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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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是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应该有的做法。目前,我国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缺失。我们需要在完全了解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的情况下,针对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立法、优化税收环境、建立补偿制度等方法,完善我国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
  【关键词】纳税人 信赖利益信赖保护
  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是许多国家都有的行为。在我国,由于税务行政机关出尔反尔的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成为税收理论和实务的热点中问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诚信政府的历史背景下,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一、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概念
  信赖利益是一种消极利益,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是各个部门法上通行的做法。民法上有信赖利益赔偿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2条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也说明了信赖利益保护在民法中有所体现。在刑法中,存在“信赖原则”。它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些行为的时候,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在行政法上,信赖利益保护主要反映在信赖保护原则上。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学者提出,而后经日本传入我国。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许可法》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综合各部门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可知,所谓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就是纳税人基于对税务机关合理的信赖行为而应该受到的保护。
  二、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
  (一)缺乏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
  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缺乏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明确规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过,而且相关司法解释也不是从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来规范相关问题的,涉及信赖利益保护的条文也散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不成体系,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二)税收政策不稳定
  税收政策的不稳定会引起产权关系的不确定,经营者难以预期未来的利益,从而诱发经营者追求眼前利益。纳税人对目前的法规信赖,并以此制定经营计划并进行经营活动。政策法规的变动,或者其落实不到位,很可能影响到经营者的预期利益,从而对纳税人造成利益损害。
  (三)纳税人信赖利益的程序性保护严重缺失
  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既有实体性保护的性质,又具有程序性保护的性质。有学者指出信赖保护是一个实体与程序兼具的原则。对纳税人进行保护,应该遵循某种既定程序,给纳税人陈诉意见的机会。程序保护与实体保护关系密切,密不可分。在重视实体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对程序上的保护。否则,缺乏程序性保护,剥夺了纳税人的申辩权、听证权、参与权等权利,对纳税人的实体保护就很难落实。程序性的保护,为全面地、彻底地保护纳税人信赖利益提供了保障,是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实现的前提。
  (四)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可诉性弱
  在我国,“官本位”思想太强,纳税人要想对税务机关进行诉讼是非常困难的。由于历来行政机关都处于较强势的地位,其抽象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和废止都是不和民众协商的。在政府没有对信赖利益保护有足够的重视的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很难通过告发税务机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进行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税收立法
  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涉税法律规范。以法律形式确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有关具体制度,建立起系统而科学的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体系。应该尽快制定《税法通则》,规定税收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统驭各个单行税法,增强税收行政法规的稳定性。同时,加强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简化税收规章制度。让老百姓能更容易、更直接地理解税法中的各个规定,从而避免对纳税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
  (二)加强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程序性保护
  学习其他国家对纳税人信赖进行程序性保护的先进做法,建立健全的程序性保护制度。在税收征纳程序中,公开、透明,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范围。采用网络或公告的形式,对税务信息进行及时的公告,让纳税人能够较容易地了解到最新的税务信息。完善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参与权,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立法的关注度,让纳税人有自己的发言权,有利于税收征纳双方建立良好信赖关系,減少税收阻力。
  (三)规范税收执法
  税务机关在采取撤销或废止某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全方位考虑到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在施行撤销或废止前,应该进行一定的调查,确定对纳税人造成损害的程度。同时,应该加强税务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税务机关人员对业务更加熟悉掌握。加强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尊重纳税人,对纳税人认真负责,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优化纳税服务。另一方面,应该扶持和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拓展良好的信息反馈渠道。
  (四)完善纳税人信赖利益补偿制度
  确立纳税人信赖利益补偿制度,增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可行性。以税务行政行为存在的期待利益为赔偿的上限,税务行政行为存在的既得利益为下限,兼顾税务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和纳税人信赖程度,来确定补偿额。税收行政行为越违法,补偿额应该越低。通过确立补偿的标准,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以减少政策的随意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可以用一些代偿措施来拓展补偿的方式。
  四、结语
  税务部门是国家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深入研究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的众多问题,完善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依然任重而道远。但是,已经有越来越多学者开始研究国外对纳税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优秀研究成果以及立法实践。相信在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未来我国纳税人的信赖利益能够得到有力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崔娜.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J].才智,2010(31):8.
  [2]邱收.论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6 (04):63-66.
  
  作者简介:余杰(1991-),男,汉族,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研究方向:税务;徐知非(1993-),男,汉族,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研究方向:税务。
  (责任编辑:刘晶晶)
  


作者 余杰 徐知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