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趸售电价机制对供购电方运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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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趸售电价机制是电力系统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改革开放以后电力系统虽然经历了市场化改革,但是受到计划经济政策的影响,趸售电价机制问题在电力系统市场化改革当中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一些地区仍然存在趸售电价机制,这一机制的存在由于缺乏成熟的规章制度做支撑,不仅影响了供购电企业的利益,对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发展也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更影响到电网的稳定运行。本文在探讨趸售电价机制形成过程的基础上,详细分析该机制对供购电方运营的影响,并根据现有的研究资料和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彻底解决趸售电价机制这一个电力系统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
  【关键词】趸售电价 供电关系 电网安全
  
  趸售用电,“是指向与公司联网(网外)的各县电力公司所供的电,是随着农电的发展而形成的。为调动旗(县)政府办电、管电的积极性,凡是由电网供电的旗(县)农电局(供电局)与电网供电企业间即形成趸售电的关系。趸售电价是按当时执行的电价优惠30%(农业排灌电价优惠40%左右)确定的。”在电力系统市场化改革以后,多数趸售电的关系经历了市场化改革以后已经消失,但是在一些地方为了保证供电的稳定,趸售电的关系依然存在。而趸售电价机制是在现有的电价定价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定价机制,这一机制是行政管理思维在电价机制形成中作用的一种体现,是计划经济的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后的一种历史遗留问题。由于这一特殊的存在,给当前的供购电方均产生的很大的影响,行政定价机制与市场化定价机制直接相违背,如何妥善的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电力系统改革中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趸售电价机制对供购电方运营的影响
  在趸售电价机制中主要是趸售企业和购电方,趸售电价机制对供电关系以及运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1. 趸售电价机制对趸售企业运营的影响
  (1)影响供趸售企业的供电计划。在现有的供电体系当中,大电网企业每年都会根据上年度电网的运行情况,制定详细的年度供电计划,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详细的电网运行数据、供电数据和消费端的数据作为支撑。但是由于趸售企业与购电方在电力系统当中分别属于不同的电网公司,趸售企业限于制度等方面的限制,根本不能直接从购电方获得真实的使用数据,一旦购电方的电网运行数据、供电数据和消费终端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趸售企业的供电计划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一旦调整将会对供电企业的整体运行造成严重的影响。
  (2)导致趸售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在这里以2003年趸售企业大工业用电10千伏购电价格约为0.4985元,由于售价受国家宏观调控的限制,当年的售电价为0.4785元,35千伏的购电价为0.4885元,售价是0.4635元,可见每一度电,趸购企业就要亏损2分和2.5分,这还不算线损。[1]即使加上基本电费,趸售企业的盈利情况也是不容乐观,以河北某地级市为例,2006年该市大工业用电量为1874.75万千瓦时,基本电费收入达到了134.58万元,平坦到每一度电的单价上面,大工业趸售电价分别达到0.550元和0.535元,购销差价仅仅为5.5分,远远低于直供电的7-10分的直供电盈利空间,可见趸售会导致趸售企业盈利能力下降。
  (3)趸售电价机制直接影响电网的运行安全。趸售电价的存在,仅仅是用一个电表将大电网和小电网连接起来,从运行安全的角度将,大电网的安全运行受小电网运行安全的影响明显。在趸售小电网当中由于建设之初主要是以社会化办电为主,形成了很多中小供电企业同时存在的局面,这些小型供电企业的在资金、技术等方面远远落后与大电网公司,在配电线路建设上很难达到高标准、严要求,只要能够满足通电需要即可,导致现在多数趸售县的10千伏及以下的配电网,“供电半径长、线径小、档距大,电杆大部份是手工杆,电线以铝芯线为主,配电网中联络开关和分段开关的数量明显偏少,每百公里只有2~3台。在雷雨、台风季节,经常造成跳闸、断线的事故,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的影响。”[2]而小电网的运营安全,与大电网的运营安全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旦小电网发生安全事故,虽然可能影响大电网的正常供电,但是这种影响比之大电网对小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要小的多。
  2. 趸售电价机制对购电企业运营的影响
  趸售电价机制不但给趸售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对购电企业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运营自主性受到限制、供电计划受到影响。
