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的 OECD 实践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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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阐述了环境税研究领域中比较盛行的“双重红利”理论,总结分析了OECD国家以“双重红利”理论为导向的环境税改革实践。依据中国国情,探讨我国在“双重红利”理论背景下建立环境税体系,以完善现有税制的限制和可行性,据此并结合OECD国家经验对我国构建环境税体系转移劳动资本税负提出建议,以促我国环境税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税 双重红利 OECD经验
  
  一、环境税基本理论
  环境税,是指与环境有关强制征收的税,其税基包含广阔,有能源产品、机动车辆、废弃物、可计算或估算的排放物和自然资源等。上述定义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基于广阔的税基,环境税又有许多不同的定义,如能源税、车船税、燃油税、碳税及废弃物处置税等等。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指“绿色红利”和“蓝色红利”,“绿色红利”是环境税可以有效治理污染,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蓝色红利”是实现非环境目标,旨在降低超额税收负担,它是利用环境税的收入降低现存其他税种对市场中的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扭曲作用,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等。在对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的深入研究中,Goulder(1995)把“双重红利”划分为弱势和强势双重红利,其中弱势双重红利是在环境税收入减轻其他扭曲性税种的税负带来的福利水平高于原有的扭曲性税收时获得的,强势双重红利是指环境税不仅可以改善环境还能提高现行税制的整体效率,从而提高整体福利水平。除此之外,学界认为环境税还存在着其他的双重红利理论,比较典型的是就业双重红利和分配双重红利,就业双重红利即是当环境税收入用于减少劳动税负,使得劳动成本降低,就业机会增加;分配双重红利是如果将税收用于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时,会实现收入公平从而达到分配双重红利。
  二、OECD环境税政策和经验
  依据双重红利理论,OECD成员国在20世纪90年代先后进行了环境税改革,现对几个国家进行简要的税制改革介绍:
  丹麦:自1994年开始对其能源税体系进行不断的调整,主要目的是把劳工税的份额转给自然资源和污染,使得税收收入从所得税和劳动税向环境税转移。改革效果是使得1994—1998年间的边际所得税降低8%—10%,引入新的绿色税收入达到120亿丹麦克朗。
  瑞典:1991年开征硫税后,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低于法定标准的50%,轻油的硫含量也低于0.076%(规定界限是0.2%)。税法刺激使用燃料的工厂采取措施,消减污染排放。该改革明显降低了所得税收入,减少部分是由新开征的环境税收入来补偿。其效果是环境税收入达150亿瑞典法郎,GDP中6%的重新分配有1%来源于环境税。
  挪威:措施是用增加的环境税收来平衡其他税收相同数量的减免,它从1991年实施CO2高额税收,使得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1992年期间降低了5%。挪威在实施环境税的同时,相应减少其他方面的税收,以使企业不至于负担过重,而影响其竞争能力和发展。
  芬兰:1990年开征碳税,随后逐步进行绿色税制改革。碳税的边际额不断增加,征税范围也不断扩展(从化石燃料到其他燃料,对电力征税等),执行新的垃圾填埋处理税(1996年)。芬兰降低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利用增加的绿色税收来弥补对劳动要素征税收入的减少,以间接降低失业。一个数据是,1997年所得税和和劳动税减少5.6亿,一部分被新的生态税和能源税所抵消。
  表1显示了OECD中欧洲国家环境税双重红利实践效果,可以看到OECD都实现了第一重红利——环境保护,第二重红利则中不管是从长期还是短期就业红利均得到实现,投资红利在短期没有得到实现,但是在长期可以实现。
  表1OECD国家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实践效果分析单位:%
  项目 CO2排放量变化 就业变化 企业投资变化
  社保支出循环 -7.99 1.04 0.24
  其他循环 -12.10 0.05 -0.16
  短期(小于10 年) -6.02 0.44 -0.42
  长期(大于10 年) -13.08 0.97 0.48
  北欧国家 -11.03 1.07 -0.03
  欧洲国家平均变化 -9.40 0.71 -0.14
  
