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新规剑指腐败高发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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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条例增加了对财政资金运用跟踪审计的范围,同时加强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审计新规传递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审计利剑直指工程建設等腐败高发地带,有利于国家财政资金健康运行。
  
  审计新规“亮剑”
  
  新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而在旧的条例中,审计只对完全由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适用,其他财政资金长期游离于审计之外。
  同时,新条例针对腐败高发地段诸如工程建设等领域也予以“火力延伸”,扩大了监管覆盖面。新条例规定:全部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或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
  专家们认为,审计新规凛然“亮剑”,扩大了对财政资金的审计范围,正是对此审计目的的落实。
  而建设项目资金历来是“唐僧肉”,也是滋生腐败的高发地带。过去因为建设项目资金长期游离于审计监督之外,一些腐败分子或偷工减料,制造豆腐渣工程,或移花接木,挪用建设资金大搞形象工程,或瞒天过海,将国家财政资金装入地方财政小金库。
  审计新规将财政名下的建设资金纳入审计范畴,就多了一张安全网,使那些在财政建设资金上动“心思”的人有所顾忌,有所束缚,有所制约,贪欲之路被堵塞,减少了腐败现象。
  
  跟踪审计更具震慑力
  
  在2010年参与人民网调查的2万余网民中,44%的投票者认为工程建设领域中“不正之风与腐败更突出”,得票数居反腐败领域的第二位。
  财政资金屡被“劫持”,在工程建设等腐败高发地带发生嬗变,除了官员搞权钱交易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制度监管缺位,审计工作滞后,让腐败有机可乘。
  而全程跟踪审计是审计机关通过对资金流向和权力运行轨迹两方面的审计监督,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跟踪的动态的审计方式。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就此发表议论,认为“这对官员会有更大的震慑力,审计也变成了一种更加主动的行为和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中心主任蔡定剑表示,新条例增多了审计手段,从项目立项到具体执行都有跟踪审计监督,如果再与公众的充分参与密切配合,腐败现象将会减少。
  审计机关对资金的跟踪审计,沿着资金的流向、轨迹和运行脉络,对资金的收、支、管、效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及时跟进,可以防范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建设项目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浪费,提升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2009年,国家审计署在延伸审计方面初露锋芒,战果不菲。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和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等重大项目中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年,审计署延伸审计了18个省区市对中央新增投资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对支农资金、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等10项重点资金项目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京沪高速铁路等5个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了审计。
  根据审计署发布的报告,在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的执行过程中,重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与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合计12.48亿元,截至2009年10月底,已追回或归还被套取或挤占挪用的资金1.18亿元。
  在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审计署发现部分单位违规安排使用2.3亿元灾后重建资金,审计署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4起,涉案人员14人。
  
  对审计干部提出更高要求
  
  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十七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严肃查办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的案件。他强调,中纪委2010年的工作任务之一是“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建设领域违纪违法问题。”
  而审计机关是落实这一任务的先头部队。
  为了保障审计监督能依法实施,新条例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限:一是增加规定了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情形。
  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扩大了,其职责也随之增大。而在腐败多发地带加大审计力度,则对审计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能染指建设资金的要么是权倾一方的官员,以权势压服人,要么是诡计多端的开发商,以金钱收买人。因此,与其艰巨的任务相比,审计干部面对的诱惑和考验同样艰巨。
  这首先要从制度上规范。各级审计部门不得与被审计单位有任何利益瓜葛。而从审计干部个人来说,更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和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的规定,始终保持清廉正气,忠于职守,不辱使命,做好国家财产的“看门狗”。
  


作者 蔡恩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