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与发展: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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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学术界,对民主的核心与本质争论不断。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环境下,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当代民主政治的两种形式,既有各自的优势和特长,又有自身的局限与不足。在新的历史时期.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要加强和完善人大制度和人民政协,促进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融合与发展。
  [关键词]民主建设 选举民主 协商民主 比较
  
  民主是当代人类队同的普遍价值之一,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首要价值利内涵。尽管人们对于民主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但这并未阻止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追求民主。在空间上,民主从西方走向了东方,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在时间上,民主理论及治理形式走过了一条从传统的古典民主到现代的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漫长之路。理论界对两种民主形式的研究不断,专家学者仁智各见,对两种民主形式评头品足,不乏真知灼见。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无标新立异之意,只想通过拾遗补缺,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研究,抛出一块引玉之砖。
  
  一、选举民主的作用与困惑
  
  选举民土是指人民通过自由、公正、定期、平等、竞争性的选举来选择政府及其治理方式。选举民主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人民普遍同意的选举选票中,并通过定期的投票选举,确保公共权力属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选举民主其特点是通过公正的公民投票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形成决议、法律或选出治理国家的人选。选举民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由、平等的价值取向,对于饱受专制之苦的人来说,无异于久旱之甘霖,所以千百年来,一直成为人们孜孜以求的政治理想,无数的仁人志士,为它付出了毕生的精力和血的代价。
  
  (一)选举民主在现代民主政治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选举民主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在民主政治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认为,选举民主有这样几个作用:
  1 建构政权的合法性。根据人民主权理论,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人民是最高的主权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下,一个获得多数支持而形成的政权,其所得的比例票数越多,其权力的权威就越大。这样,由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的权力就越具有权威性。而且民众对选举的参与,其本身就具有对现行国家制度认同与支持的意思。而民众对选举参与的广泛程度,体现了民众对国家制度的认同,是权力合法的基础。在选举民主形式下,代表人民权力的就是立法机关,它由人民选举产生,基于人民的授权进行立法。因而,在现实中选举民主具有合法性功能。
  2 提供民意表达的渠道。“当选举公正且具有竞争性时,它是公众需求借以传送到政府的途径”。在竞争性选举过程中,选举本身就是一个民意形成和提炼的过程,候选人竞相提出不同的政策主张,并根据公众的意愿及时修正,公众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有较多的选择机会。在选举结束后,为了保证下次选举的胜利,当选者一般能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向选民负责,听取并传递民意,帮助选民解决困难,缓和冲突,化解矛盾。
  3 监督当选人员的言行。由于选举是定期举行的,在竞争性的选举形态中,为选民提供了监督的权力,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更换权利的行使者。选民与掌权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其必须向选民负责。所以竞争性的选举对当选者形成了很大程度的监督和制约,使其不得不谨慎行使选民赋予的权力,而不敢滥用职权,损害选民权益。
  4 增强选民的民主意识。“竞争性选举过程给选民提供了有关政党、候选人、政策、现任政府政绩以及政治体系的丰富信息”,选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能得到较充分的保障。通过参与选举,选民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增强选民的主人翁意识,促使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选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
  5 保障社会稳定。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政治权力的斗争一直是政治生活的重心。民主选举则把政治权力的斗争有效地纳入法律程序。通过选举或投票,向少数派传递了社会力量对比的信息,无疑有利于防范少数派的轻举妄动,有利于社会稳定。
  6 抚慰人心、化解矛盾。选举促进民意的形成、是提高选民民主意识的重要手段。选民通过参与选举,不仅会对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明确的认识,而且还会增强其作为公民的道德、良心和责任心。民众拥有选择领导人的权利,事后不满意还可以依法更换。“对于那些不称职、渎职、失职乃至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者,人民有权力纠错”。因此,选举民主有利于表达民意,抚慰人心。
  
