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需求:理论分析与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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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响应我国的出口战略,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越来越受学者和专业人士的重视,本人试着从出口信用保险的内涵以及各国出口信用保险开展的现状入手;从时代需求,政府政策指向;出口企业的需求;以及信用保险公司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分析三个方面分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需求;并尝试提出自己关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一点思考。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 需求 建议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提升本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以国家财政为保障,为出口商提供的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政策性保险。它是以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投保人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保障的内容包含了出口的货物、服务、技术、资本等商品形式,是国家间接调整经济的手段,是 WTO 框架下所允许的为数不多支持出口的调整手段之一。因其风险很难评估,同时具有非盈利性,其要求保险人具备很强的经济实力,故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就承担这项任务。

一、各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开展情况

来自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从 2001 年开始截至 2012 年末,中国信保公司累计支持的贸易和投资额达到 1 万亿美元,并且累计向企业支付 43.4 亿美元的赔款,同时,还带动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约 1.5 万亿元人民币。证明了即使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出口信用保险在保证外需,促进出口成交方面的杠杆作用稳定,帮助广大企业破解了「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在「抢订单、保市场」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1]

其他国家也在不遗余力的发挥着出口信用保险的杠杆作用:美国根据《进出口银行法》,由进出口银行兼营出口贸易保险业务,据其公布的数据显示,在其成立的 78 年的时间里,共支持了 5.5 万亿美元的符合「合格的美国出口商品」条件的出口。[2]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诞生是二战后,正值日本百废待兴的时期,为了实现贸易立国的目标,日本推行信用保险制度,专门成立贸易保险公司,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最终促成了日本现在的贸易规模。伯尔尼协会是 1934 年在瑞士的伯尔尼设立的,是由各国的出口信用机构组成的,协会秘书处现在设在英国的伦敦,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规范和交流组织。现在是以维护并确立国际贸易信用条件和基本原则;促进良好的投资环境,并确立海外投资保险的基本原则;同时为各组织提供信息交流的论坛为宗旨。我国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其正式会员。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需求分析

(一)时代需求,政府的政策指向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就必须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从现在面临的国际环境来看,全球经济尚未走出金融危机的困局,全球经济增长速度在放缓,将进入较长的深度调整期,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趋向利己,怎么推动区域经济合作可能成为新的发展契机。而从国内来看,我国已经进入产能过剩的时代,如何将产能进行有利的消耗和转化,推动产业结构的创新和升级,是我国行业发展的大局观要求,综上在立足于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含量的增加的同时,也要同步推动扩大出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占领更多的市场。联想集团的全球发展战略值得我们参考。同时政府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道路上,负有保驾护航的责任,那么出口信用保险的杠杆手段就必不可少。

走出去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战略国策,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统计,2012 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达到 831 亿美元,自此我国越居世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行列;截至 2012 年底,对外直接投资累计额超过 5000 亿美元,境外企业数量达到 1.8 万家,分布于全球 178 个国家和地区,形成海外资产超过 2 万亿美元;同时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 6556 亿美元;虽然出口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我国对外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对外投资存量仅占全球 2%,而我国 GDP 占全球比重已超过 10%。出口信用保险的占比仍然很低,据数据显示我国 2011 年的信用保险的渗透率仅为 14.6%,3 刚达到世界平均水平,而发达国家,远远高于这个比例,比如说西欧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为 20%~25%,法国甚至达到 34%,面对着我国外贸的不断增长,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会进一步扩大,同时也将发挥更大的功用。

(二)出口企业的需求

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着诸多风险,有来自进口企业自身的破产无力支付债务、拖欠货款、由于进口企业自身的原因拒绝收货、对进口国政策不了解,维权困难等问题;还有来自进口国的政策性风险,比如说,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暴乱等突发情况,还有买方所在国实施进口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撤销进口许可证等。这些风险发生的概率是无法测算的,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很难通过自身的力量去预测和把握,而一般的保险公司和产品是无法承受这样的风险,所以出口企业对由政府政策性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就有了更多的期待和需求,以求打破企业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在企业发展中「抢订单,保市场」方面发挥更多积极的作用。

(三)信用保险公司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分析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从 20 世纪 80 年代末开始的。1989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开设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成立之初主要开展短期业务;92 年才开设了中长期业务;1994 年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后也开始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也就是说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以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办理。直到 2001 年,为了促进出口战略的实现,响应 WTO 的要求,将中国人寿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至此,中国有了专门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其性质仍是国家性质,政策性为主。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保险公司的自身业务发展也出现的新的需求。

首先就是公司职能中国家性职能和政策性职能,区分的需求。国家性职能的发挥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本质属性,但是所有的风险和业务都由国家来承担和管理的话,又会出现脱离市场与国家职能不符的情况,常常出现国家承办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连连亏损的情况,或者是承保的业务不多的情况,这样的话我们要及时的解放手脚,进行抓大放小,对公司的账目要区分管理,对于中长期政策性扶持项目将仍由国家进行管理,对于中短期更需要引入市场管理需要的项目,将放手公司化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开展更好更灵活的项目,更好地为出口企业服务。

