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保护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及解决对策

作者
作者

【摘要】税收随着经济的发展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也就显得越发重要。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在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所亟须解决的,本文就纳税人权利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税务机关、纳税人等多方面进行了相关分析并提出了相应解决对策。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保护 纳税人 税务机关 立法

一、纳税人权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税务机关不能更好地执行本职工作

首先,税务机关作为税款的主要征收人,也是税款征收过程中的当事人,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不能很好的执行本职工作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就在于对于税收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宣传重心有偏差。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目的为及时足额征到税款,使得国家和自身的利益不受伤害,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其次,是税务机关中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知识系统不完善。税务机关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工作人员竞争压力不是很大。因而税务机关的公务员就不会像私人企业员工那样面临着绩效考核、工资奖金考核等压力,也就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会像一般企业的员工那样来严格要求自己,要求上进。

最后,由于税务机关处于征税的主体地位,具有征税的主动权,纳税人在这个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由于长期以来皇粮国税思想的影响,再加上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三性,使得征税的工作人员易产生高高在上的思想,以管理者自居。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容易盛气凌人,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税务代理机构不完善

目前在我国,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和纳税人还存在着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市场机制不健全、发展不全面等也是我国税务代理机构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诸如还存在着税务机关为税务代理机构拉业务,帮助税务代理机构提升经济效益等情况,这样的一系列行为就会造成纳税人失去对税务代理机构的完全信任,将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看作具有同一属性的机构,不利于税务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也有失公平。

(三)纳税人维权意识淡薄

纳税人作为纳税过程中的主体,有权享受到自己应该享受到的纳税权利。纳税人长期被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宣传纳税的义务的重要性,而并未被告知自己在纳税时有哪些权利,就造成了纳税人自身维权意识的淡漠,对自己在纳税时应享的权利并不清楚,更不会运用相应的手段来维权。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大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力度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并且在进行宣传时要着力加大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还应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另外,应该改变征税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在征税过程中以管理者自居的错误心理,要帮助征税人员确立切实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摆正位置,放平心态,端正态度。最后,税务机关应该努力为纳税人营造一个纳税平台,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为纳税人提供最大的便利。

(二)建立纳税人维权协会,加强对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培养

目前来说,纳税人相对于税务机关,处于个体对群体,弱势对强势的状态。要想加强纳税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能力,建立纳税人权利维护协会很有必要。纳税人权利维护协会可以选择相关税务专家作为协会会长,为协会提供技术支持,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知识做相关的讲解和补充,增加纳税人的维权能力。建立纳税人权利维护协会后,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纳税人就不会再孤立无援而处于很弱势的地位,因为身后有强大的后援。因为协会成员都是纳税人,就会有一些相似的经历,协会成员还可以随时分享经验,丰富知识,提高能力。

(三)完善税收立法,使纳税人在进行权利维护时能有法可依

首先,从目前的《立法法》、《税收征管法》来看,对于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力度还很不够。并且我国的宪法中也只规定了「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实行纳税人权利入宪的措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权力,其他法的产生都要依据宪法,任何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或行为都是无效的。正如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当纳税人权利入宪后,在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就有了切实依据,就可以根据宪法来撤销一些同宪法相抵触的行为。

其次,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税收情况也大不相同。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也就有所不同。而我国不论是《立法法》、《税收征管法》还是其他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都是统一的。可以尝试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状况,比如征税额多少;根据各地的实际能力,比如申报纳税的方式等方面,来分别制定适合于本地域的税收法律。

最后,在完善税收实体法的同时,也更应该注重税收程序法的完善。

税收实体法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所以很有必要对现行的税收实体法有更大力度的完善。同时还要加强对税收程序法的完善,首先应该在价值理念上有所完善,将管理型税收变为服务性税收。对于税收机关之外的税务代理机构来说,在税收程序法上也应该加强对其的立法约束。

作者简介:李悦宁(1991-),汉族,甘肃张掖人,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研究方向:税务。

(编辑:龙大为)


作者 李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