  (1)影响购电企业的自主运营。购电企业之所以要想趸售购买电力,主要是因为自己的发电量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购买电力的主要目的就是满足小电网的用电需求,这看似是一个简单的买卖行为,但是由于买卖商品的特殊性以及行政力量的参与,让原本比较简单的购买行为变得有些复杂。由于自己的电力不能够满足电网的需求,这就使购电企业的运营受到大电网运营的限制,购电企业对趸售企业产生严重的依赖性,这种情况下趸售企业的运营直接影响购电企业的运营。以电价为例,虽然大电网企业在定价的时候要经过发改委的批准,但是对于电价却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而小电网企业,其电价是在大电网企业电价的基础上形成的,大电网公司的电价对购电企业的电价有决定性影响,加上地方发改委对地方电价的限制,实际上购电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几乎不存在。
  (2)影响购电企业的供电计划。对于小电网企业的来说,也需要根据上年度的供电情况以及本年度可能出现的变化制定详细的供电计划,但是这种供电计划必须建立在确切的可供电量数据上面。而小电网公司的供电量是由两部分构成,也就是自发电量和外购电量,自发电量相对是比较确定的,但是外购电量则要受到趸售企业的限制,说白了也就是不是想要多少就给多少,而是给多少要多少。另外,由于企业管理上的不同步,趸售公司的停电检修计划与购电公司的计划在时间上不可能完全一致,即使是正常通知购电公司,也势必会对其正常供电产生不利影响。
  二、趸售电价机制问题的对策
  趸售电价机制是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不彻底的表现,由于改革的不彻底才导致供购双方的利益在趸售电价机制下都受到了不利的影响,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深化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为基础,改革趸售电价结算方式。具体来说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继续深化电力市场改革
  在这一方面可以考虑两方面的措施:第一,借助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大电网公司可以通过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通过兼并等经营行为,将小电网公司兼并,兼并以后再将小电网通过升级和完善并入大电网当中,实现大电网的统一供电,这样趸售电价机制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地方人民政府不愿意放弃本级政府在供电上的既得利益,以免影响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上级人民政府出面协调电网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纷争,协调不成的就应该考虑第二种措施,也就是成立供电跨县联营趸售供电企业,成立的企業仍然属于地方人民政府,但是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管理则与省级电网公司实现并接,这种解决措施在一些地方当中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以宁波市为例,“宁波电力联营企业成立后,由于对各县(市)电力公司在人、财、物上实施统一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考核,工资总额承包,不仅严格抑制了各联营公司在联营前那种地方政府可随意安插人员,导致各公司冗员低效的现象;同时,由于参照直供企业经济技术考核办法,通过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各联营公司干部职工的培训考核等措施,迅速提高了各联营公司的管理水平;另外,在电网发展建设中,加强了与宁波电业局的联系,做到了全网统一规划和建设。实施联营后宁波电网的建设与发展呈现了从未有过的协调性。”[3]
  2. 优化国家电网对地方供电企业趸售电费结算
  “地方供电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的分类分时电价的基础上,地方电网的售电分类电量(包括调峰时段电量和优惠电价电量)和自发上网分时段电量,由各供电企业如实上报,国家电网供电单位以此作为趸售电费结算的依据。省物价部门按照统一电价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依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分别核定各类电价、各时段的趸售价和优惠价,以利于趸购供电企业与大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2]大电网对趸购供电企业的电力结算应考虑到线耗,在计算发电到进入地方电网之前的线损,这就需要更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撑。在技术问题不能解决的情况可以考虑以地方供电企业分类分时售电量为依据,按各自各类供电量所占比例计算趸购电费,以此作为最终结算的基本依据,这种结算方式虽然有点倾向地方供电企业,但是对于解决当前趸售双方的利益纷争却相当有效。当然,趸购企业的诚信也是十分重要的,也十分必要的。
  总之,对于趸售电价机制产生的问题,应该在分析其对趸售双方影响的基础上,针对现在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依托电力系统改革的有利时机,使我国电力企业最终走上市场化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韩海斌.趸售供电企业大工业用电盈利能力分析. 农电管理.2007年01期.
  [2]邱国福. 宁波供电跨县联营趸售供电企业的成功改革之举.
  [3]杨堂大. 川电网趸售优惠电价电费结算的异议. 地方电力管理. 2001(6)
  
  作者简介:江炎山(1976-),汉族,广西电网公司梧州供电局蝶秀分局副局长,研究方向:经济。
  


作者 江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