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需提升硬件设施与软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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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业的协同发展对于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京津冀区域内硬件设施与软件环境的不完善制约了金融业的协同发展,需要从加强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体制机制等方面入手推动京津冀三地金融协同发展。

【关键词】京津冀  金融  协同发展

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优化我国区域发展布局、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的一项重大国家战略。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经济运行的血脉。金融业的协同发展不仅是京津冀区域合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对区域协同发展有着直接的推动作用。近年来,围绕区域金融协同发展,京津冀三地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当前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一些硬件设施与软件环境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目标定位不协调

从理论上看,由于资源基础和政策条件的差异,京津冀三地是存在通过合理分工合作来实现区域金融协同发展的条件的。比如,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具有丰富的资源优势;天津作为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具有丰富的政策优势和市场优势;而河北虽然金融业相对落后,但其联通京津两地,完全可以发展成为两地金融业发展的战略腹地。

但是,在现实中,目标定位的不协调导致京津冀三地金融竞争大于金融合作,尤其京津两地较为明显。比如,北京提出建立国家金融创新中心,而天津提出建立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这种目标定位的类似导致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两地之间的竞争现象较为突出。比如,按照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关于「积极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统一、依法治理、有效监管和规范运作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有关指示精神,天津市于 2008 年建立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天津股权交易所,而北京也积极进行了「新三板」市场建设,结果使得天津的先行先试未能发挥应有的先行示范作用。

(二)金融业发展不平衡

在京津冀区域内,三地金融业发展水平落差明显。北京集聚了大量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金融资源丰富,金融体系相对完善,金融业发展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天津作为北方经济中心城市,近年来金融业发展较快,尤其是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进一步壮大了天津市金融业的实力;而河北作为传统产业大省,金融业的发展相对较慢,金融实力较弱。具体而言:一是三地资金供给能力差异明显。北京的资金供给较为充足,而天津、河北的资金供给相对不足。2014 年 3 月末,京津冀三地存贷差分别为 4.3 万亿元、0.2 万亿元和 1.6 万亿元,存贷比分别为 54.3%、91.7% 和 61.9%。二是三地金融深化程度差异较大。2013 年,北京的社会融资规模占 GDP 的比重为 64.4%、比天津、河北分别高 30.2 个百分点和 42.3 个百分点。这种发展的不平衡制约了资源在三地间的流动与有效配置,降低了区域金融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三)条块分割问题突出

当前,为促进金融业发展,京津冀三地均制定了相应的政府支持性政策,甚至三地的区县层面也出台了各自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以吸引金融资源流入。这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资源竞争,限制了金融产业的跨地区发展。

金融监管方面,在现行的国家金融监管制度下,三地的金融机构主要由「一行三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在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下,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阻力大。比如银行异地贷款、金融机构异地开设分支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均受到限制。

(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一是缺乏健全的区域支付体系。为了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京津冀三地的结算方式和渠道经过了多次调整,但是结算渠道仍然不顺畅,三地跨地区结算时间长,资金在三地间流动效率较低。

二是三地经济金融数据统计标准与口径不一致,统计信息存在差异,缺乏区域内统一的数据采集渠道和方式。

三是缺乏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三地在收集和共享各自地区内个人、非金融机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信息等方面缺乏协作,信息联动性不足。而且,三地对于信息公开形式、内容和方式的要求均不相同,实现相关信息的互通与共享难度较大。

四是区域信用市场行业规则不健全、评价标准不一致、信用中介机构发展不均衡,尚未形成完善且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对企业的监管评级结果尚未实现互认,评级结果跨区使用受到限制。

二、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如何提升硬件设施与优化软件环境

针对上述问题,未来一段时期要重点从加强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尽快完善有利于区域金融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等方面入手,着力推动京津冀区域金融协同发展。

(一)建立区域协调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区域内金融产业协同发展的权威性协调机构,负责制定金融产业总体规划与合作战略,以突破制约协同发展的瓶颈和障碍。比如,加强三地金融监管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统一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三地政策原则、方向与目标的一致性;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政策引导作用,推动金融机构跨地区经营,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合理调整资源配置。

二是设立区域共同发展基金。一方面,当地区间出现利益失衡时,用于对利益受损的地区提供适当的利益补偿;另一方面,用于建设区域共享的基础建设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与附属设施。

三是建立三地政府间的税收协调机制,建立与金融产业转移相关的税收分享机制。

(二)弱化行政分割

一是弱化行政区划概念,建立区域内统一的金融市场。借鉴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经验,在不改变行政区界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区域内共同市场规则,以及建立方便金融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等实现金融产品互相准入、资本与要素自由流动,促进区域内金融市场的统一。

二是对地方保护行为进行合理且明确的界定。出台适用于京津冀地区的反对行政区域保护的相关法律,如反地方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三)创新区域金融合作机制

一是改进区域金融合作的方式与途径。比如,建立区域票据业务的服务平台,完善区域内票据交换系统,提高三地企业之间商业承兑汇票的认可程度,增强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流通与融资功能。

二是在联席会议、研讨会的基础上搭建协同发展合作平台,加强三地政府、金融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减少行政区划对三地间金融合作与资源流动的阻碍。

(四)加强区域金融监管

一是探索实行功能性监管,根据金融业务来确定监管机构、制定监管规则;根据金融产品的功能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根据京津冀地区经济的运行特点制定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稳定监管秩序,优化监管流程,避免跨地区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盲区、监管冲突、重复监管等问题。

二是针对功能性监管建立和完善多层次金融监管体系。关注区域性金融风险传递的新特点,跟踪异地贷款等异地金融合作的风险指标,建立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理机制。正确处理金融合作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提高区域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五)加强区域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依托,开展三地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间的合作,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个人、企业、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跨地区共享。

二是政府推动资信评级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探索制定三地统一的企业资信评级标准,建立资信互认制度,推进信用担保业务同城化,优化金融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信用环境。

三是充分发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建立区域信用激励机制。对于有过失信行为的个人和企业加以披露,并给予一定处罚。对于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和企业,通过政府奖励的方式使其享受到相应的优惠和便利。

(六)加强支付体系建设

推动三地间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和即时外汇兑付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京津冀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一体化。同时,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增强法律、会计、审计等机构的外部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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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高瞻(1983-),女,汉族,河北人,任职于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宏观经济。


作者 高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