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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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近年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开展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及对策研究,对于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根本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市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剩余劳动力 户籍分割 城市化 二元体制

「三农」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始终影响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进程。「三农」问题可以概括为农业、农民、农村,其核心是农民问题,表象是农民收入问题,实质是农民就业问题, 而重点与难点则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自党的十六大提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以来,各级政府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办法解决「三农」问题,尤其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作为一个战略性产业来抓。然而,中国现有城市人口的就业压力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都决定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再加上我国人口庞大,使得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面临很多深层次问题。

一、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面临的问题

(一)城乡户籍分割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及其附属品使农民工受到生存歧视,难以在城市真正安家落户。长期以来,身份制度管理成为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最大因素。以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界定的身份制,限制了工业化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减缓了工业化的进程。资本的流出并没有和劳动力的流出保持同步。户籍分割制度,使农民在身份、地位、就业、住房、福利等方面无法获得与当地市民同等待遇,农民工子女进城入托、上学都要交纳高额的借读费、建园费、建校费、增容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且输入地教育制度规定上也存在歧视,等等。这些不平等不仅造成了留守儿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而且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有序转移。

(二)农村社保制度滞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土地制度的健全,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虽然在减弱,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社保体系没有真正建立,土地流转也只是初具雏形,小农分割的土地承包制度整体格局没有被打破,农民工兼具着自相矛盾的多重身份,在二囚困境中痛苦挣扎。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之比达到 22∶1,占全国总人口近 60% 的农民仅享受着 20% 左右的医疗卫生资源,农民主要依靠的是家庭养老。农村社保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农民不得不把土地收入作为应付各类生存风险的最后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尤其是那些有着「小富即安,小进即满」思想且易于满足现状的农民,更是不愿离开农村。此外,城乡社保制度之间的差异也使农村劳动力不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机会和福利待遇,所从事的工作也大多数缺乏人身保障与收入保障,这又进一步抑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观意愿。

(三)城市化推进速度缓慢

这里所说的城市化主要指中小城市与小城镇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仅为 43.9%,不仅低于发达国家 75% 的平均水平,而且还低于世界 44% 的平均水平,许多地方发展小城镇也只是有城无市,起不到真正转移劳动力的作用。城镇化发展水平滞后直接表现为我国城镇化的整体环境和基础设施较差,产业层次较低,市场竞争力较弱,这直接影响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使得第三产业容纳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减弱。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以及相关产业的缓慢发展,限制了城市消化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城镇发展总体上的活力不足,使得「以城代乡」的政策起不到应有带动作用。城镇在资金、人才和技术等方面还没有很好的服务农业,支持农村,许多城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缺乏必要的依托点和支持点,这些不仅大大缩小了劳动力的就业机会与空间,而且严重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转移速度。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城市产业日益从劳动密集型向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转换,并且门类越来越多,对人员的素质及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实现低速度、低层次、不稳定的转移。

(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国农民工的转移并非制度性安排,而是一种自发的、盲动的、低层次的流动,组织化程度较低。作为一种弱势群体,当利益受损时难以得到维护。从制度上说,也没有列入政府的组织视野与政策框架,农民工仍被边缘化。他们在外出就业和转换身份的同时,也失去了组织依托、权益保护和相关的制度认证。随着劳动力的转移和城市化的进行,大量的土地被占用,房屋被拆迁,不但补偿标准很低,且经常出现资金的挪用与克扣。占用土地后对农民实行的也是一次性货币补偿,并不负责就业问题,由此导致了一大批无土地、无技术、无资金的农民的出现,他们不但失去了土地保障,而且很难融入市民社会,实际上处于「游荡」状态。另外,我国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保障立法上空白较多,已有的一些法规政策中也存在限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歧视性条款,农村剩余劳动力依法维权的组织体系不健全,维权渠道不畅通,维权成本过高,法律援助不力,等等,这些都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缺乏一个强大的后盾,影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速度。

