既遂 18500 元(5 个存折本上资金之和),未遂 74000 元,未遂部分可从轻处理。

2.第二种意见:李某生、李某泽个人贪污数额为既遂 92500 元(25 个存折上金额之和)。

评析意见

李生、李泽均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报骗取的手段侵吞国家补助金,在长达 6 年多的时间里对 25 个存折本的资金不入账、不移交、不公开,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明显。两人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案中,李生、李泽对另 20 个存折本已经实际控制,可以随时进行支取,已构成贪污既遂。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本案中,李生、李泽在将国家移民补助资金非法占有的过程中,均起了主要作用。两人的「个人贪污数额」均应认定为 92500 元。

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 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