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级别越高,辞职后禁业要求应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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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段时间以来,多名官员辞职引发外界关注。其中不少人辞职后,选择了投身商界。不过,官员弃官从商,不是「拍拍屁股」就可以走,而是应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并根据最新情况对制度进行修正。

早在 1995 年,原人事部就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了辞职的相关界定和程序要求。1997 年,针对实际问题,又下发了《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不过时至如今,仍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辞职机会,跳到高薪企业,兑现期权腐败,这个问题处理不当,将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滋生新的官商相勾结的腐败行为。加强官员辞职前的审计、从业审批及管理迫在眉睫。

加强经济审计的权威性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属于经济责任审计,旨在对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包括定期审计、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形式,其中,前两者是基础,离任审计是重点。

当前,离任审计既对事又对人,已成为干部监督的一种常规性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在离任时都要接受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

按规定,离任审计内容可分成四类:一是重大决策情况,如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等;二是政策执行情况,如执行国家重大经济方针政策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及民生改善情况;三是财政管理情况,如预算执行、财政收支、政府债务等;四是廉政建设情况,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

现实中,一些未经离任审计就离职者,属于制度执行不严。值得注意的是,未经审计,自愿辞职的领导干部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即他们须承担在职时的经济责任,如发现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辞职不得获批,还要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

当前,应加强离任审计的权威性,加大离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力度。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审计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和个人信用体系,扩大离职审计结果的应用范围。对于重要官员的辞职,应当向社会公开辞职的理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级别越高,离职后禁业应越严

目前,针对领导干部辞职所可能引发的廉政风险,特别是「旋转门」问题监管不严。所谓「旋转门」,即官员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双向转换角色的机制。它在为公务人才流动提供机会的同时,也潜藏着发生腐败的可能性。

根据廉政准则,领导干部离职 3 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企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3 年」期限给领导干部的权力设定了「冷冻期」。但什么是「直接相关」并不明确,难以具体执纪。

因此,应根据官员的不同行政级别和权力特点,明确官员「禁业限制」的领域和期限,级别越高,要求应越严,并把禁业要求从管辖范围拓展至地域范围。

该规定可以改变为:省部级领导干部辞职后 10 年内、厅局级干部辞职后 5 年内,不得在全国(全省、原所在领域)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辞职后 3 年内不得在本地(原任职领域)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还要强化官员辞职后行为的廉政管理,对辞职官员干涉或影响现任官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要实行登记备案,要明令禁止辞职官员充当私营企业的服务中介、所办企业参与当地政府部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

官员辞职时应报告去向

当前,应针对领导干部离职后的行为约束出台专门的制度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在辞职时必须向单位报告本人去向,一定期限内须定期向原单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从业、收入、财产、家庭成员情况等,并对与政府可能相关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利益声明。

在此期间,官员对于个人从业界限把握不准的,应向原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批后才可就业。政府部门应适时开展专项清查工作,对现行辞职官员的从业情况、所在行业、企业关系以及与原任职单位、分管领域是否存在关联进行风险评估,提前阻断利益输送通道。(作者为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作者 庄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