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新准则下办理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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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应当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对于其的计量价值可分为两种方式确认:保本型和未跨期非保本型短期银行理财产品,以其购买时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不涉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跨期非保本型产品应当在12月31日要求发行银行提供该产品的可靠估价,将该估价与原始购买价值之差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该产品到期赎回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中。
  【关键词】短期银行理财产 账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近年来,随着紧缩货币政策的推行,利率不断上涨,各企业热衷于利用企业闲置资金购买期限短而利率又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以赚取利差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应计入短期投资中,但新准则下已经没有这个项目了,那么在新准则下我们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有人认为应当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处理,有人认为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处理,还有人认为可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众说纷纭。现就新准则下办理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的含义及特征
  银行理财产品,是由各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短期银行理财产品,顾名思义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理财产品。目前各银行推出的短期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期限一般从七天起至一年期不等,预计年化收益率也从3%~6%不等,一般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从类型上可分为保本保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其中保本型收益较低,非保本型收益较高;就风险而言保本保收益型产品风险最低,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风险最高。理财产品虽然种类繁多,但其都具有一些共性特征:(1)期限固定;(2)流动性低,在持有期间具有不可回赎性;(3)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交易对象单一,均为发售银行。
  二、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方式
  (一)将其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其他在途货币资金等。由于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低,一般是不能够提前赎回,且可能存在嵌入衍生工具,与一般的货币资金存在较大差异,除非发售银行将其列报为吸收存款,否则不应列入其他货币资金。
  (二)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一条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从这条定义上理解,跟保本保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情况符合。但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般要求具有活跃市场,即:有公开报价,可自由买卖;并且强调将来的现金流量是固定或可确定的。所以实务中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是保本、固定收益的债权性投资。而银行理财产品受制于相关监管规定,大部分是不能承诺保本和固定收益,而且短期银行理财产品不具有活跃市场的,因为其交易对象单一均为发售银行。故不应当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满足下列三条件之一,即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金融衍生工具,但是,如果衍生工具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则不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从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义和特征上分析,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条件比较符合,而且在新准则下,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一定需要有活跃市场的交易价格,可以使用估值技术测算其公允价值。故综合比较后,笔者认为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应当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
  但有学者认为如果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那么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该如何确定?对此,笔者认为要将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型和非保本型分析,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无论其收益是固定还浮动的,其价值相对于本金而言所占比例较小,可以视同该类产品的公允价值就是购买时投入的本金价值,且在持有期间不发生变动,到期赎回时企业取得的利差收益,直接确认为投资收益即可;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因其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无上下限控制,其价值相对于本金而言所占比例较大,此时我们就应当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影响,但同时又考虑到,如果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去对该产品的价值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的话,存在一定难度,故笔者认为,考虑到购买的是短期产品,只要该非保本型产品未跨年度,可按保本型产品账务处理方式。若跨年了,则应当要求发行银行提供该产品在12月31日的可靠估价,将该估价与原始购买价值之差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该产品到期赎回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中。
  三、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步骤
  (一)保本型和未跨期非保本型短期银行理财产品
  步骤一:购买理财产品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在指定现金流时,选择投资活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步骤二:到期赎回产品,盈利时如下分录,若亏损则将投资收益计入借方。
  借:銀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
  在指定现金流时,选择投资活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二)跨期非保本型短期银行理财产品
  步骤一:同上
  步骤二:在12月31日,若该产品的新估价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则作如下分录,反之,借贷方向相反;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步骤三:到期赎回,盈利时投资收益计入贷方,反之,计入借方。
  借:银行存款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现金流指定项目同上。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第二十三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P358-360
  


作者 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