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收制度助力可持续发展

作者作者
创新效率标准系统解决

面对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刻不容缓的严峻形势,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绿色税收制度应当在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导向和促进作用。

绿色税收制度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优势

绿色税收制度是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者加征税收,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领域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的一种税收制度。运用绿色税收制度对资源和环境进行保护,其本身的优势非常明显:

第一,绿色税收制度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各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行为。绿色税收产生的初衷,就是通过让污染者负担与其污染排放量相当的税赋,实现企业外部成本的内部化,所以它能较有效地遏制负外部效应的产生。由于任何企业都是利益最大化的追逐者,而污染会造成外部成本,不少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往往会选择将这些污染成本排除在利润计算之中。如果对此放任不管,就会使那些高效能、低污染、符合环保排放规定的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久而久之,“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就会愈演愈烈,最终导致那些符合环保条件的企业退出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推出绿色税收制度,就可以通过绿色税收这只“看得见的手”,实现惩罚与激励并存,导致污染企业排污行为的成本内部化,迫使企业主动减少污染,最后减少外部不经济的负面作用。

第二,绿色税收制度能为国家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提供资金支持。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给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压力愈来愈大,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现象越来越严重。但是,目前国家能专门投入到环境治理方面的资金非常少,征收的排污费及现有的资源税还不足以用来治理大规模和大面积的环境问题。绿色税收制度凭借税收本身具有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以及绿色税收的“专款专用”性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资金缺口,对可持续发展发挥较突出的导向作用。

第三,绿色税收制度能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问题。绿色壁垒是一个国家通过蓄意制定一系列环保标准对外国商品和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发达国家经常使用“绿色关税”“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检疫”等绿色壁垒对我国的产品加以限制,各种形式的绿色壁垒在为发达国家企业赢得市场的同时大大削弱了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优势。绿色税收制度则可通过征取绿色税收,促使企业倡导绿色生产理念,创新生产方式,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无可争辩的竞争力,从而可以较好地解决绿色壁垒造成的问题。

现行绿色税收制度的欠缺及其成因

绿色税收制度不是由单独的一个或几个税种组成,它是由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多个税种有机组合的整体。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绿色税收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体系中的税种虽在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就其体系的整体效果看并不尽如人意。

首先,调节范围过窄。现行绿色税收制度体系中的税种设置大都没有以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为初衷,这与当时开征时候的客观条件是分不开的,虽然政府在不断地增加相关的“绿色”条款,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体系已经初见“绿色”,但是体现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上,“绿色”还是没有完全到位。

其次,税种设置不合理。绿色税收制度体系中没有设立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行为或产品征收的专门性主体税种,税种分布比较分散零乱,这样就使整个税收制度体系难以起到主、辅税种相互配合的作用,也难以满足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

第三,优惠措施存在缺陷。零星散落在税种中的优惠措施大多有时效性太强的问题,缺乏长期性、系统性、针对性和灵活性。并且这些优惠措施都是以直接减免为主,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出口免退税、即征即返、先征后退等间接的优惠措施却较少采用。

第四,未能形成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目前尚未建立专门针对绿色税收的统一征管体系,绿色税收制度执行效率不高。同时,还未能充分调动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积极性,未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建立起绿色税收收入合理分配的机制。

第五,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现行绿色税收制度中绿色税种和排污收费制度并存。排污收费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环境保护的作用,但这种制度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使其不能保证将收入足额、有效地应用于环保事业,它与绿色税收并存,不但未能产生互相“补位”的效果,却反而因为各自的缺陷而产生了矛盾冲突,不利于建立适应绿色环保要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由于存在着上述欠缺,所以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尚未能在保护环境和资源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目前绿色税收制度体系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都是分不开的。

首先,各微观经济主体的抵制制约了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绿色税收制度对排污企业征税,会使得企业为其排污行为“买单”,增加其成本,所以大多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排污企业都会抵制绿色税收的征收。

其次,地方政府扭曲的“政绩观”影响了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应该说,地方政府的“政绩观”是影响绿色税收制度发展的主观因素。对地方政府而言,如果以完善的绿色税收制度使当地企业对环境污染产生的“外部化”成本转化成为企业的“内部化”成本,就会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再次,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制约绿色税收制度完善的重要因素。税收要发挥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必要前提,而我国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却还存在着诸多缺陷,这必然会制约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

强化绿色税收制度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扩大资源税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应尽快将土地、森林、地热、水、大气等可再生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均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制定详细的征税条例,从而达到保护上述资源的目的,促进对于自然中各类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对高污染资源的使用以提高税率的方式加以限制,以降低这类资源的使用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

对现有的关税、车船税、营业税等展开相应的调整与改革,优化绿色税收制度体系。比如,对于进口污染相对严重的产品以及仪器设备应提高所征收的关税,以降低对于该类产品的进一步引入以及使用。此外,对于开采木材、采集珍稀动植物的行业,应提高征收的税率,从而降低行业利润,减轻该类产业对于生态环境的高强度破坏。同时,应适当调整车船税的征收方式,对于使用新型燃料的汽车可以适当进行车船税的减免,而对于排气量大、高耗能的汽车应加重车船税税额,从而促进节能型汽车的推广。

在现有的税收制度基础上,应开征一系列新的保护环境的绿色税种。比如,可开征污染空气税、水资源保护税、垃圾税等,从而减轻人类活动对于环境造成的巨大破坏;再比如,水资源保护税的征收可以以水资源的使用量以及重复利用率进行衡量,以税收形式监督居民、企业对于不同用途下水资源的使用行为,从而降低水资源的浪费率并增加重复利用率。

使环境税的征收正式归位,实行规范化、严格化、科学化的环境税征收管理。首先,对于高污染排放量的资源界定应更加明确,并且提高相应的税率,加大收费力度,从而对该行业的发展起到震慑作用。其次,应进一步完善对于各类可持续与不可持续利用资源的归纳整理,从而完善资源征税体系,使得各类资源可以在绿色税收制度下得到保护,从而保证减少对于稀缺资源的浪费与过度开采。□

(作者系启东市地税局局长)

责任编辑:金 雯


作者 沈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