其次,有实力的私营出口保险企业可以承保短期业务的发展需求。因为短期业务的风险性相对较小,应该鼓励甚至支持有实力的民间资本投入到分担出口风险的业务中来;这样不仅能利用有效资源,同时能鼓励有益竞争,让出口保险业发展形成一个有层次,有秩序的良好氛围,共同为我国的出口战略的实现保驾护航,同时也促进了出口保险行业的民间公司的发展,增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也为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保险提供了更多的参考,这对各方来说都是有益处的。

最后,就是国际化的发展需要。出口行用保险企业本身承保的就是跨国业务,所以对其的定位要求就是要国际化和综合性,要求开展相关业务的国家和企业,不断的研究和开发出符合自身特点的相关产品,同时要不断深入对合作国家的了解,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帮助本国企业降低风险,及时出险了,也要穷尽一切办法将损失降到最低,这对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家和企业来说就要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和处理问题的及时性,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以增强内部结构的规范,业务开展的细化、风险预估和控制能力方面得以长足的发展。以期在支持我国外经贸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政策性作用。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首先是法律保障措施的完善

按照西方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惯例,都是先出台相关的法律,再组建专门的机构,然后再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也就是说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其国内的开展是先有法律的保障为基础的,我国从 80 年代末开始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出台有关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 2013 年 4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75 次会议通过,2013 年 5 月 8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然这是我国对解决出口信用保险问题提出的法律方案,但是光一个司法解释是完全不够的,这对于保护出口商以及国家的利益都是不利的。国外在这上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说日本就有专门的《出口保险法》,这对日本的出口业务战略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二)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并完善保费费率体系

信用评估体系,应该包括国别、地区、行业、交易额、企业以前的信誉和经营情况等,同时还应该对我们的出口商以及国内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共享,如果有可能的话,要争取与进口商的国家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争取达到信息的共享,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去调整费率体系。比如说我们可以开设风险通知平台,建立国家危险评估委员会,我们应该建立定期、动态对国家、地区、行业等关系到出口贸易风险的评价机制,并利用现在的计算机技术建立相关的动态模型,最好能实现,针对某国某地区动态评估,形成信用等级,当等级达到一定的程度,就能启动我们的费率调整机制,比如说这个地区可能出现影响贸易平等化的情况,那么我们可以提高相关的费率,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息,让出口商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前预知和防范。让费率保障体系真正实现维护出口商、信用保险公司、和国家的工具作用。

(三)出口信用保险结构要重新定位,区分政府职能和公司职能

这样做的好处是符合哲学中矛盾的观点的,政府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主要抓政策性职能,主要体现为中长期的业务;而对于短期的业务,我建议可以由公司行为完成,甚至可以引入竞争机制让有实力的民间资本和企业也参与进来,群策群力,这样更符合市场的需要,也能促进产品的优化,也对于整体行业的良性发展更是重要的保障作用。

(四)增加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风险保障体系

财政和资金支持,是出口信用保险是否能发挥好功用的基础保障,同时企业因其行业的不同、规模的不同、合作对象等原因导致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层次也不同,我们为了满足不同层次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和国家出口战略需要的要求,从最初成为以「统保」为主的保险模式,逐渐开发出不同的险种和业务范围,但是我国的信用保险的业务范围还仅局限于短期出口、中长期出口、国内贸易信用、投资保险、担保业务、商账追收、资信评估、保险融资常规基础业务,我们应该探索针对不同层级的客户需求开展灵活的保险业务,要由之前以谨慎为主的承保模式,逐渐转化为积极承保的模式。

(五)加强宣传力度

政府要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出口公司了解信用保险,参与信用保险,利用好信用保险拓宽公司业务。同时要加大对国民出口保险作用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让出口战略真正的深入到每一个国民的心中,这样为我们中国梦的早日实现奠定基础。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双边合作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起步晚,国际上一些先进的经验和模式值得借鉴,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合作国家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合作,最好能达到企业信用的共享,这样对于规避风险,实现双赢都有益处;同时可以签订双边协议,去规范和探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这样不仅促进双边贸易对于双方的长久深入合作都有重要价值。

综上所述,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已经起步,但还是处于初级阶段,我们要响应刚刚结束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坚定走出去的战略布局,以大胆积极的态度创新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让其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注释

{1}资料来源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sinosure.com.cn/sinosure/index.html。

{2}资料来源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官方网站,http://www.exim.gov/about/。

{3}资料来源于,《金融时报》2013 年 10 月 17 日张兰报道。

参考文献

[1]孙萌,付晓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问题研究[J].商品和质量,2011(01).

[2]金珊珊,雷鸣.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J].中国外资,2011(04).

[3]蔡志刚.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1).

[4]钱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职能的比较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09.

[5]Louis Eeckhoudt,Henri Loubergé.Export credit insurance:comment.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American Risk and Insurance Association,Vol.55,No.4 (Dec.,1988),pp.742-747.

[6]Jai S Mah.The Effect of Export Insurance Subsidy on Export Supply:The Experience of Japan.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s,2006,(17):646-652.

[7]王加春.国际金融危机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研究.国际商务财会,2011(6).

[8]杨文生,张艳.基于出口信用保险视角的出口结构优化问题研究.党政干部论坛,2011(5).

[9]郭文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研究.华北金融,2011(4).

[10]谢徐娟.出口企业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及管理对策初探.现代商业,2009(9).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硕士一般项目、项目编号:CX2014SP126)资助。

作者简介:刘晓东(1987-),男,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保险学研究生,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硕士专业,研究方向:商业风险管理。


作者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