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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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我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稳定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美日两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分析美日两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处置的效果,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有所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 资产分离
  近年来,因不良资产问题而导致商业银行破产的事件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无论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其银行业都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的存在直接影响着该国的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根据IMF的调查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2/3的IMF成员国家面临着银行业不良资产比例过大问题的威胁。因此,加快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共识。
  一、美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一)美国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随着利率波动的加剧,截止到20世纪末,美国存在比较严重不良资产问题的银行数目已经超过1600家,而因不良资产问题倒闭的银行已经超过400家,这严重影响了美国银行与金融业的稳定。为了解决不良资产过大而造成的银行经营失败问题,美国建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mpany简称RTC),其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也被称作RTC方式。
  RTC方式运作情况是:美国政府从预算资金中拿出500亿美元对重组信托公司进行注资,并同时授权重组信托公司接管所有存在严重不良资产问题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这种授权接管的做法本质是将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的好资产与坏资产相分离,然后集中处置,其中具有决定意义并起关键作用的是整批出售(Bank Sales)。所谓整批出售并无严格的定义,一般是指将价值上亿元的多个贷款项目与不动产拍卖案件结合在一起共同出售,或对少数投资人进行拍卖。通常而言,整批出售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最有效的方式;另外,还有招标销售、资产证券化、个别出售等处置方式。其后的7年里,美国重组资产信托公司成功地在接管了2000多家有不良资产问题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售抵押资产4000亿美元,较好地稳定了美国的银行体系。
  此外,美国还发明了一种著名的不良资产剥离处置的模式——“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具体运作情况是:一家出现不良资产的商业银行的资产是由正常资产和不良资产两部分组成的,把其中的不良资产从该出问题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割出来,按公平市值转至另一家专门成立的用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坏银行,由其负责收回资金和变现资产。通过此方法使得剥离出不良资产的银行能够继续正常地经营,防止其因不良资产过多而被采取破产清算,进而降低了不良资产对银行业的冲击,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总之,通过以上措施,美国银行业顺利处置了大量的不良资产,银行业焕发了新的生机。
  (二)日本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泡沫破裂以后,日本银行业沉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截至2001年3月份,日本银行业不良资产规模达150万亿日元,占贷款总额的22%。为降低银行业不良资产规模,维护金融业的稳定,日本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业监管,同时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设立一个重组信托公司——共同債权收购机构,由该机构收购资不抵债的银行等信贷机构形成的不良贷款,然后再进行重组处理。但是,由于在不良资产重组上的困难,日本共同债权收购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上的一直成效不明显。
  因此,为加快处理处于破产边缘的金融机构,日本政府又建立了特别公共管理制度与“过桥”银行。特别公共管理(暂时国有化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不能以自己的资产清偿债务或已停止支付存款的大银行,由存款保险机构取得该银行的股权,并采取折价的办法处理股权。这种做法既维护了银行生存,保护了存款公众的利益,又使银行股东以资产缩水的方式承担了成本,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过桥”银行制度主要适用于中小银行。该银行的运作模式主要是:“过桥”银行接收倒闭银行的全部资产,并在市场上公开竞价出售,拍卖资产所得与存款之间的差额,将由税收弥补,并对存款人偿付,待资产清理完毕,“过桥”银行就结束使命。
  二、美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尽管美日两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不同,处置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是他们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也有许多共同之处:第一,不良资产处置的重心都是进行资产分离,将好资产与坏资产区别开来,分散重组、打包出售,尽快消化这些不良资产。第二,两国政府都通过立法和制度创新,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提供了较好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具体措施有:出台一系列的法律,给予重组的立法支持,从法律上确立不良资产重组处置机构的权力和地位。第三,两国政府都设立了不良资产重组处置的专门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资产重组管理。第四,从资金来源上看看,两国都是以政府注资为主,以银行、股东、存款人、存款保险公司等资金为辅。如美国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政府和存款保险公司共同注资近2000亿美元。日本在不良资产重组过程中,也同样由政府和银行注入大量的资金。第五,两国政府都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如美国调整税收政策,减免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交易税;日本实施了长达19个月的零利率政策。
  表1 美日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方式比较
  国家 处理机构 资产重组方式 负责机构 法律框架 成效
  美国 FDIC领导下的RTC 集中处理,资产分离,整批出售 政府 破产法、资产转让法、证券法和公司法 较好地清除了不良资产,稳定了金融系统
  日本 存款保险机构和“过桥”银行 对中小型银行,政府注金,设立“过桥”银行进行托管;对大型银行则暂时国有化 政府 出台了一系列银行改革法案 速度缓慢,收效不明显
  三、美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一方面,金融机构并购重组步伐日趋加快,金融业集中趋势日益明显。另一方面,金融风暴也使得人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尽管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带有明显的本国特色,但世界各国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所积累的大量经验教训仍能给我国银行业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
  以美国为例,几乎所有不良资产都是由政府拥有的。因为那些原本拥有这些贷款的银行和储蓄贷款机构己经倒闭,并且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或处置信托公司接管。而这样做的结果是政府在树立目标和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比简单的监管要直接有效得多。同时,美日两国情况也表明,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政府的经济政策有密切关系。另外,银行体系的稳固对整个国家经济金融又至关重要,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政府也应动用国家资源来支持银行不良资产的重组。更重要的是没有政府的支持,银行业大规模的资产重组根本不可能实施。
  (二)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信托机构进行运营
  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是信贷货币资金运动的中断,因此必须在金融系统之中建立一个既能经营货币资产,又能经营实物资产的中介机构,以便能从根本上使中断的信贷货币资金运动连接起来。因此政府建立一个专门的处理机构,来完成处置的清算信托工作,这样做法的核心是明确在处理过程中的责任。美国处理储蓄贷款机构的不良资产时,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日本成立“过桥银行”。
  (三)在不良资产的处置上应采取多渠道融资多种手段并用
  从美日两国的经验看,两国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置资金来源上一直坚持多渠道注入资金,一方面以政府注资为主,另一方面也多渠道去吸收资金。另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也是多种方式结合,都是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灵活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以达到最佳的处置效果。
  (四)在不良资产处置上应给予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
  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法律的保障、政策的扶持以及制度的创新都是不良资产处置能够顺利进行的保证和基石。从信托重组机构的法律地位的确立、到该机构权责的确定,进而到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资产分离与重组出售,整个处置过程中,都不可或缺的需要法律、制度和政策作为保障。
  (五)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时间应该越早越好
  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尽管有一部分不良资产会随时间的持续其价值能够有所改善,但大部分的不良资产,往往是处置持续时间越长,其本身收回的价值越小。因此,应根据不良资产的流动性情况进行及时处置。美日两国的经验表明,在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推迟处置只能增加处置的风险和成本。不良资产的处置应越早效果越好。相反,处置越晚,不良资产积累就越多,进而对金融体系的危害和冲击就越大,相应处置成本就越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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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氏家纯一.日本不良贷款的经验与教训[J].国际金融研究.2004(7):21-23.
  作者简介:靳纯平(1980-),男,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资产保全部,科员,研究方向:信贷管理。
  (责任编辑:刘晶晶)


作者 靳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