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行获罪的新动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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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福州市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突然死亡,警方做出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结论。严母林秀英却坚持女儿系被多人奸杀,开始上访。2009年6月,福州多名网民因用文章、视频的方式纪录下林秀英的说法并在网络传播而遭拘留。近日,其中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三人在福州马尾区法院被推上了刑事被告席,涉嫌的罪名是诬告陷害。
  公权力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早有先例,如王帅案、吴保全案等。但从之前的诽谤罪上升到这次诬告陷害罪,说明因言获罪的现象又有了升级。这起案件,让我想到这样三个问题。
  第一,对政府部门做出的调查结论,公民有没有怀疑或不接受的权利?在福州检察机关眼中,既然公安部门已经召开发布会公布此事的结论,游精佑仍上传八人轮奸说法的视频,就属于明知真相而故意歪曲事实,是诬告。但我们为什么要相信这个官方的说法?人民纳税供养政府,正是为了保证自己能得到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公共服务。因此,政府是有义务给民众一个真相,而不是公民有义务接受政府的结论;在政府保证的知情权之外,民众仍保留有自己寻找真相的权利。
  如果公权力发生了某种腐败变质,将私利放在职责之上,在具体事件上的结论就不一定能让公众信服。周老虎、躲猫猫等事件中,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言之凿凿的结论,事后不都被证明是错误的吗?其实,正因为公权力开始失去公信力,才迫使人民自己去寻找真相,并试图纠正其错误。
  林秀英失去了女儿,这样的伤痛让她试图去查清每一个疑点,让过世的亲人安眠。这种天然权利不应以公安部门做出结论与否为终点。而三网民只是忠实记录了林的言论,并将其上网。一旦民众不接受政府结论,坚持表达其它说法,就可能被指控为在明知严晓玲死因的情况下,仍捏造事实意图诬告陷害,公权力实在是太傲慢了。
  第二,言论自由是否包括有权发表错误、片面、有缺陷的言论?具体说,首先林秀英有没有权利发表自己的合理怀疑?我认为当然可以。人的认识总是要受客观条件和自己的智慧、知识、经验等的限制。如果言论自由仅仅指一个人可以说正确的话,那么就等于说一个人不可以说话。其次,三网民上传林秀英自述,是否就有义务去进行调查核实?我认为言论自由正是要保证各种观点的充分表达,使得公众可以尽可能多的掌握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判断,最终获得一种动态的平衡。如果要求三网民去全面核实,那言论自由的成本也就太高了。
  互联网使得普通人获得了一定的话语权,极大地鼓励了公民的表达欲望和政治参与。信息的汇集和众多网民智慧、理性、经验、见识的碰撞,使得民众有可能合理地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公权力不再能垄断真相,这在周老虎案中得到了最大的证明。林秀英的一面之词,如果明显违反自然规律和生活常识,更可能的结果是会被网友及时发现指出,将她从自己的被迫害幻想中解救出来。之所以成为谣言,说明闽清当局确实有必要对疑点做出进一步解释。如果对自己的调查结论有足够自信,就应该相信公众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完全没有必要过于紧张。
  当然,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有边界,都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具体说是不得违反法律,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目前在公权力与民众权利界限以及网络表达自由权两方面,我国法律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或模糊性,这种情况下,司法判决因能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而显得格外重要。
  这就引出了我的第三个问题:在司法不能独立于地方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法律不会被任意解释,被某些地方执政者用来作为迫害网民的工具?网民写文章、做视频记录林秀英的说法,是为了更多人得知严晓玲死亡事件中的疑点,能借助網民的力量进行分析,也希望能形成舆论压力促成该事件的重新调查。他们的目的是同情弱者、助人为乐,自己在其中并没有私利;他们追求的是真相、正义和良知。根据公开报道中的内容,我看不出三网民的有意捏造,诬告陷害是从哪儿来的呢?如果三网民罪名坐实,恐怕很多网民发言时又要加上各类自创的免责声明,甚至从此三缄其口,潜伏下来变成网上余则成了。
  司法系统是通过保证严格的程序正义来最大限度接近实质正义的。如果司法不能独立,被另一个强大权力所操纵,法律成为被任意歪曲的工具,审判成为过场,司法系统就会失去应有的权威。如果三网民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受损害的将不仅是公民的网络自由表达权,更代表着司法权的失守,代表公权力对私权的无限侵害能力和可能。
  此案另一个有趣的地方,是其即使被重视到成立专案组的程度,作为虚假事实来源的林秀英却并未受到追究,被瞄准的是帮助访民维权、曝光地方丑闻的热心网民。社会的进步需要这样的人,可三网民却受到了如此的待遇,令人遗憾。
  


作者 于建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