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发展策略

作者
作者

  【摘要】2007年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随着这一法案的出台,一法两规的完善使得信托公司在法规政策上有了更多的约束。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发展之快锐不可挡,对信托公司而言,是机遇更是挑战。面对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以及投资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的蓬勃发展,信托公司在巨大的压力之下仍具有优势。如何对信托自身准确定位、设计出符合信托特征并且能迎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是信托公司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结合国内外信托市场的发展、分析当前信托市场的产品需求,找出信托公司今后的产品开发重点和发展方向,提出有利于其发展壮大的建议。
  [【关键词】 信托 产品设计 创新 发展
  
  一、信托的概念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二、国内外信托发展现状解析
  (一)国外信托发展概况
  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基金、信托、保险、银行、证券被誉为现代金融业的五大金融支柱。英国是现在信托的发源地,也是当今信托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英国最早的产生的信托方式是个人信托,由受托人代为处理一些易产生纠纷的事物,主要处理公益事务和私人财务事务,为了规范信托业务,英国于1893年和1896年分别颁布了《受托人条例》和《官选受托人条例》,前者对个人充当受托人办理信托事务进行了管理,后者则进一步规定了法院有权选择受托人,同时受托人可以根据管理的信托财产的多少征收相应比例的报酬,由此开始出现了信托的有偿服务。由于个人生命的有限,个人信托开始向法人信托发展,1908年英国创办了国有信托机构——官办信托局,以法人身份用国家经费来管理信托业务,由此标志着信托业务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转变的开始。
  现代英国的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一般信托业务和证券投资信托,一般信托根据受托人性质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而证券投资信托可以分为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个人信托一般是财产管理,遗嘱执行、遗产管理等方面;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专门的投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向公司股东募集资金分散投资于房产、证券市场等。虽然英国的信托业历史最为悠久,但是其发展广度远不及美国和日本。英国的信托主要以个人信托居多,传承了其最早的起源的公益事务和私人事务业务;法人信托则集中于几家银行经营,分布不广。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的证券投资信托发展迅猛,投资信托为英国首创,后被海外国家所借鉴,对其他国家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二)我国信托产业发展现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2002年我国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将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业务分为几大类:首先,信托制得资产管理业务:这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和不动产、受托进行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基金业务等;其次,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帮助企业并购,重组,项目融资,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等。再次,中间业务,最后是信托公司自营业务。
  据统计表明,我国目前的信托业务若以财产标的物来分,主要以集合资金信托居多,其次是动产不动产信托,但后者的产品较少,发展不是很广;从财产运作方式划分,以贷款类居首,其次是投资类,投资类中有以证券投资多于股权投资,再次是贷款与投资组合类和受益权转让类,排名最后则是租赁类。据统计表明,我国信托投资产业主要以贷款为主,其次是现金有价证券和股权,最低是不动产。统计数据还指出,目前投资者比较认可的信托投资预期收益率在4%~5%,期限为2~3年,其次是1年期,收益率在3%~4%的信托产品。
  三、信托产品发展现状和需求
  (一)我国目前的信托产品存在以下特征:
   1.信托产品类型匮乏,缺乏创新性
  根据统计,我国目前信托业务以贷款类的产品为主,集中于市政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以融资为目的发放信托贷款给项目融资方。此类产品是延续了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的信用制度,承担着类似银行的信用贷款的职责,其功能和产品类型与银行重叠,无法体现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而市场上另一种主要的信托产品是投资信托。此类信托可以分为股权投资信托和证券投资信托。不同于英国最早的投资信托,我国的投资信托针对公众募集资金设立信托计划,代理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或股权投资。类似于证券公司的券商集合资金管理计划和公募基金。在产品设计上,证券投资信托与券商集合理财及公募基金都有着极大相似之处。因此,在产品的发展中,缺乏创新性的信托产品面临着许多激烈的竞争。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信托公司未根据其自身行业特点创造出令人耳目一新,贴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
  2.产品技术含量较低
  综上所述,目前信托类产品以贷款类和证券投资类占比最高,该两者产品设计和产品结构都较为单一,技术含量较低。其他类型如租赁信托等我国较少有尝试,尚未在业界普及推广。
  3.产品服务性和针对性较低
  在金融领域,不同的金融机构都有各自不同的服务对象,商业银行以存贷业务为主,主要针对存款人和贷款人;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法面向广大投资者,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促使其投资收益最大化;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服务,确保被保险物遭到损坏、破灭时,损失能减少到最低。信托公司面对的是委托人,受委托人之托,代其进行财产管理,并以此赚取一定比例的信托报酬。因此,委托人是信托公司的具体服务对象,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时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保证委托人的需求得到满足。然而,经过观察和分析后发现,目前情况下,信托公司更多考虑的是信托投资对象的需求。近年来的信托贷款类项目大多在为市政建设项目或房地产开发,为的是给缺乏资金的政府和开发商提供资金,几乎没有考虑到委托人的利益需求。如此一来,便是本末倒置了,在信托行业没有优秀的胜过基金、集合理财的产品的情况下,委托人的利益被轻视和忽略,时而久之,委托人自然会抛弃信托,转而选择其他金融产品。
  (二)我国信托产业产品开发需求: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腾飞,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人民的生活已基本脱离了为衣食等基本生存需求而犯愁的年代。随之而来的是中国家庭总收入的显著增长,有盈余存款和积蓄的家庭更多的开始追求更好的金钱管理。如何管理好现有的财富,使财富增值成了每个家庭的迫切需求。银行以其优质的信用吸引了不少保守型的投资者,然而银行存款收益率低流动性差,固然不会成为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的选择;固定收益类产品如央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央票等,虽然信用高,风险小,但其和银行存款一样,都不会有太高的收益率,因而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2007年股市大热,基金产品被推倒了时代前端,一时风头无人能及,但基金产品种类繁多,有激进的偏股型也有保守的偏债型,基金投资二级市场和股市行情密切相关,也存在一定风险;外汇、邮票、古董又是非常具有专业性的投资选择,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累,一般投资者很难参与。而信托产品具有较多灵活性,无论是股权、证券市场、房产、租赁等都可以投资,可以针对特定的委托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具特定需求设计相对灵活的贴合委托人需求的产品。在未来的市场发展中有个广阔的前景。
  信托的发展同时也是我国市场发展的需求,我国需要信托公司的财产管理制度、需要利用信托资金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同时,信托资产还可以充分调动社会的储备资源,提高金融资产的运作效率。
  四、总结
  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成立发展至今30年有余,起初的发展参照了西方先进国家的模式,但是我国的信托行业发展尚在初级阶段,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运作模式和产品设计都存在许多上升空间。在国家大力扶植金融行业的背景之下,如果信托公司能够把握好市场契机,抓紧人才培养、创造出符合市场需求有别于其他近似產品的理财产品。那么未来的发展必定会十分广阔。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1年3月第1版.
  [2]余辉.《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3]刘金凤.《海外信托发展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
  [4]王泽华.《 我国信托产品开发策略与创新研究》博士后论文.
  
  作者简介:徐峥(1985-),女,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法学学士,研究方向:金融。
  


作者 徐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