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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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之后,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存在 28 年的收容教育制度也正式被废止。去年 12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 2019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称,「终于废止了这个行政法规」。他表示,随着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相继被取消,今后对一个人定罪关押必须由法院开庭审理以后进行判决,并保护他的辩护权和接受公开审判进行抗辩的权利。

1991 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收容教育的地位。公安部机关刊物《人民公安》在 1999 年的一篇文章中称,自收容教育 1991 年被正式确立后至 1998 年,共收容教育 25.08 万余人。其中 1998 年收容教育 3.3 万余人。

同时,收容教育所的数量也出现变化。自 1984 年第一家收教机构成立,2005 年扩展为 200 余个,2014 年时全国收容教育所的数量又大幅下降。

近年来,收容教育制度备受争议。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是 6 个月至 2 年,具体规定这项制度的是一部行政法规。2000 年 3 月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这项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随着 2013 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唿声渐高。


作者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