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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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制度是自身与社会投资者之间进行信息沟通的重要渠道,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一些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规现象,给社会和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防范机制。本文主要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外部和内部监管机制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防范机制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外部监管机制
  (一)不断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质量
  1.明确相应的监管目标。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证券市场承担着许多重要经济使命,而这些使命和任务的实现都与监管目标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前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较为错综复杂,这也直接说明当前证券监管者的自身定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明确自身的监管目标,也就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投资市场公平、透明的保证、对市场系统风险的控制。在这些明确目标的指引下,监管机构才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真正权力和义务,对信息披露中的违规犯罪行为进行威慑,最大限度地实现证券市场的正常合理经营。
  2.相关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相关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市场交易和公司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收集,从而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交易以及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管,找出其中信息披露违规风险较高的公司,并实施重点公司的重点监管,进而实现有限监管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对信息披露中的違规现象加大惩处力度
  1.加强查处后的处罚力度。在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从而使得违规现象发生后处罚的力度远远不够,常常采取一些行政处分和罚款的方式进行惩处,相关管理人员并不会受到较重的惩处。此外,由于违规现象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赔偿问题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通过违规而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查处后的处罚,往往使管理者铤而走险。从这些来看,应该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违规现象实施严格的处罚措施,从而对上市公司形成一定的威慑和监管效果,使其对违规处罚存在一定的畏惧心理。
  2.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首先,法院应该受理相关的证券市场纠纷案件,从而使投资者可以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其次,不断扩大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的范围,从而更加全面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可以采用集团诉讼的制度,这样可以保护那些没有进行诉讼的受损投资者重新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内部监管机制
  (一)建立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
  当前在我国很多的上市公司中,法人结构中的角色和职责之间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使得公司从内部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相关人员和职责没有充分体现。在上市公司中,董事长通常是绝对的领导者,相关的管理层和监管层都直接受到董事会的管理,董事会控制着经理、监事等重要职务的任命权,这种实际情况直接使得公司内部监管制度无法形成,相应的监事机构无法行使自身的工作职能,受董事会控制的现象非常严重。
  因此,上市公司只有对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完善,才能够有效地实现公司监管,避免信息披露中违规现象的发生。上市公司应该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管机构的各自职责进行明确,使公司的权利、决策、监管等分别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形成一种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协调运转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表决程序进行科学民主的表决,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同时建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监管委员会,使监管与决策相分离,从而行使其真正的监管作用。公司的全部董事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自身的权利,监管会应该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严格的监管,经理层应该按照公司的决策加强公司的管理和经营。
  (二)不断提升董事会的独立性
  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是由国企通过改变体制而实现的,公司大权常常掌握在一些个人手中,监事会只是一个表面的摆设。而董事会大多由大股东组成,一些小股东的权益往往无法保证,董事会能否行使自身真正的作用,与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着紧密的联系。在现实中,可以通过加大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数量来实现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而实现董事会对公司相关活动的正常监管和约束,配合监事会形成一种共同的监管作用,避免一些大股东或内部人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进行一些违规行为,使那些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虽然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和制约,但是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独立董事的选择主要是依据董事的声誉,所以,独立董事制度还应该配合相应的选聘、激励制度,利用择优选聘实现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实际过程中,可以采用股东回避制度以及竞聘制度,通过广泛的民主投票以及差额选举制度来实现独立董事的选择。
  (三)设立审计委员会
  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内部审计摆脱受制于公司管理当局的尴尬境地。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可直接向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其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任免和人员配备、职责范围的确定、报酬等由审计委员会决定,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这样有利于内部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和所发现问题的及时解决。此外,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可有效改善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由审计委员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直接与审计委员会沟通,有利于重大事项的及时解决,也有利于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鉴证作用,从而约束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总之,信息披露制度以保障投资者和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为目标。它为市场及所有的投资者公平获得其投资决策所需要的相关信息,提供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基础,可以称得上是证券市场的基石。
  参考文献
  [1]黄玉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探讨[J].管理学家,2008(12).
  [2]杨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动因剖析及启示[J].经济问题探索,2006(10).
  [3]胡燕.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1(10).
  作者简介:王苗(1975-),女,黑龙江,本科,经济师,就职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秘书处,研究方向:信息披露分析。
  (责任编辑:陈岑)


作者 王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