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对外法律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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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章程的特点和内容出发,对公司章程进行分析,明确提出公司章程一般情况下只对公司内部人发生约束力,但公司为他人提供的其他条款保障具有对外效力,章程经过登记之后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

【关键词】公司章程 对外 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精神的主要体现,但《公司法》却没有明确公司章程的性质、是否具有对外效力,造成了实务中出现大量的有关公司章程的案件和争议问题。本文就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问题进行探析。

一、公司章程的内容与特点

(一)公司章程的特点

1.法律的强制规定性。公司章程的法律强制规定性主要是指章程的法律地位、内容及其修改程序等内容由法律规定,公司不能违背法律。公司章程是任何公司应当具有的法律文件,任何国家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这些必须记载事项的缺少必将会导致章程的无效。

2.内部的自治性。公司章程的自治特性,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在:(1)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制订的、反映本公司的个性的行为规范,是公司股东意志的体现。(2)出现违背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公司解决,不需要国家强制力来实施。(3)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规定,它的主要效力是对内部进行约束,对公司内部的人员如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效力。

3.内容的公开性。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可以为公众知悉的,其内容除了对所有的内部股东公开之外,还应对一般的社会公众公开。章程经过登记部门的登记之后具有公示性,公众可以通过确定的途径知悉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1.绝对须载明的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必定要载明的内容。根据我国公司法 25 条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内容有:如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

2.相对须载明的事项。相对须载明的事项,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但章程可以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就性质而言,这些内容是否记载,章程的法律效力并不受影响。如果记载了这些内容,则该内容就会发生效力;如果记载的内容是违法的,则仅该内容为无效。

3.任意记载的内容。任意记载的内容是指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自身的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的内容如果不载入章程,章程的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一旦记载章程,则该内容就会发生效力,公司内部的所有人员都要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如果需要修改,则要根据修改章程的程序进行。我国的公司法第 25 条规定的「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属于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的内容。

二、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是指,章程经过登记部门的登记之后,公司章程的内容就不但对公司内部产生效力,而且还可以对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具有拘束力。公司章程具有对内效力,这一点学界比较有共识,但是公司章程在对外效力方面怎么样?学术界争议良久,总的来说分为两种观点:一种为肯定的观点另一种为否定的观点。持肯定的观点的人认为,公司章程经登记机关登记后予以公示,可以推定其他人已获悉公司已登记的内容,所以对第三人也产生了法律效力。持否定的观点的人认为,章程是公司内部规定,它主要是对公司内部进行约束,对公司章程的登记内容查询是第三人的权利,至于第三人是否行使这种权利可以自己决定,而是不是行使这种权利不会对其造成不良的后果,要不然就有违权利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无论持肯定的观点还是持否定的观点都是不全面的,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只对公司内部人发生约束力,但公司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内容具有对外的效力,公司章程经登记部门登记后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

(一)正常情形下公司章程只对公司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内容有公开的特点,章程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之后具有公示性,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可以通过确定的途径知悉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因此持肯定观点的人就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部门登记就产生对外效力,和公司交易的其他人就被推定为已获悉公司已登记的内容并理解的含义。但这种推定获悉只能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在现实中却是不合理的。其他人虽然可通过查阅公司章程的办法了解公司的有关信息,但这种查询总是要花费第三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的,在较小规模交易的情形下,交易相对人有时会不愿意花费这种成本,而且章程的内容比较复杂,包含了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如果所有的交易都要求交易相对人查阅公司章程,会极大影响了交易的效率。因此,抽象地要求交易相对人一定要审查公司章程的内容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正常情形下公司章程只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只对公司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公司的设立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公司的内部人员具有效力。章程经过公司登记部门登记后予以公示,这样做的目的是方便社会公众掌握公司的登记信息,确保交易安全。因此进行章程的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是否审查章程的内容是交易相对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另外,公司章程体现的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内部的行为规范,公司章程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其对公司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正常情形下,公司章程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产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条款具有对外的效力

交易第三人在公司法明确允许公司章程对就某一事项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公司章程的内容应该适用推定知道。我国公司法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决定机关,如果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有限额界定的,担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这是在提醒第三人:和该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注意到该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决定机关是谁?担保的总额限额是多少?所以,在公司对外为他人提供担保情形下,第三人就应查阅该公司的章程,了解并掌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机关是谁及担保的总额限额等。这些问题法律法规已明确,交易的第三人应尽查阅章程的的内容就合情合理。因为法律的规定本身就要求社会大众都应当知道的。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只是公司内部文件,只对公司内部人员有约束力,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条款效力问题上,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三)公司章程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

一般情况下章程只对公司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是指公司章程的内容不能对不清楚章程内容的人产生效力,也就是善意第三人。若有证据证明和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知道章程的内容与实际不相符时,第三人就不受保护。但是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是被推定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为恶意。因此,是否善意的举证责任属于公司而非其他人,对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公司一定要有拿出确凿的证据。

参考文献

[1]董慧凝.公司章程自由及其法律限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柴瑞娟.商事登记公信力研究[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作者 欧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