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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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融资难问题,而创业风险投资的运作方式与其发展的特点「相得益彰」,能够有效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文基于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及特点,针对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结合过程中存在着的问题分析,提出推动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创业风险投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策建议

一、引言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也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近年来,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规模的限制及高投入、高风险的经营特点,很难从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进而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因此,创业风险投资所特有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最佳融资方式,更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二、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1985 年 9 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财政部共同出资成立了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这是一家专营创业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业的开端。2004 年 1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分步推进创业板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2007 年 2 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额的 70% 可以在其投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政策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为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铺平了道路,至此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业开始步入稳定发展的轨道。

三、创业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结合过程中存在着的问题

创业风险投资已成为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助推器。然而,我国目前在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中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严重束缚着我国创业风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总量及来源不足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多是由政府直接建立或牵头形成的,其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等机构出资。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结构,导致筹资能力弱,风险投资机构资金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减弱,不具备提供长期低成本资本的能力,且无法为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的持续发展提供后续支持,严重影响了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效益及其发展。

(二)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缺乏且规范性不够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是风险投资的市场支持体系,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其功能是为创业风险投资各主体提供有效服务和社会监督,使投资主体能够依据各中介机构的独立意见和评价,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和决策。然而实践表明,我国中介机构很少从事和创业风险投资相关的业务,且这些中介机构本身由于制度不健全和运营不规范等因素,进一步加大了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事业中的中介风险。

(三)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存在缺陷

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对于占据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控股地位的政府而言,创业风险投资是一种新生事物,对如何设计其治理结构并无现成的经验可循。因此,国有控股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采用「公司制」的治理结构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注重短期行为、缺乏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等一些问题,并导致决策风险加大和低回报甚至亏损等现象的发生。

(四)缺乏合理的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法律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业界通常借助《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解决风险投资问题,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去解决该问题,且这些法律对于破产和兼并的要求过于苛刻,严重阻碍了风险资本以并购方式从风险企业退出。另外,众多法律法规在制定时也未考虑到风险资本的运作特点,对风险投资在退出方面构成法律障碍。

四、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创业风险投资作为促进科技进步及其产业化的重要机制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针对我国在创业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从以下四方面提出合理建议,以此来推动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一)建立健全创业风险投资融资体系

建议建立以风险投资为核心,银行资本、保险资本积极参与的,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为背景的金融支持融资体系。具体措施有:第一,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设立和完善各种产业投资基金。第二,建立个人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的保险服务和担保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的积极性;第三,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同时鼓励和积极引导国外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来华投资。

(二)发展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建立全国性的中介机构服务市场,重点培育出信誉高、竞争力强的大型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加强中介机构外部管理力度,进一步制定并完善创业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市场准入及业务开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为创业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持;第三,培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三)建立合理的公司组织形式和管理运作机制

建议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建立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资本折中制,并加强对风险投资公司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通过产权制度的不断创新来优化和完善公司组织形式,鼓励发展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我国有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按有限合伙制进行重构,要尽可能在资本多元化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化改造,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发展民营有限合伙制公司。

(四)完善政策法规,构建完善退出机制

当前,创业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一直被认为是实现风险投资良性循环的关键。因此,建议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企业并购法》等,补充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建立和深入规范既包括与创业风险投资退出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包括与组织形式、基金募集方式和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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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风敏(1988-),男,汉族,河南开封市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投融资理论与资本运作。


作者 李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