  (二)选举民主面临的困境
  选举民主是“由一个组织中的某些或全体被认可的成员选择官员的制度化程序”。选举民主是以投票决定一切,这样虽然能更直接更好地表达个人的愿望,但是个人的愿望不一定和集体利益一致。因为每个人最为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因此每个人总要去作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选择,在经济市场是如此,在政治领域也是如此。正如科恩所说,选举民主容易陷入一个两难的困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选择。一旦每个人都在民主的政治中追求自己的利益,必然引起权力异化。人都有欲望,一些有钱富有的人或者掌握着权力的人必然会追求更多的权利或权力,必然要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作出选择。而且一些有钱的人不会满足自己在经济上的利益,会寻求在政治上取得权力,以便更好地服务自己的利益,转化为经济利益。而根据选举的原则,票数多少取决定作用,就会诱使这些人用金钱来买票,这样必然会出现不平等,出现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交换。
  同时,选举制是以多数人的意志为依归的,遵从多数的原则,这样实际上使多数有发言权,从而是多数人的特权政府,容易导致多数暴政。可以说这是选举制最大的弊端。多数人可能制定出有助于自己的利益,而有损于少数人的利益的法律和政策,侵害少数人的正当利益。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现代民主的核心并不是选举,民主不应仅仅被理解为自由选举的传播,最起码不应该一提到“民主”就想到投票,想到选举。
  
  二、协商民主特征与困惑
  
  协商民主是指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行动者通过对话、讨论、商谈、妥协、交易、沟通和审议等方式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一种理论模式。各政治主体就共同关心的主题,通过对话、商量,以求得共识、一致,在此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
  
  (一)协商民主的特征
  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公共协商。公共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作为一种通过公民参与和理性决策并被赋予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协商民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多元性,有多方参与者;二是合法性,协商过程要经过讨论、审议形成政治决策;三是程序性,尊重程序,平等讨论,平等决策;四是公开性,协商程序、协商过程、协商观点公开;五是平等性,参与协商过程机会平等、资源平等;六是参与性,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尊重他人的意见;七是责任性,促进公共利益的建议达成各方共识;八是包容性,吸纳各文化团体参与,认真倾听,平等参与决策。
  
  (二)协商民主面临的困境
  在长期的选举实践中,选举民主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政治家、政客出于各自所代表的特定利益集团的立场,固守偏好,唇枪舌剑,蛊惑人心,以争取多数、拉选票,导致过度竞争。20世纪80年代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学者逐步提出协商民主、协商政治理论。协商民主在中国一出现就具有中国特色,即各政治主体就共同关心的主题,通过对话、商量,以求得共识、一致,在此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
  作为一种复兴或转向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具有以往民主形式所不具备的优点和意义。但现实中,主体的理性不足、协商意识或协商伦理的缺失或沦丧,协商的共同利益基础薄弱,公正的协商制度和程序的匮乏,强势力量对协商的控制和派系力量对社会共识的漠视等,构成了协商民主的理论缺陷和践行困境。乔治·M·瓦拉德兹认为,在多元文化社会中实施协商民主理想必然要面临三个重要的问题:一是缺乏统一或共同的政治共同体。二是认知和道德的不可通约性。三是种族文化团体之间的显著不平等。此外,在协商民主中还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程序正当性和理性标准之间的紧张;自由和平等之间的紧张;多元沦和公开性的紧张;协商理想和当代社会的多元、复杂的实际条件的紧张。而且现实巾的好多因素都会导致对协商民主的政治怀疑主义,比如:文化多元主义、社会中日益严重的大规模的社会不平等、社会复杂性、不可避免的共同体偏见和意识形态等。
  
  三、两种民主形式的融合与发展
  
  最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人民政协及其实行的协商民主,是同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民主形式并列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人民政协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样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两种民主形式的良性互动,融合与发展,其政治效应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具有极其重要地位,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教授指出:“我们的民主政治,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讲,实行的重要是选举民主;从人民政协来讲,实行的主要是協商民主”。这种民主形式的突出优点是能够在选举前和选举后保证来自于各界的政协委员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
  两种民主形式之间不是均衡等同,而是以选举民主为主体,协商民主为补充。一方面,选举民主至今有着不可替代的内在价值,是公认的主要民主形式。虽然选举民主有着自身的缺陷,但是这些缺陷是可以避免的,况且它已成型为完整的民主模式,深人民主各个领域,并淀积为民主传统。而协商民主作为新兴的民主形式,在理念上提倡公共精神和公共责任,但协商必须是在具有共同的公共精神和公共责任的基础之上,否则协商便走向歧途。
  另一方面,协商民主无法在整个民主领域单独运转,但可以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一旦当选举成为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时,为了避免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民主程序就需要严格限定在协商过程之中。协商作为一种社土会过程,协商参与者在互动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相互说服(非强制、操纵或欺骗)而改变他们的判断、偏好与观点,呈现出重新关注民主政治的真实性。但在实际中协商却无法避免利益的驱使,使它远不能成为一利-独立的完整民主形式替代选举民主。


作者 汤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