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融资模式分析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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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摘 要:轨道交通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分,近年来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而融资作为轨道交通建设的资金支持,是我们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领域。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城市轨道交通融资模式的应用,对其未来的发展提出了展望与建议。
  关键词:轨道交通;融资模式;展望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142-02
  城市轨道交通融资即是政府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政府根据财政状况和轨道交通未来经营状况,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社会投资者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轨道交通建设的正常进行和运营管理需要的理财行为。
  1 我国轨道交通主要融资类型
  1.1 BOT融资模式的应用
  BOT(Build-Operate-Transfer),通常直译为“建设- 经营- 转让”。“BOT一般是指在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移交过程中,由当地政府特许的、由私营的或非政府的财团投资的、以一定期限的经营盈利作为回报的投资模式。这种投融资模式明显具备了以下几个特点:(1)由非政府的市场主体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2)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权及期限必须得到政府的特许;(3)项目的投资成本收回及赢利主要依赖当地政府的特许经营权;(4)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投资的风险。
  BOT融资模式的关键在于政府对特许经营权的确定,在BOT融资模式中,既要保证到当地政府的利益,又要保证到政府对项目的监管和对票价有效控制,还要让投资者能够实现他所期望的利润。我国在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已有不少运用BOT的成功案例,但是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BOT融资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尝试阶段。2004年1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和香港的地铁公司签署了《关于深圳市轨道交通四号线投资建设运营的原则性协议》,协议原则上确定了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由港铁投资、建设、运用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35年(建设期5年,运营期30年)。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建设项目将土地开发与BOT相结合, 成为中国首例成功运用BOT融资模式建设的非赢利性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其融资流程如下图1所示。
  1.2 PPP融资模式的应用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称,即公共部门与私人民营机构合作模式,是公共工程项目融资的一种模式。中文直译为“政府民营合作制”,主要指政府部门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共同完成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任务。合作各方可以通过这种合作形式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然而与BOT模式所不同的是,在合作各方参与项目时, PPP模式的合作伙伴是在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参与,同时政府并未把项目的全部责任转移给私人企业,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所以,PPP模式是一个比较完整的项目融资的概念,不是对项目全局的改头换面,而只是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给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组织机构的设置。
  PPP融资模式也称“公私合作”融资模式。新建成的北京地铁4号线,是我国第一个成功采用PPP模式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该项目也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它并不是整个项目都运用PPP融资模式,而是首先将项目分解为盈利性部分和非盈利性部分,然后对盈利性部分运用特许经营方式进行市场化融资。融资分解图如下图2。其中A部分包括征地拆迁、土建工程(包括地铁车产、车辆段和停车场部分)、轨道、人防工程等,投资约107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0%,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京投)负责融资,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项目公司(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号线公司)负责建设工作。建成后该部分资产以使用权出资和租赁两种方式提供给PPP公司使用。B部分包括车辆、自动售检票系统、信号和通信、给排水和消防等占总投资的30%,由合作成立公私合营公司(PPP公司)特许经营列车及机电设备的投资建设和四号线的运营。
  线路全长26.1公里,工程总投资约148亿元,全部为地下线,共设23座车站。四号线项目总投资约153亿人民币,其中70%由北京市政府出资,30%由特许经营公司出资。四号线特许经营公司总投资46亿元,注册资金13.8亿元,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香港地铁公司各占49%,北京市基础投资有限公司占2%,工商注册名称为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2004年8月,正式开工。2009年9月通车。
  4号线是大陆首条以“特许经营模式”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北京市政府投资70%,主要负责轨道土建建设;由香港铁路有限公司(MTR Corporation Ltd.)、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BIIC)、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BCG)三家公司合资的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投资30%,负责车辆、信号、通信等主要设施和机电工程的建设,并在30年的特许经营期内掌管4号线的运营和管理权。
  1.3 ABS融资模式的应用
  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也叫资产支撑债券化,是指将某一特定资产或现金流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期望值分割,形成小单位票据,然后通过票据发行筹资的方式。简单讲, ABS是指由需要融资的企业(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收人的资产,转让给一个特别设立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SPV以购买下的资产为担保发行债券,取得发行收人后,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价格购买原始权益人所拥有的收益权,以收益权所能够产生的稳定现金收人偿还所发行债券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ABS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一是组建特别设立的公司SPV,该公司应当获得国际权威资信评估机构授予的较高的信用等级;二是SPV与预期在未来有稳定现金收人的项目联姻;三是SPV发债阶段, SPV到国际市场上直接发债或通过其他机构发债以筹集建设资金;四是项目的建设运营;五是偿债阶段。
  我国利用债券市场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发行专项国债为城建项目筹集资金;二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资;三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
  1997年5月,由香港豪升集团、花旗发展基金以及印度尼西亚资产支持证券金融公司等投资机构所创立的豪ABS(中国)控股公司与重庆市政府签订了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资产支持证券合作协议,其债券发行的收益主要投资于交通、能源、城市建设、工业、安居工程以及农业和旅游業等方面。1997年8月,广东省交通厅与和合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广深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发行6亿美元债券为广深高速公路建设融资,债券分为息票率9.875%、期年7年和息票率10.25%、期限10年两档债券。
  2 我国轨道交通融资模式的展望与建议
  纵观我国目前轨道交通融资发展的现状,结合各种融资模式的特点,本文认为在未来我国轨道交通融资的发展应该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2.1 加强政府对轨道交通融资的政策性的引导和支持
  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融资的政策性引导和支持是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融资问题的基本前提。政府的引导与支持应该表现在两个方面。
  (1)政府应落实公共交通优先政策。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以城市轨道交通为骨干,规划科学合理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使整个城市形成交通网络。 确定各个阶段重点建设线路, 通过严密规划线路来创造地产价值, 将客流组织与城市扩张、城市各种资源的充分利用与有效配置结合起来。
  (2)政府应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创造投资环境。采取在建设初期提供一定的建设资金, 提供担保, 制定优惠政策, 指导和组织改制国有经营模式, 授予企业土地开发特许权和相对自主的车票定价权, 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沿线物业发展相结合, 吸引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介入等措施来营造投融资环境,并完善立法来加强经营监督和安全管理。
  2.2 加强商业化融资运作
  全面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商业化融资运作,建立良好的投融资体制,从而满足轨道交通建设的资金需求,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借贷成本和降低融资的风险。而商业化融资运作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1)要遵循审慎的商业原则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融资运作,制定理想的融资模式来指导融资的实际运作以降低融资风险。
  (2)制定完整的融资计划。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债券、股票、贷款等融资工具开展融资, 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主动投资,收获更多的资金来不断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2.3 关注多元化项目融资
  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还需要解决项目融资的多元化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多渠道的融资方式是大趋势。除了BOT、PPP、和ABS融资模式之外,还应结合政府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收益、债务融资、股权融资、TOT、租赁融资、联合融资等多种融资模式, 结合我国国情, 按照融资模式选择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进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融资操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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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悦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