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防范化解环境污染类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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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标准稳定精准质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三大攻坚战」突出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与重点,其中精准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共同富裕的「最后一公里」,重大风险和污染防治则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美丽中国建设,且两者有着极强的关联性。当前,江苏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关键期,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风险源。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需要在发展过程中增强风险意识,着力防范与化解环境污染类社会风险。

环境污染类社会风险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伴生物。就本质而言,这类风险不是自然风险,而是属于吉登斯所说的「人造风险」。当前,饮用水源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化工园区布局等生态风险,是江苏环境污染类社会风险产生的环境条件和结构性因素。

从饮用水水源污染看,江苏城市饮用水源以地表水为主要取水源,大都采用集中式供水。尽管目前长江干流总体水质较好,太湖流域连续多年实现了饮用水水质达标的目标,但监测结果显示,截至 2017 年,全省 101 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有 25 个未完成风险隐患达标建设任务,13 个已完成达标建设的水源地发现新的风险源。长江江苏段分布的 30 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部分存在环境违法问题。例如,有的水源地上游分布着高风险污染行业,环境安全隐患较大。

从土壤污染看,《江苏省环境状况公报》(2017)显示,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主要集中在化工企业、污染企业以及固废处置场地周边,太湖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监测超标点位中,处于轻微污染、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的点位分别占 8.5%、0.5%、0.4% 和 0.4%。

从大气污染看,江苏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趋好,但空气质量超标城市比例依然较大。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进行年评价,2017 年 13 个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标,超标污染物为 PM2.5、PM10、臭氧和二氧化氮。

从石油化工园区布局看,石油化工园区对环境污染严重,目前在江苏沿江沿海地区,化工企业和园区布局结构不够合理,存在较多隐患。江苏有化工企业 6000 多家,其中危化品生产企业 2300 多家,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数量较多。

需要指出的是,饮用水源、空气等污染只是生态风险的外在表征,社会群体、公众参与以及适当的诱发因素才是生态风险向社会风险转化的关键。近些年来,随着群众环保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由生态风险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性在不断加大。2017 年全省共接报突发环境事件 53 起,环保部门共受理群众环境投诉 13.8 万件次。同时,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议题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发酵扩散,激发民众的愤怒情绪。在此背景下,由谣言引发的群体性恐慌在传播的叠加效应下,放大了风险的危害性。环境污染类社会风险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如环境评价机制缺位,或者部分官员对环境污染重视不够,导致受损群众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支持,致使生态风险逐步演化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风险,从而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从现在到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国发展面临的各方面风险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对于江苏而言,一些结构性、区域性环境问题转化为社会风险的可能性较大。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风险防控意识,补齐拉长生态环境突出短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在发展中化解环境污染类社会风险。

加强环境污染问题化解和风险排查工作。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行党政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分别包案挂牌督办;实现设区市政府专项及环保部门应急预案全覆盖。加快政府反应速度,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预警及处理机制。环保信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信访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办理信访投诉案件,及时解决环境污染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要正确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矛盾,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完善环境污染类社会风险评估制度。政府要转变行政职能,妥善应对环境污染事件前后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加强社会风险评估的权威性,项目落地应该充分考虑当地的资源环境容量,选址应该秉持科学精神对老百姓的利益负责。把「风评」与「环评」「安评」一样作为刚性法定评估,实施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风评」的全覆盖,最大程度消除环境风险的隐患。

加大对环保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新《环保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这一突破扫除了诉讼主体资格的障碍,为环保类社会组织实施公益诉讼创造了条件。从现实情况来看,受制于取证难、耗时长、成本高、人才缺等诸多因素,原告大都是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诉讼主体还很少。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环保类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如可以通过建立基金的形式对其公益诉讼提供经费支持。

提高社会风险网络传播引导能力。社会风险源逐步外显化形成社会风险事件,微信、微博等网络传播载体起着重要作用。信息传播的过程,既有真相,也有谣言。无数事实已证明,在危机应对中,信息的权威、及时、公开、透明至关重要。政府部门要着力强化自身应对舆情素质,提高引导舆论能力,切实满足公众知情权,以挤压谣言产生和传播的空间。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区域现代化研究院)


作者 岳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