二、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劳动力的整体素质

新农村建设规划中「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提出反映了对农村人口素质的进一步要求。据统计,在农村剩余劳动力中,文盲或半文盲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 9.9%,小学程度的占 3.1%,初中程度的占 49.3%,高中程度的占 9.7%,中专程度的占 2.0%,大专及以上程度的比重为 0.5%。其中,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高达 87.8%。此外,在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 13.6%。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总体文化素质较低。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增加人力资本投资,努力在农村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文化知识技能;加强农村成人教育,搞好岗前培训,全方位、多形式地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广度与力度,综合提高农民工的素质技术;并且大力提倡「创业」精神,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新的产业劳动者;鼓励高素质的农村劳动力回流,通过他们的「示范效应」和「带动效应」,以部分带动整体,最终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另外,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及新兴产业的兴起,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课题,因此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现行教育体制的改革,以及农村人力资本质量等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从而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新的契机。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开发性农业,扩大农业内部就业容量,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大量就近的就业机会。围绕农村资源的综合开发,形成新的主导产业,以主导产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积极开拓农村资金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发展农村房地产和旅游等新兴行业,推进农村的现代化进程。把握企业改制和国家实行经济结构调整的契机,大力发展产品零配件企业、互补型加工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重点发展交通、通讯、保险、金融、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行业,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充分利用我国农村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正确处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关系,发挥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中的劳动密集生产环节的竞争优势,走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并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以农业产业化为纽带,开辟农业内部就业新领域。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以及社会化服务产业,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农业和农村内部就业,加快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结构调整,充分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进一步增强农业部门吸纳劳动力的蓄水池作用。另外,要加大支农惠农的政策力度,严格保护耕地,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三)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由「转」到「移」的根本所在,因此我们必须制定并完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大户籍制度的改革力度,实现城乡统一的身份管理,使农民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城市,除了通过考学实现落户外,还应对有固定居住场所或有稳定职业的农民放宽落户条件;将农村劳动力的工资、福利、保险、医疗、失业、养老等纳入社会保障领域,给予农村转移劳动力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维护农民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从事危险、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农民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劳动保护措施;在进城务工人员中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使之成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对长期进城居住的农民工,应在居住地赋予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之能够参与社区政治事务和社会管理;加大执法监查力度,重点解决就业歧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子女就学、职业病防治、劳务纠纷和侵权案件等问题,彻底清理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推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取消对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所征的借读费,择校费等,城市优质资源要全部向农民工子女开放,确保农民工子女能够及时、平等入学。总之,所有的举措都必须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四)完善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

就业是民生之本,我们必须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改善就业结构,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创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大力发展与完善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介绍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定向挂钩,有组织地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完善劳动法规和劳动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权利;制定城乡统一的就业准入政策以及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增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的有效调控;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多部门与远程培训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建立区、乡、村三级信息网络,让准备外出打工的农民及时了解劳务需求信息;加强与完善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简化农民外出打工手续,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低价、优质的服务;建立外出农民法律保护组织,使劳动者能够平等竞争、自由选择、自由流动,从而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提供有利条件。另外,在劳动力转移方式上还要因地制宜,坚持多样性,坚持「内部与外部、异地与本地、境内与境外、职业转移与身份转移相结合,就业与创业并重」的原则。

(五)统筹城乡发展

要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把城市经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统筹考虑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打破城乡分割二元结构体制,进行制度创新,实现劳动力与资金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树立城乡协调发展观念,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坚持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与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从城乡一盘棋的大局出发,彻底改变影响劳动力转移的体制性障碍,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并且为了充分发挥城市和乡镇企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聚集作用,应将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小城市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关联效应,一方面通过在小城镇开辟工业小区和贸易市场,并辅之以能源、交通、通信、仓储等配套设施,有效改善小城镇投资环境,使之对城市工业扩散和乡镇企业集中产生双向引力;另一方面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乡镇企业布局分散现象的继续蔓延,在显着提高乡镇企业集中化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小城镇的人口吸纳能力,以减轻农村人口过度外流带来的城市扩大化压力。

参考文献

[1]陈晓华.农村政策法规调查与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2]张国镛,张扬.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J].中共铜仁地委党校学报,2007.

[3]姬便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障碍与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7(04).

作者简介:武春艳(1986-),女,陕西铜川人,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责任编辑:刘晶晶)


作者 武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