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与风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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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担保公司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现了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企业的“共赢”。但这种合作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本文针对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与风险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建议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 担保公司 合作模式 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在地域、担保范围和客户等方面的合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进展,实现了银行、企业和担保公司的多方共赢。
  担保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履约性担保和其他担保。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现阶段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为主,包括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自然人消费贷款担保等等。
  一、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
  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应该从平等互利的角度建立与实际业务相符的模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
  (一)从不同的参与主体来看
  1.政府主导型合作模式。参与主体包括银行、政府、担保公司与企业。在这种合作模式下,担保公司一般有政府出资背景,受行政命令对企业进行担保,有明显的政策性倾向。企业的贷款行为不但有担保公司的担保,还会得到政府的扶持,面临的偿付风险较小,但是,担保公司的独立性有时会因为政府的干预行为受到影响。
  2.商业担保合作模式。参与主体包括银行、企业及担保公司。在这种合作模式下,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公司根据合作协议提供担保,与银行共同分担贷款的代偿风险,三者之间的关系完全处于一个开放的市场中,受市场规律的影响和约束。
  3.混合型合作模式。参与主体包括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在参与的银行中,既包括商业性银行,也包括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参与,使得这种合作模式带有政府和市场的共同特征。担保公司对企业贷款进行担保,政策性银行也为融资提供政策支持。在这种模式下,政策性银行参与了部分担保责任,贷款的偿付风险会因为参与方的增加而分散。
  (二)从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参与来看
  1.一对一的合作方式。一家担保公司只选择一家银行进行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下,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比较固定并趋于长期化,合作方式成熟,相关的保障措施比较完善,但由于只有银行和担保公司参与,面临的风险可能较大。
  2.一对多的合作方式。一家担保公司同时选择几家银行进行合作。大多数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都会与多家银行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下,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风险区域化,呈分散状态,系统风险减少。
  3.多对一的合用方式。一家银行同时选择几家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在这种方式下,银行的选择范围扩大了,合作风险较小,但因为针对不同的担保公司,规则和程序的制定繁琐。
  (三)从审查的主体来看
  1.授权保证方式,是由银行对中小企业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时进行信用审查。
  2.直接征信方式,是由担保机构对提出担保申请的企业直进行信用调查。
  在实际工作中,担保业务操作程序既不是单纯的授权保证方式,也不是单纯的直接征信方式,而是二者的结合,即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都对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审和风险控制。
  二、不同的风险来源
  担保公司通过不同的合作方式,帮助企业实现了融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的风险。但是,担保公司承保的贷款风险并不等于零,它的风险可能来源来银行、担保公司、企业或政府的干预。
  (一)银行方面
  1.信用风险。现阶段,我国社会总体信用缺失,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还不完善,制约着担保业的发展,当采用抵押以外的反担保方式进行合作时,必然面临更多的风险。商业银行采用低级的信用形式进行授信,在风险责任划分和业务品种创新等诸多方面与担保公司存在分歧,难以开展深入合作。
  2.商业银行运营风险。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内部审批程序环节过多,信用担保的流程不规范,缺少系统的评估体系,担保方式不灵活。在对中小企业的贷后监督上,没有科学系统的方法,缺乏主动性。
  (二)担保公司
  1.担保公司目前的风险管理手段较为有限,并不能完全覆盖突发性事件带来的风险。如何避免和降低突发性事件产生的冲击和影响,提高担保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也是担保公司面临的问题。
  2.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受托贷款和资金拆借,但在实际上,担保公司违规拆借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在偿付时,对方或自己资金短缺,可能发生资金断裂。
  3.担保公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员未受过专门的金融和担保的业务训练,对风险认知能力不足导致认识不清,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较低。
  (三)企业方面
  1.在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中,多数是规模小、抵押资产不足的企业,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2.企业的诚信意识差,受保企业在有担保公司担保的情况下,所做的经营决策更倾向于做出风险较大的项目上。
  3.有的企业为了获得担保,会通过采取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等手段骗取担保;或在取得担保之后,改变贷款使用方向,使贷款风险加大。
  (四)政府干预经营
  对于政策性担保公司,由于是由政府出资组建,带有明显的政策性;地方性的商业银行由于有政府参股,也会受到影响,使得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得到了担保,担保公司难以实施市场化运作,担保风险加大。
  三、建议采取相关的措施
  (一)银行方面
  1.审慎选择担保机构,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担保之前应从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法人治理结构、人员素质、风险控制水平、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综合评价,选择有实力的担保司作为合作伙伴。担保中按风险管理办法进行控制,时时跟踪,加强对担保公司资金流的管理。担保之后,也要关注担保公司的发展,引导担保公司规范运营。
  2.建立银监部门、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三方共享信息平台。可以利用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或开发新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开放窗口,方便银行和贷款客户查询。
  3.建立整套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措施。把风险评估集中在总部,对担保公司实行统一授信,并要求担保公司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二)担保公司
  1.开展不同的合作方式。尝试着多对多的合作模式,建立不同的业务渠道,进行市场细分,降低风险。也可建立银行、政府、企业三方联合的风险共担模式,各自的担保比例可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扩展业务创新,扩大业务区域,扩宽业务来源。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发展担保业务,增加咨询服务,加大风险防范,创新金融产品,逐步完成全区域的业务覆盖,除了与合作银行充分沟通,还需走出去主动营销,寻找优质客户,多向中小企业倾斜。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人员素质。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担保企业收入的保障,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担保企业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咨询团队和专家团队,才能有创造力,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
  4.在办理担保业务之前要做好宣传工作。把涉及银行、企业、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广泛宣传,尤其要强调可能发生的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避免夸大收益,使各方都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
  5.严格业务操作程序,防范风险。担保公司应该建立起一套较为科学和行之有效的评审制度,实行反担保审查,以担保中心的形式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三)政府方面
  1.人民银行应该发挥其政策行的优势,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商业银行与商业担保机构合作开展担保业务,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比例上与担保机构积极合作。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辦法》。该《办法》综合了原有的管理规定,兼顾了全国各地区的担保业发展情况,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担保行业监管法规。但这只是个办法,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所以要尽快出台“担保法”。
  2.做好本职工作,监管到位,推动经济发展。政府对于组建担保公司、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为了本地区的发展,各级政府要积极从政策环境的营造入手,为担保公司、银行、企业各自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改善投资渠道、改变城市的软硬件设施,从税收等政策方面加大扶植力度,扩大优惠范围。
  3.尽快建立再担保中心,从政府层面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包括担保公司、银行、企业的多层再担保体系。在此基础之上,加大对风险补偿基金的投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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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杨金波.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风险防范[J].中国农村金融,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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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侯冬梅(1976-),女,汉族,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助教,会计学硕士,研究方向:成本会计;梁士旗,男,汉族,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助教,会计学硕士,研究方向:审计学。
  


作者 侯冬梅 梁士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