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弹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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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理原理来理解,「弹性」是物体本身的一种特性,发生弹性形变后可以恢复原来状态的一种性质。利率作为资金价格,利率定价的「弹性」应该是其固有的属性,「弹性」越好、「弹性」伸缩性越强,越能体现利率定价的差异性,越能反映利率定价的分析、计算、预测、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反之,利率定价的「弹性」不充分,反映出来的是同质化多、差异性少,不能充分发挥利率市场化要求的利率定价差异化等「弹性」要求。利率市场化,就是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行决定利率「弹性」的过程,使利率能充分地反映资金供求关系,并通过价格机制以达到资金的最佳配置和有效利用。通过利率市场化,资金供求的利率定价「弹性」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资金流动更加趋于合理化、效益化;利率定价中不再产生或较少产生因所有制、企业规模、行业类型等差异而形成的价格歧视;利率定价充分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资金供求关系。

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市场流动性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金融市场供求不平衡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上呈现出明显与利率市场化相背离的趋向,利率定价「弹性」功能弱化、「弹性」伸缩性不强、「一边倒」倾向严重,利率定价单方面决定、偏离市场平均利润率、非理性竞争、缺乏精细化利率定价方法等问题普遍存在。本文试图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例,就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弹性」能力谈点粗浅看法。

一、目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情况

在现行操作中,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制定了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市场化定价原则,差别化原则,依法合规原则,分类指导原则」的制度办法,按照上级指导意见和规定,要求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核算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浮动区间,实行差别化定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理事会是利率定价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由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制定的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等。董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为贷款利率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及修改利率定价实施细则、组织执行相关实施细则等。职责要求业务审批委员会对定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实际执行中,监督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利率执行的合规性,而对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以及差异化考虑不够,对市场化利率定价指导性不够。

目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基本实行的是利率定价加(减)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即以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结合成本、风险程度、目标利润、市场、客户综合贡献度等因素,在一定浮动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根据客户类型,按照《利率定价打分表》进行打分,按照评分对其进行利率定价。虽然,利率定价制度、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基本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资金成本、风险成本、交易成本、机会成本、银行贷款目标收益率、借款人拟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这些影响利率定价的因素考虑不够。金融产品利率定价粗放,方式方法单一,与利率市场化差异性还有较大差距。

二、利率定价「弹性」能力弱化的表现

(一)利率定价单方面决定

一般情况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以同业拆借利率为代表的市场利率、本行资金需求、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成本结构和风险结构的匹配情况等因素,灵活调整本行利率政策,达到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争取最大盈利的目的。在充分竞争市场环境中,企业有选择权,他们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价格,可以表示满意或不满意,可以选择这家或那家,也可以选择不同价格的类似金融产品作为替代。但是在非充分竞争市场条件下,企业既没有话语权,又没有选择权,特别是在经济下行、信贷规模、业绩考核、占有市场份额、上级行管控等因素,「贷款难、贷款贵」矛盾突出等因素的作用下,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方面就有了更大话语权,单方面决定利率价格不可避免。例如地方农业企业、规模化种养殖业企业、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每年都作为国家三令五申要给予积极支持的企业,但是在金融资本的卖方市场条件下,这些企业有时因为几十万、几百万元流动资金需求,而不得不面临银行给出的高溢价利率水平,即使如此还往往因为抵押物难落实等「硬杠杠」而导致贷款难落实,更别说有能力和金融机构就利率「讨价还价」了。利率定价没有较好发挥实质意义上的「弹性」,没有议价过程,不能由市场来反映资金价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只要简单确定贷款利率各档次浮动区间就能覆盖成本,就能盈利,就能完成业绩考核任务。这也就形成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核算的基础上,简单粗放实行利率差别化定价的现状。利率作为非常重要的资金价格,利率作为资金价格的信号功能,应该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过程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断优化。实际操作中,金融资源有效、均衡配置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存在多年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虽然有多种原因,但利率定价也是主要因素之一。

(二)差异性、多样性利率定价不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市场化应该充分反映差异性、多样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以及银行对风险的判断和定价。金融产品应该出现更多的差异化,如对生态环保企业、科技创新企业、规模化农业生产企业、专业种养殖业农户,在贷款期限、贷款方式、利率定价等方面,应该充分体现差异化;同类产品可以有不同的功能、重点和目标群体,如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周期长,贷款期限在 1 年至 1 年半为宜,物流、加工型农业企业贷款期限在 3 个月至半年为宜,利率优惠;在抵押担保之外,应收账款、仓单质押、商标权、存栏牲畜、禽类质押等,这些差异化在金融产品的定价中没有得到充分反映。实际操作中,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仍然是以贷款主体抵押担保为主。贷款期限基本相同,利率上浮幅度差别不大,没有充分运用灵活定价策略,避开大型银行在技术网络、金融产品、资金实力等方面的挤压。未能较好体现信贷政策「扶优限劣」,未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利率承受能力、风险度大小等。

(三)偏离市场平均利润率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大企业、大项目等生产经营规模大的群体由于融资方式多样化,对银行贷款需求明显减弱。而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却有增无减,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求生存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生产要素还是资金。相对于房地产业、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等对利率不敏感部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时,采取的却是低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上浮利率。因为业务稳定、金额大、期限长、能保证银行业绩,风险方面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一点不担心。对中小企业贷款采取的仍然是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创新金融产品不多,融资需求满足率低。对于平均盈利水平约为 6% 的中小企业,上浮 40%-60% 甚至更高的利率,将使其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市场价格机制扭曲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受到挤压。

