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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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途径。只有高质量、有效的会计信息才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还能有效提升市场透明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与竞争优势,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从而推动资本市场更加健康、高效地发展。
  【关键字】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有效性
  
  一、引言
  纵观国内外学术研究表明,一个强有力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保障,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有力工具。成熟、健康、高效的资本市场的主要特征,就是在证券发行人的会计信息披露过程能确保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公平,并通过监管和执法来有效地遏制欺诈和其他各种不当行为。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在逐年提高,随着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就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并全面与国际接轨,但与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因此,本文选题主要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问题,目的在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水平,本文在理论方面和现实方面均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现状分析
  为了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现状进行评价,本文选取我国100家上市公司2008-2010年度沪深A股年报披露数据,以2009年深交所和上交所公布的公司为基础,做必要剔除后,再根据等距抽样方法选取深交所和上交所各50家总共100家作为数据样本库。
  以下是根据五个评价原则来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评价。
  (一)真实性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而我国上市公司蓄意歪曲、不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第一,虚假陈述和虚假记载。
  虚假陈述的方式很多,尤在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如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虚报盈利,虚构资产价值;虚构成本费用率,夸大公司效益等。除上述手段外,还可能包括填制虚假发票和出库单以虚增资产,虚构销售对象,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低估损失,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等方式。
  第二,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就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GAAP(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调整或控制,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盈余管理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一种常见现象。由于公司管理者和股东的目标不完全一致,高层管理者实施盈余管理主要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提高自身高额回报、影响股票市场对公司业绩的理解、规避债务契约约束、税收筹划和避免政府监管部门的干预等目的。
  盈余管理主要是一种会计行为,但其手段不只局限于会计方法,主要是通过改变存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的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摊销、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虚构交易、虚增资产;提前确认收入和递延确认费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关联交易等手段来调解公司盈余,以获取私人利益。
  (二)准确性
  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某些事项的记载虽真实,但由于语言表达存在缺陷,或以似是而非、故弄玄虚的语言来描述,很容易使公众产生歧义性理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其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虽然披露了应予公开的事实,但该信息的表述语言半真半假或在理解上有模糊歧义,或故意使用不准确的、似是而非的、不知所云的、晦涩难懂的语言来误导投资者,致使一般投资公众难以理解,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或者没有全部表述事实过程,使已公开的陈述误导投资者认为是该事实的全部;或者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的部分遗漏型陈述等。在我国,尤其是在盈利预测上出现信息披露不准确的现象。
  (三)及时性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方面主要表现为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和临时报告披露不及时。
  第一,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1月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及时性方面已有较大改善,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时间前松后紧,前少后多状况,定期报告推迟披露现象严重,而且不对推迟披露年报进行解释。以下是对样本公司2008~2010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时间进行统计的数据,见表1。
  表1 样本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信息披露时间分布统计表
  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上,都倾向于在 4月份披露,该比例数据多于其他他几个月份,说明公司都不愿意尽早披露公司年报信息。
  第二,临时报告披露不及时。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1月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明确了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21项重大事件。其附则中又指出:“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然而,我国临时报告披露时间远达不到规则的要求,不及时的情况比较严重。由于上市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决定披露重大事件的时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好”消息旱报,“坏”消息晚报告的习惯,而对“坏”消息的反应总是比对“好”消息的反应更为强烈。为了具体说明这一现象,以2009年样本上市公司为例,对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时间进行统计分析,见下表2。
  表22010年样本公司重大事件披露时间分析
  资料来源:沪深股市100家样本公司2010年临时公告。
  该统计数据说明,能够按照规定时间披露重大事件的上市公司有61家,其他则超过了两个工作日,有的甚至更长时间,达不到及时性的要求,表明目前我国临时报告披露不及时的问题比较严重,导致投资者的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增大了投资风险,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四)完整性
  完整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对全体投资者不得忽略或隐瞒任何重要的会计信息,它既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降低信息不对称行之有效的方法,因为投资者只有在获得足够证券信息的前提下,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总体上讲,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逐步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有所好转,发布信息的频率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未达到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不利于公司的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和公开财务信息都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但一些上市公司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有意模糊商业秘密和财务信息的界限,故意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如企业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但企业借此对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与发生坏账的可能性不予披露。尤其在我国各类企业应收账款比例不断上升、坏账损失有可能增大的情况下,如果不披露资产的实际运行情况,违背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
  
