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煤炭资源环境税费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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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环境税制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并没有形成适合中国国情、反映中国环境资源现状并能够对之作出有效调节的环境税收体系。针对自然资源严重耗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日益加剧的现实困境,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环境资源现实需求的环境税收体系,实乃迫在眉睫。山西作为全国煤炭资源大省,但是由于近期煤炭资源不景气,严重制约了山西的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实现煤炭资源科学有效配置。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认识,试图从环境税收的的角度探讨改善我国煤炭企业有效利用煤炭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山西煤炭资源 环境税费

一、煤炭资源环境税费征收现状

(一)全国煤炭资源税费征收现状

从全国煤炭资源环境税费征收现状来看,首先,煤炭资源税是目前全国对煤炭资源进行征收的一种主要的税收。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作为资源税的一种,目的同样是为了消除资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经营所得利益影响,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其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煤炭资源税的一种必要的补充。是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合理的使用。最后,煤炭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是于 2006 年 9 月 30 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批复》中确定将选择 8 个省进行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转让。

(二)山西煤炭资源税费征收现状

2013 年,山西省提出「煤炭 20 条」,讲到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暂停提取,减少了煤炭企业 15 元的吨煤生产成本。2014 年依旧实施「煤炭 20 条」,以对山西煤炭的税费进行清理。

从山西省政府文件《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显示,山西省煤炭资源的收费范围被分为四类:首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登记收费等 15 项,以及山西批准的煤炭稽查管理费。然后是政府性基金,包括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6 项。还有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煤炭交易服务费和向五大煤炭集团收的服务费。最后是其他收费,包括向企业收取的服务费、经销差价和单位收费。其中,去年 7 月 1 日已将煤炭稽查管理费取消。今年 1 月 1 日起将取消向五大煤炭集团收取的服务费。

二、山西煤炭资源环境税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山西煤炭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

1.没有独立的环保税。就我国整体而言,还没有独立的环保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虽与环保有关,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保税,并没有根本性的以保护资源、维护环境为目的。因此,要想真正的解决环境和资源问题,必须设置针对性的税种,例如煤炭资源,应设置限制煤炭资源开采的税收,同时设置能够减少煤炭使用造成污染的相关税种。

2.计税依据不合理。就目前而言,我国针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若资源开采和生产是为了销售,那么则以实际销售量为课税依据的;若资源开采和生产是为了纳税人自用,那么则以自用的数量为课税依据。但这样的计算存在严重的征税漏洞,例如如果企业是用于销售,但生产企业已经生产而未销售的资源就在资源税征收范围以外了,同理若企业开采资源是自用,那么企业本计划自用的却积压的部分就不需要交资源税。这样造成了企业会过度开采,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税基重叠。对于煤炭资源,我国既要对煤炭企业征收矿产资源税,还要以销售金额的 1%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由于我国的煤炭资源税是以吨煤产量作为单位计算的,就造成了企业疯狂的开采,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

4.环境优惠政策需完善。就目前而言,对于有利于环保的煤炭资源企业依旧仅局限于直接优惠政策,例如采用低税率计算或者减免税收等措施,形式过于单一。在环保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的情况下,对于环境优惠政策的方式逐渐多样化。不仅仅只是计算和减免方式,对于使用环保措施改善环境的企业,还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在政策的不断推动过程中改善环境的质量。同时对于不采用环保设施的企业,绝不能视而不见,在征收规定的资源税之后,还应对其进行相应的重额惩罚,促使其该进生产设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关于山西煤炭资源环境税费的建议

1.完善环保税收体系。加快完善环保税收,提高其法律权威性。在环保逐渐被社会关注的情况下,作为煤炭资源型省份,我国因煤炭资源而造成的环境污染显而易见。并且现如今我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尚不被重视、缺乏权威性、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要不断的完善环保税收,在保护环境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利用资源,做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赋予地方相应的环保税收立法权。就全国来说,各省的资源含量、资源种类、资源的开采量等等数据不一,甚至差距很大,这就使得环保税对于各个省份的意义和重视程度不会相同,因为,建议赋予地方相应的环保税收立法权,这样有利于因地制宜,能够更好根据各省的情况发挥环保税的作用。

2.完善现行税收制度。完善资源税。对于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应该将生产量或储量作为计税依据。因为现行的以销量或自用数量计算的话,会造成以销售为目的的企业将开采出来的资源未用于销售,或者以自用为目的的企业将自用资源由于积压而未使用的资源,这样会导致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增值税:如果企业购买设备用于减少污染物生产、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则在购买设备时应进行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这样才能提高资源性企业减少污染的积极性。

3.适当开征新的税种。空气污染税。对那些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排放 SO2、CO2 和烟尘等有毒气体的企业,应该以企业的排放量或含碳量为课征依据从量征税。固体废物税:同上空气污染税,针对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排放的固体废品的体积和类型征收固体废物税。[2]

4.确保多个部门配合。与环保部门的配合。由于环境税收的课征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环境税收制定上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例如需要确定的污染物、废物排放的限制额度等环保相关知识须由环保部门来制定和检测。如果仅仅是依靠税务部门来实施,将不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并且会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所以,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相互配合是环保税成功的先决条件。与财政部门的配合:在环保税收实施的过程中,财政部门负责环保税收入的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在管理工作上,要做好环保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应用以及监督,尽可能地使环保资金得到充分使用;在支出方面,要保证环保资金在修复生态环境上的合理使用,加大环保资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和资金使用效率,而且要制定环保政策以维护本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参考文献

[1]肖江红.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整体改革[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164.

[2]李天祥.关于完善环保税收政策的探讨[J].财政研究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8,93(1):28-3.


作者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