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资金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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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融资难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载体,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互助业务探索解决「三农」小额、分散、季节性资金需求的有效路径。作为新生的农村合作金融业务,管理者和社员对其都比较陌生,在具体开展业务过程中将面临更大的风险。本文就关乎此项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风险作简要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信用互助业务 资金风险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起来,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融资难题。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抵押物、缺乏担保,正规金融机构处于资金安全和利益最大化考虑,不愿将资金贷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致使合作社很难从资本市场筹集到资金。由于缺乏资金,合作社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农民专业合作信用互助业务作为农村内生的金融生成机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共存共荣关系,可发挥出信贷、担保和保险功能。可以说,若信用互助业务的资金来源充足融资难题便可迎刃而解,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资金风险成为该问题的关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资金来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是指经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通过,由合作社内部符合条件的全体或部分社员以自愿方式入股,按照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的原则,为出资成员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信用互助业务资金来源于三方面:社员缴纳的股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社会捐赠。社员缴纳的股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最初的资金来源,具有风险小、成本低等优点。受限于农民自身的经济实力,这部分资金来源数量有限。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涉险具有较大风险的农业保险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从农村撤离,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抵押物、缺乏担保等自身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少能从银行获得融资。由于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配套政策尚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社会捐赠受到极大限制。因此,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入股缴纳的股金,这部分资金相对于社员的贷款需求来讲远远不够。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资金风险成因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资金风险表现为互助业务缺乏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的流动性差。互助业务资金来源于社员缴纳的股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社会捐赠。农民自身收入较低,对于信用互助业务这种新生事物抱有怀疑态度,当手中有富余资金时,更倾向于存入农村商业银行这样的正规金融机构,仅将零散的资金参与信用互助业务,因此社员的入股资金非常有限。此外,现有的政策文件对社员出资额度设置了的上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融资能力。商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将业绩不佳的网点从农村撤离,导致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真空。虽然多年来中央一号文件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导资金反哺农村,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旧是只存不贷,将农村原本就贫乏的资金抽走。由于内资金来源和外部资金来源不足将严重影响信用互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社员参与信用互助业务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在自己需求资金时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借到短期借款,二是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资金的盈余分配所得。但以互帮互助为目的互助资金仅收取较低的使用费,导致社员只能获得较低的收益,影响了社员持续追加入股的积极性。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特点,社员对资金的需求具有一定的集中性,产生资金规模小与社员资金需求多的矛盾,造成资金资金运转困难,形成流动性风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资金风险防范措施

(一)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开展方式

针对信用互助业务的内外部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模式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第一,将互助资金作为担保基金向银行贷款,发挥杠杆作用将资金放大,充分满足社员资金需求。第二,依靠龙头企业出资组成互助资金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其他社员出资比例相对较小。这种模式资金来源稳定,同时依托合作社龙头企业的业务运作,互助资金运行会更安全。第三,由互助资金作为担保基金,通过网贷平台平台提供后台资金匹配,把 p2p 平台的托管银行与信用互助业务的合作银行相合并,解决互助社的资金来源和平台的资金安全问题。

(二)增加社员收入,提高入社积极性

问题的解决更多的是要依靠自身的发展,信用互助业务是依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销路好了,社员的收益增加,自然投入更多的资金入股。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引进和培育高质量农产品,并建立农产品优质品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效益。社员参与信用互助业务的另一目的是获取收益,适当提高信用互助业务的存款利率,略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同等水平的利率,将极大的提高社员的入社积极性。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入股互助资金,仅享有入股资金分红的权利,不能干涉信用互助业务具体开展工作,待信用互助业务业务开展起来后,政府可循序撤出资金,投入到其他需要扶持的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由国家出台政策,指定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提供融资,并给予提供该项融资的银行定向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等鼓励政策。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针对部分社员借款不还等原因造成互助资金损失的风险进行投保,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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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月玲(1986-),女,汉,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人,就职于诸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作者 王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