  第二,补充公告和更正公告。
  公司在披露与某个事件相关的所有信息时,往往不能够一次性地全面披露,而依赖于后续的补充公告和更正公告(俗称打“补丁”)。据统计,近年来发布补充公告和更正公告的上市公司数平均约占全部上市公司数的17%左右。②虽然一些补充或更正公告能。
  对年报中信息的差错和遗漏进行及时的更正,但由于不少“补丁”常打在重要的财务数据或敏感的问题上,甚至有些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过程中将应当披露的资料有意遗漏,事后利用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形式做掩饰,使得“补丁”变成了粉饰年报的工具。以下为根据2008~2010年样本上市公司统计的发布补充公告和更正公告的统计数据,见表3。
  (五)公平性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完成、证券市场逐渐进入全流通时代,一些上市公司通过选择性信息披露吸引机构投资者,而不是公平地向市场所有投资者披露,造成大量的小道消息和内幕信息广泛传播。一方面,随着价值投资理念的盛行,卖方分析师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其研究报告的价值也正日益得到市场的认同;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诚信理念普遍缺失,发行人和分析师对公平信息披露的意识不强,加之选择性信息披露本身具有隐蔽性,使得上市公司经常将一些重大未公开的信息私下里向部分分析师透露,这些信息经由各种媒介传播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甚至引起股价异常波动。由于选择性信息披露的存在,使得市场上重大而非公开信息成为一种有价值的互换商品,这显然损害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严重影响了信息使用者判断的客观性与独立性。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第一,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除了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外,还有其他股等,另外,法人股中一部分为国有法人股,这部分与国家股统称为国有股。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还很低,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仍然处于对统治地位。尤其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由于国有股的比例过高,导致“国有股一股独大、一股独行”的局面,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他们会以牺牲其大多数人利益为代价,而谋取自身利益,随意披露会计信息,致使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低下。
  第二,董事会被内部人控制。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比例较小,加之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上的缺陷,导致独立董事制度的制衡力量的发挥受到了限制,因此,也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其次,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过大,有些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这种一元治理结构导致总经理直接取代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成为名副其实的“内部控制人”,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分权体制形同虚设。这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制衡无效、权责不分的法人机构的财务报告很难达到真实公允的标准,严重的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第三,监事会缺乏独立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缺乏独立性,难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进行有效监督。由于股东大会实质上被董事会、经理层控制和内部人控制,导致监事会个人利益的实现方式受制于董事会和高管,而由公司职工出任的监事,其薪酬、升迁等都控制在公司高管手里,因此,监事的利益同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利益紧密相连,导致在实践中监督权流于形式,监事会也形同虚设,使得监事会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作用失去了效力。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不健全
  第一,《证券法》实施时间尚短,统一的监管制度仍待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而言,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整个市场发展不成熟。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实施时间仅10年,加之证券监管涉及面广,难度大,《证券法》的一些原则条款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各项规章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因此,建立统一的证券监管制度仍然是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任务。
  第二,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失利。
  证券监管机构各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合理,调查权和处罚权也往往得不到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有力支持,对有关违法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缺乏民事责任的追究,不能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其次,证券监管机构发现问题不及时、监管效率低、监管查处相对滞后,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预防或制止,直到造成恶劣后果才处理,给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严重损害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会计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监管不力。
  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独立审计能够强化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量非常大,注册会计师人员过少,而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又过于集中,更有甚者,他们可以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同时给几十家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大大削弱了它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审计监督作用。其次,由于监管框架与会计事务所体制缺陷,会计事务所缺乏独立性,导致会计事务所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出现功能错位现象。目前,我国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性,不能做到实质上的独立性,往往与委托方及政府部门存在利害关系,加之面临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独立性的丧失,严重影响了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会计披露质量的监督。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发生是具有深层次的历史原因与制度原因的。在过去,监管政策主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和行政权力分配来进入资本市场。在此制度背景下,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成为企业热衷于虚假包装的诱因。虽然,随着发行体制改革向市场化推进,额度制被取消,但忽视股东回报,只想通过发行上市获得无需还本付息资金的“圈钱”思路依然惯性存在着,并在所有者缺位、中小股东地位弱势的背景下被局部强化。导致违规行为的另一深层原因,是违规成本过低。一方面,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缺乏独立性,部分中介机构甚至不但不认真执法,甚至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而且,随着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信息也越来越多,很难发现披露的虚假信息,因此,违规被揭露的概率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即使违规被揭露出来,因为处罚的力度不够大,违规的机会成本也很小,罚款数额与违规数额相比,处罚力度严重不足。因此,这些规定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还明示出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事实上起到变相“鼓动作用”。于是,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国内除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考评机制外,还没有准确、全面、权威的会计信息披露定量评级制度,因而有必要由公正独立的机构开发和建立一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水平传递给投资者,这将有利于股票市场定价功能的有效發挥,进而促使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向着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股“一股独大”是造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灵,股权过于集中的根源,要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就要增加社会公众股比例,鼓励和吸引外资和法人入股,我国要在转轨经济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扩大外部股东的权力,培养积极的、有影响力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充分利用外部资金,使其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其次,要不断提高流通股的比例,让流通股股东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充满信心。为了避免对证券市场造成过大冲击,可将国有股向法人股和流通股同时转化,建立股权适度分散、合理流通、股权有条件开放的新机制。最后,只有有效控制控股股东持有的份额,保持合理的股权集中度,才能保证证券市场有效运作,使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得到抑制,减弱单纯“圈钱”的行为。
  (三)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一个新兴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仅仅依靠道德约束来规范市场,显然是不现实的。事实表明,为了有效防止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反复发生,一方面不仅要通过完善公司治理,优化股权结构,提高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的内控监管,还要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制度,严格执法,通过增加违规成本,提高惩戒手段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确立监管重点与监管的适度性,加强对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披露不及时等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罚,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制度,加大对会计信息披露反复违规公司的处罚。
  
  参考文献
  [1]《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管理会
  [2]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质量报告(2008):透明度与信息披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3]黄金滔.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公司首遭谴责[N].上海证券报 .2006—9—15
  [4]邓小洋.会计信息披露的经济学思考[J].财经理论与实践,1999(4).
  [5]阎金鍔、李姝. 会计信息披露、股票价格变动及资本市场效率之关系研究[J].财会月刊,2000.
  [6]陆正飞,刘佳进.中国公众投资者信息需求之探索性研究[J].经济研究,2002
  [7]乔旭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互动:一种框架分析[J].会计研究,2003 年第5期.
  [8]吴联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需求的调查分析[J].经济研究,2000.04.
  
  作者简介:姜志刚(1974-),男,云南宣威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云南分所,从事审计理论与方法研究;仝慧芳(1981-),女,山西运城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云南分所,从事财务会计研究。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 姜志刚 仝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