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审计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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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监督系统中的重要部分,与政府审计不仅仅在工作职责,也在结果应用上都具有相似性。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政府审计监督给予内部审计指导工作的依据与必要性,在指出政府审计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与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后,给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能够帮助领域内人士解决相关问题,优化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

关键词:政府审计 内部审计 指导与监督

一、引言

当前,内部审计协会已经与行政板块脱钩,内部审计协会将不再包含在行政单位内,因此内部审计协会在开展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时也必须改变管理的方式方法。与政府审计相比,内部审计更为了解企业内部信息,故而内部审计也较于政府审计更容易进行对企业个体的风险识别工作。但是政府审计也存在优势,政府审计收集信息的平台和渠道更多,可以为内部审计提供帮助,帮助其防范普遍性、系统性的风险。要想尽善尽美的完成内部审计工作,首先就要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目标与政府审计目标存在一致性。而政府审计加强对内部审计的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也能促使内部审计的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避免重复、无用审计,缓解当前现存的审计资源不足的问题。

二、政府审计指导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依照我国审计法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构的业务监督与指导;受审计机构监督的单位也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自觉建立完备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不仅仅将政府审计机关监督与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时,审计组织监督与指导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划定,同时也指出了政府审计进行监督与指导时应当采用的主要方式方法。同时,规定指出审计机构也可以在进行业务监督与指导时,应用内部审计自觉自律组织采购服务的方式开展工作。

(二)现实要求

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所承担的职责存在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又略有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内部审计并不重视审计的真实性,因为内部审计并不独立于企业之外,即使在审计过程中考虑了真实性问题,最后也无法保证审计报告的可信度。而政府审计作为具有强制性质的独立性机构,对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给予了十分的关注,同时它还关注了审计的规范性与效益性。加强政府审计对内部审计的监督、指导工作,也是希望发挥这二者各自的优势。内部审计能够借助国家审计组织的力量提升工作质量;政府审计能够借助内部审计中存在的先进技术与人员开展各项工作。二者各自将自身的优势最大化,也能加快实现审计目标的进程。而当前政府审计对内部审计的监督与指导还有所缺失,故而需要进行加强以满足现实要求。

三、政府审计对内部审计指导与监督缺失的原因

(一)内部审计放任自流

内部审计机构与政府的审计机关并没有事实上的从属关系,故而政府审计机关也就较少为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较为深入的了解或者为其工作而思虑,可以说当前政府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工作态度即为放任的态度。而基于现实因素,政府审计机关在工作中会更多的关注财务是否出现问题,而没有为内部审计的其他效用考虑,也就致使内部审计诸如帮助公司进行内部管控、协助确定战略决策等作用无法得到完全的发挥。

(二)不了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过去主要由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不过,随着内部审计协会不再从属于行政体制内,实现脱钩改制之后,政府就无法再从内部审计协会实现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控,无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指导。同时,在一些内部审计机构中,其审计人员并不完全具有专业素质与职业技能,审计机构也并未为其提供系统的培训,这也就致使这些审计人员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概念与意义理解不够深入,只停留在片面的目标上,诸如财务支出与收入,这种理解是狭隘的,浅显的,而如果审计人员不了解内部审计工作的真正职责,他们在工作过程中的关注点也将是狭隘的,小则影响公司短期收益,大则影响公司长久发展。

(三)缺少协调和沟通

当前不可否认的是,内部审计机构与政府审计机构存在沟通障碍。而沟通障碍产生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政府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从属于不同的单位,这种各自从属的差异,也就致使了沟通障碍存在。政府审计机关隶属国家行政监督体系,而内部审计机构是属于企业的,是企业组织体系中的一部分。再者,政府审计机关主要工作是从外部开展监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的业务完全是企业内部的事务,在审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需要向企业的领导层进行报告。同时,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企业组织体系中的一部分,也就自然无法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所以在接受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企业报告时,政府需要就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商榷。而政府报告作为独立于企业之外的机关,也就无需考虑真实性问题。

四、政府审计加强对内部审计指导与监督的对策

(一)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沟通机制

政府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将发现的典型案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编制,建立风险防范清单,并将编制的清单发放给社会审计组织与各个内部审计机构,提升审计结果的利用效率。而社会审计机构和各个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应用这份风险防范清单,进行考虑更为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避免出现同类问题,使得相关机构在进行审计工作时能够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与规避,构建更适合企业与机构自身的审计计划。当然,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也需要依照统一的原则进行审计活动,并以统一的标准编制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完工作计划之后,应当上报给政府审计机关,让政府审计机关结合自己的审计计划和专业职能,实现对审计资源的协调。而当政府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计划存在重叠时,也可以在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项目质量要求后,对审计计划实施的进行协调。

(二)建立内部审计结果评估体系

政府审计机关在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活动后得出的审计结果和审计工作文件进行评估时,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以一套统一、有效的审计结果评价制度进行评价。政府审计机关建立完备的审计结果评价标准,也就能够让政府审计机关在进行评价工作时能够所有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政府审计机关给出的审计评价结果具有一定的适当性与可信性。同时,建立完备的审计结果评价标准,也是为内部审计机构中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基础,让内部审计机构能够自行进行对审计人员工作的评价,方便内部审计机构评判工作人员的绩效表现,以此进行奖励与惩罚。而当内部审计机构能够有效进行绩效管理工作后,就能够调动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让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更为顺利。政府审计机关在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时,也需要注意减少内部审计机构重复同样的错误,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建议,这能够帮助政府审计机关实现对行政能力的提升,从总体上看也是帮助实现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三)健全法律法规

政府审计机关要想真正实现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与指导,还是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从法律层面加以规定,政府审计机关内部设立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的有关部门才能够真正发挥效用。而让政府审查机关维持对内部审查机构长期、定期的监督与指导,合乎规范的法律法规是绝不能少的。有法律法规作为指引,政府审计机关在进行监督与指导工作时就有了依据,更是有了工作的目标。

五、结语

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都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时代发展,当前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但是目前的审计资源并不充足,所以才更加需要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互相配合,实现有效沟通并进行协作,让各自的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加强政府审计对内部审计的监督与指导,让内部审计真正实现对企业价值的「增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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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延安市志丹县审计局


作者 张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