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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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摘 要:近年来,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制度在理论上还是存在着分歧, 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及其认定标准的进一步分析将会对实践有着重要的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245-01
  1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有:(1)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2)原告必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3)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享有行政诉讼资格的情形还包括:(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但是,这些规定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原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了在审判实践中确立原告资格新的标准,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表述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7条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规定。这一规定不但表明确立“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标准,而且表明所有行政诉讼第三人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即第三人的标准和原告的标准相同。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标准,首先扩大了原告资格的范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行政诉权。利害关系人标准避免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当事人被排除在诉讼之外,所有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当事人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第二,事实上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谓利益,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不仅包括公法上的利益也包括私法上的利益,不仅包括已经被立法确认的利益,而其包括尚未被立法加以确认的利益。第三,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客观实际。从实践中来看,可以有效改善我国目前诉讼中的不愿告、不敢告、不会告的问题。
  2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明确赋予了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对相应案件的原告资格问题也作了较为明确的列举规定,使“相对人原告资格论”在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中没有继续存在的空间,从而使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有了新的发展。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消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该司法解释又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都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明确赋予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司法解释将相对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限定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既排除了只有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诉权范围失之过窄的状况,也避免了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得过于宽泛而不利于行政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状况的出现,不失为符合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制度实际发展情况的一个明智之举,对于健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
  3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完善路径
  3.1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法律目前對于公益诉讼制度还没有规定,有必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公益诉讼制度中明确规定原告的主体包括哪些,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会的矛盾和纠纷,更加广泛的维护社会的利益,保障司法的权威,使诉讼资源得到有效地利用,为社会主义法治和市场经济的有效进行提供必要基础。
  3.2 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
  原告诉讼认定内涵并非相当准确,致使行政诉讼相对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也不是特别清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往往会花费不小的法律成本,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涵,其中需要包括法律上的损害, 事实上的损害, 同时舍弃“法律上的”这一限制,明确相对人的主导地位,扩大原告范围。
  3.3 加强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可操作性
  为避免相对人在认为终局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利益时失去了申请诉讼作为最后保障的权利,应赋予相对人对终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样才可能真正实现行政诉讼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目的。
  参考文献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3]江利红.日本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新论[J].行政法学研究,2007,(4).
  


作者 马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