(四)非理性竞争

由于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金融业竞争激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于经营规模、金融产品等不如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压力加大。为了争抢市场,存款利率全部上浮到顶,以 100 亿元一年期定期存款为例,利率上浮 10% 要多付 3000 万元利息,提高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成本,同时也不符合差别化利率定价要求。由于长期的利率压制,市场化后的利率水平必然会升高,银行之间吸收存款的竞争加剧。但是存款利率全部上浮到顶,是一种非理性竞争,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使资产平均质量下降,信贷风险增大。高成本吸收的存款,只能以增加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来覆盖,影响利率定价的理性判断。这意味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承担更多的风险,将面临着更加严重的不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在长期管制环境中生存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还不能适应这种变化,既不能把握利率的变动规律,又没有合适的金融工具来规避利率风险。

(五)缺乏精细化利率定价方法

目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仅有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系统,按照统一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体系标准对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内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简单的定量与定性分析。利率定价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科学、规范、系统的利率定价制度未健全完善,缺乏利率定价评估规范统一标准,仍然是主要依赖经验判断和信贷管理系统客户信息记录等作为贷款利率定价的基础和参考信息,对利率敏感性分析、预测不够。在利率定价技术手段方面,技术系统有缺失。实际工作中,有会计年终结算分析、财务分析,没有专门的利率定价执行情况分析,反映出对利率定价重视程度不高。

(六)经营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的矛盾

利率市场化的目的是给予商业银行更大的利率定价权,也对银行定价管理水平和议价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利率市场化后,各银行之间的利率竞争会愈演愈烈,从而使客户有了选择融资成本最低银行的机会。实际操作中,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时,存在经营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的矛盾。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也是企业,作为企业经营的最大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导向是积极支持「三农」、中小微企业、特色农业、增加就业等民生项目和企业,对这些产业要给予信贷资金支持,特别是对特色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等,要给予利率优惠。在利率定价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经营效益,信贷投入回报,如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定价是上浮 40%~50%,只比其他企业上浮低 10%~20%,贷款方式大多是传统的抵押担保,利率优惠政策没有得到较好落实。这些情况集中反映的问题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如何在考虑自身经营效益时,也能兼顾社会经济效益?除了宏观层面、政策层面的指导,更需要政府贴息、奖励政策、增加适度信贷规模等具体办法来解决和落实兼顾社会经济效益不够的问题。

三、增强利率定价「弹性」的政策建议

自中国人民银行 2013 年 7 月 20 日起宣布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以来,利率市场化的步伐越来越快,对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来讲,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挑战其对市场的预判能力和定价能力,挑战其平衡风险和收益的能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中必须提高认识,尽快健全完善利率定价技术手段,发挥好「弹性」作用。同时,利率市场化的顺利推进,需要国家相关政策措施配套及落实,需要市场更加成熟、「去行政化」、让市场说了算。

(一)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机制

利率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积极应对得其惠,应对不好受其损。因此,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切实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构建起适应市场需要的利率定价体系,提高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金融竞争力,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弹性」作用得以发挥。

一是要尽快建立利率市场化管理体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主动进行利率管理,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同业竞争程度、企业发现情况,制定严密的风险管理规程和监控约束机制,分析预测市场利率变化和风险评估,自行调整和实施适合市场需要的利率。

二是要建立综合测算体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兼顾收益、风险和成本,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风险、综合收益、筹资成本和运营成本,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灵活的利率定价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

三是要尽快建立利率激励机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差别化原则,科学确定存贷款利率水平,以利吸引和扩大客户群体。

四是要加快经营管理方式转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努力做到业务管理精细化、业务结构优质化。通过不断加快金融创新,研发有效满足地方客户需要的金融产品,摆脱单靠利差获得利润的经营方式,努力实现业务经营多元化,分散和转移因利率价格变化而带来的风险。

(二)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中小银行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主要形式,也是服务广大「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主力军。在利率市场化推进时间和节奏上,应充分考虑中小银行的承受力以及对广大中小企业的负面影响,给予中小银行一定的政策保护期,给予中小银行更多业务先行先试的机会,拓宽中小银行收入来源,同时也能使利率定价「弹性」的调节作用得以合理释放。

一是必须认真考虑中小银行的承受能力。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在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后,部分拉美国家国内经济出现了巨大问题,银行体系出现了重大危机,由于取消了行政性的利率保护,使得直面市场的一大批中小银行因难以维持经营而倒闭,甚至引发了整个银行业的危机,最后不得不终止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重新恢复对利率的管制。特别是对于存款利率的保护,中小银行由于成本控制的压力,往往在与大银行竞争过程中处于劣势,所以渐进式的推行利率市场化势在必行。

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针对中小银行的配套制度。比如,在金融政策方面,继续对中小银行实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差别化资本管理要求等,引导中小银行在稳健货币政策前提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税收政策方面,可适当减免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营业税,激发中小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三)优化利率市场化的外部环境

利率定价「弹性」的有效发挥,不是某一家金融机构的事情,而是建立在市场充分竞争、信用体系完善、配套政策完备基础上的复杂工程。因此要在做好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加大利率市场外部环境的建设。

一是要加大信用环境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地方经济主体信用意识。加快建立完善信用体系步伐,通过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镇(乡)、信用村和信用户评定等活动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与工商、税务、公安等职能部门协同合作,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定价提供参考;进一步加大对守(失)信奖(惩)机制,对守信者予以奖励,对失信者提高惩罚力度,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是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改变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垄断经营的局面,建立多层次、有竞争、多元化的地方金融市场新格局。积极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探索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地方法人金融组织形式进驻地方市场,加强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互联,促进地方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管理机制。


作者 陈平 刘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