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国际比较

作者
作者

【摘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除了增加财政收入外还有就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均。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是实现公平纳税的一个重要方面,费用扣除的确定关系着纳税人实际承担税负的高低,因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也受到了普遍的关注。但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制度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 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除了具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最主要的还有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的功能。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一直是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重点,「十一五」规划中就将改革方向定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是实现真正公平纳税的主要途径之一。因为费用扣除实际上就是纳税人获取收入或维持生活的成本,扣除单位、扣除范围、扣除标准等决定着居民的税收负担,如果一视同仁那么是不可能实现税收真正公平的。我国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基本忽略了纳税人的个体差异以及家庭情况,美国和日本等国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相对比较科学,因此应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

一、中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比较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单位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单位,只考虑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不考虑纳税人家庭结构、婚姻、赡养抚养人口、家庭总收入以及健康状况,只对单个的纳税人进行征税单独计算费用扣除数,这必然会造成税负不公平。国外很多国家实行的都是家庭申报制度,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参考日本的具体做法,首先减去那些与取得收入有直接关联的费用支出扣除得出各自的所得额,然后汇总所有所得,最后进行征收个税前的综合扣除。税前扣除时结合每个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负担的实际情况,将纳税人分为单身、户主或者已婚夫妇等身份,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选择不同的扣除标准,差别申报需缴纳税款。例如对于一个标准家庭(夫妇 2 人、子女 2 人)来说,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仅抚养对象一项就有:配偶免税 38 万元、配偶特别免税 38 万日元、扶养免税 38 万日元、特定扶养免税 63 万日元。加之所得扣除和基础免税扣除等税前扣除项目,一个 4 口之家的个人所得税最低征税起点就有 384.2 万日元。按此法同样可以计算出三口之家、无子女家庭和独身者的最低征税起点。[1]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范围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中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费用扣除。

各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同,因此个人税所得的医疗支出的税前扣除制度也不同。例如美国没有强制医疗保险,居民的医疗支出是根据实际花费或是依据制定的标准扣除;日本除医疗保险费用允许扣除外,还允许专门针对医疗保险不覆盖项目的自费医疗支出的部分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我国居民现在普遍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但是对于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其他医疗支出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建议我国对大病医疗保险支出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也允许限额扣除。

子女的教育支出占我国家庭支出中的一大部分,因为我国人口数量大,需要受教育的人数太多使得我国高中和大学教育采取收费制。美国是高中教育免费,大学教育收费,但政府有其他的资助形式如给予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并且教育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美国税法规定对于后续职业教育支出中如果是用于保持或改善纳税人工作技能所要求的以及纳税人的雇主或法律所要求的部分允许有扣除。因此为减少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我国可以允许纳税人本人或其子女的高等教育的学费制定标准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标准

2011 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由以前的 2000 元提高到了每月 3500 元,但仍然低于居民的实际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逐渐上升,加上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而制定单一的扣除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美国于 1981 年立法提出了税收指数化的做法,1985 年开始实施。具体做法是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相应地调整费用扣除额使得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税负的影响。随着物价上涨,个人免征额、标准扣除额相应提升。可以看出美国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度设计相当人性化,既从微观层面考虑到了纳税人基本生活的费用开支,又从宏观上考虑了美国的实际国情及政府出台的政策。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一)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细化费用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最大缺陷就是实行「一刀切」,这种做法违背了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不均实现公平的初衷,因为居民的日常支出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而且每个家庭的组成结构、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各不相同,因此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应以调节家庭综合收入为重点,具体做法是综合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然后根据每个家庭赡养老人以及未满 18 周岁未成年人的数量对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生计费用的扣除额。这种制度的建立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加人性化,减轻了纳税人赡养父母的负担,有助于纳税人家庭观念的培养,被赡养人可以得到更好的照顾,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除了赡养扣除,还可以按照纳税人支出的不同内容如医疗和教育支出设置更加具体化的费用扣除项目。

(二)与物价水平挂钩,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大部分费用扣除项目都采用的是固定数额的扣除标准,但是在通货膨胀存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不变但是名义收入却对应着更高的税级税率,应纳税额随着通货膨胀而增加加重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我国近两次的个税调整中有考虑到通胀因素,但物价指数的变动频繁,税法的多次修改使得改革成本增加。[2]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实践经验实行税收指数化处理方法,利用公式(某纳税年度的费用扣除标准 = 上一纳税年度的家庭费用扣除标准 ×(1+ 上一纳税年度的通货膨胀率))自动调整标准,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但是我国实行税收指数化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除了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还需要其他部门及时准确的提供物价指数变化的数据。这样才会减少通货膨胀对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影响,最大限度的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石勇.《日本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经济法研究[J].2013 年 00 期.

[2]宋丽娜,李忠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国际比较》.企业经济[J].2010 年 03 期.

作者简介:任丽颖(1992-),女,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2013(财政)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


作者 任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