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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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投资激励。

对符合省十强产业、市十大产业发展要求,实际投资 2 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市外新引进项目、现有企业增加投资项目),世界 500 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对新设立的(包括市外新引进设立、现有企业在市内新投资设立)且年纳税总额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5 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 3 年给予 100% 奖励,后 2 年给予 50% 奖励。

第二条 政府引导基金支持。

鼓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围绕重点企业、项目、园区、行业,按照基金招商思路设立基金,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市级引导基金择优参股支持。对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的行业领军企业,市委、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并购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凡是适合以基金形式投资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设立项目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参股支持,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加大让利力度,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工商注册 1 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参股的让渡全部收益,其中可将不少于 50% 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社会化招商激励。

对引进落户符合招商奖励政策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四条 项目用地支持。

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市、县两级政府储备土地用于产业项目建设的,出让价与储备土地承担债务及其收储成本差额部分,由项目未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对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项目用地,按照《潍坊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198 号)执行。

第五条 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激励。

对负责引进高校的中介团队(个人)的购买服务经费标准,根据引进院校层次、规模、科研水平、产业吻合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为 200 万元一 500 万元,其中,引进符合规定的高校二级学院的,每院 200 万元;引进高校、分校(校区)、研究生院的,每校(院)300 万元一 400 万元;引进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每所 500 万元;引进学校规模达不到预期规模的,按比例扣减购买服务经费。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照「以需定招,谁引进、谁投资」的原则,负担对引进院校的投资建设、启动经费、生均补助经费、奖励经费等各项支持经费。市政府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带动能力强的高校项目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给予奖补。对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外着名高校在潍坊注册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5 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 100% 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技创新「五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 200 万元、40 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三站一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双招双引」激励。

对「双招双引」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通报表扬并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土地指标、规划布局、扶持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市直部门(单位)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5%0 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 5% 给予单位招商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七条 对特别重大的「双招双引」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享受以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需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否则须提前告知并相应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享受利用外资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 5 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 5 年之内不得减资、撤离。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作者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