  资料来源:Patuelli,R.,Nijkamp,P.,Pels,E.,2005. 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and the double dividend: A meta-analytical performance assessment.Ecological Economics 55,564-583.
  OECD成员国的研究表明,通过征收环境税,降低所得税和劳动税,可以实现GDP的增长,降低失业率,表明环境税是一个可以实现“双重红利”的税收政策。
  三、OECD国家环境税政策实现“双重红利”带给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环境税收实现“双重红利”制约因素
  首先,是我国的税制结构限制。我国的税收体系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类占比例偏低,一个例子是,2004年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为近年来最高,但也仅是19%。因此,税收的扭曲性税收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比重不大。其次,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弹性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我国剩余劳动力数量相当庞大,劳动供给弹性很低,对劳动力征税产生的税收替代效应低。我国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欠缺,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由环境税导致的工人福利损失难以得到有效弥补。最后,我国的税收体系中环境税收结构需要调整。根据北大林肯研究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表示,2007年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收达到5956亿元,与OECD国家相比,已经远远高于他们的平均水平。我国环境税收入可观,然而结构不尽人意。2007年我国税收中与交通燃料相关的税收仅占环境税收的10%,远低于OECD国家的64%这个比例。环境税收入在能源煤炭电力等比重高,但他们又获补贴,降低了环境税收的限制粗放型消耗性生产模式的作用。相比较而言,OECD国家现在的这些对能源等征税已经不到10亿美元。在我国的机动车辆税收入中,一次性税收入很高(1623亿元),而循环税收入很低(仅68亿元)。
  (二)OECD国家的环境税收“双重红利”实践的启示
  基于双重红利理论,根据OECD国家的环境税改革经验,我国可以把环境税的设计与整体税制改革相结合,以充分发挥环境税收制度的环境保护作用和整体税制优化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红利”效应。
  1.建立环境税体系
  (1)调整现有与环境相关的税种结构。我国的垃圾处置和交通燃料等方面税基很宽,可征税的行为很广泛,但这部分却没有纳入到税收体系中来,无形中降低了我国的税收。除此之外,机动车辆的循环收入也偏低,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一个可行的做法是,在对能源资源征税的基础上,降低对这些行业的补贴,使得该行业寻求绿色发展,而不是一边纳税一边补贴。同时,发挥新开征的燃油税环境保护的作用,降低机动车辆一次性税征收幅度,适当提高循环税的征收。这样一方面通过征税规范纳税人行为,加大了治理和保护环境的力度,另一方面,使得经济效率提高,改善以前有税不征,边征边补,一次性税征收过多等经济效率低下的怪圈。
  (2)“费”改“税”,征收排污税。我国的排污费一直以来都发挥着特定环境税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围狭窄、收费标准偏低,且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税收,难以真正发挥保护环境合治理环境的作用,排污“费”改“税”是历史必然。税制设计上,排污税应该主要以污染的排放量和浓度为标准,税率随着治理环境的边际成本的变化而变化,具体应下放给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来制定。
  2.税收负担从资本和劳动力向污染行为和资源使用行为转移
  基于可持续发展观,我国应该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和完善,为开征环境税提供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支撑。针对劳动力,其供给弹性随着我国三大产业的细化和扩大会逐步提高,在正值我国整体税制改革期的现在完善和建立环境税体系,可以减少税收的震荡,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环境税旨在对污染和资源征税,与此同时降低所得税负,可以促进税收负担的转移并逐渐定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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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蒋海勇,秦艳.发达国家环境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启示[J].税务与经济,2010(4).
  [4] 付伯颖.论环境税“双盈”效应与中国环境税制建设的政策取向[J].现代财经,2004,(2).
  
  作者簡介:吴洋阳(1989-),女,湖北黄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研究方向: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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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