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路客运站收入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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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化的发展对公路客运站收入的确认、网络售票提供了便利,使得信息传递更快捷,目前公路客运站企业对分账收入的确认应该采用全额票款法还是差额票款法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本文阐述了客运站企业收入的组成,并就「全额票款法」和「差额票款法」的优点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收入的会计核算仍存在的问题,此文作为抛砖引玉之举,对客运站企业收入具体如何确认有待行业主管部门的进一步确定。

【关键词】公路运输 客运站收入 会计处理

一、信息系统的使用对公路客运站收入确认的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电子商务和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公路客运站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财务治理及外部的业务经营都逐步实现了信息化、网络化,为这个传统的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并推动实现了公路客运站企业从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型。

(一)通过建立公路客运业务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的高度统一

将企业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数据全部通过系统进行归纳和处理,实现售票、检票、调度、结算业务的高度集中。其中售票系统的使用确保了企业资金入账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规避了差额票款法中原先所存在的由于客票票据尚未纳入税收系统,可能造成的票房收入不完整、不及时的问题,解决了分账法在源头上的问题。而检票、结算系统的使用为分账法中的分账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特别是结算系统的使用,是企业财务精细化管理最重要的一部分。可以说公路客运业务智能化性信息系统的使用,使客票款从流入到最终分账后的流出,全程得到了有效的监控。

(二)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为网络售票、自助售票提供了技术基础

由于网络开放性的特征,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开放性,网络售票的发展,使旅客购买客票可以跨越地域限制、跨越时间限制、不用打印纸质客票,扫二维码上车,实现交易无纸化。对于客运站收入的会计核算而言,电子客票由于票款直接通过网络支付,大大简化了核算流程,降低了财务风险。目前上海地区非窗口售票的票款占到总出票量的 10% 到 20%,且发展迅勐。

(三)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建立,使经济信息和财务信息得到有效传递

公路客运站财务管理系统是由若干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包括目标的设定、过程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控制、效果的检测等。如果单从会计收入核算的角度来说,信息系统的使用是一个中枢,规范了会计核算,严密了会计监管,降低了人为因素,同时系统也将所有过程后产生的信息,通过系统加以分类、汇总,为管理者进行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提升了企业整体管理的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公路客运站收入的类型

(一)新体制下「站车分离」取得的收入

公路客运站属于凭特许经营权(道路运输许可)经营的行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所出售的长途客车票。长途客票定价执行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基准运价加站务费后组成的基准票价标准:基准票价 = 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等级系数*总公里数(运价)+ 通行费费率*总公里数(通行费)+ 桥渡费 + 站务费(前三项构成基准运价)。以上海—通州的基准票价为例:基准票价 =46 元(大型高一级车辆等级系数为 0.2 元/公里、上海至通州 231 公里)+10 元(通行费)+3 元(桥渡费)+2 元(站务费)=61 元。从基准票价的构成可见,公路客运站的收入有别于一般的票务代理行业,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分账制」收入,也就是公路客运业务中的客运站和承运单位是在票价法定的框架内,对基准运价部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按一定比例分成,以此作为双方提供的场站服务(售票、候车、发车)、旅客运送服务的回报。

(二)「包车」取得的收入

公路客运站的包车有别于车辆租赁单位的包车,是指客运站为满足团体客户的需求,如春运期间务工人员集体返乡、清明扫墓班车等运输高峰期间,增加发送班次所取得的收入,这一业务有别于日常发班,一般是由客运站将增加班次以合同约定价格发包给承运单位执行,实际结算时不考虑旅客人数及票价组成,这是有别于「分账制」的收入核算方式。

(三)「站车合一」取得的收入

「站车合一」是指客运站、承运企业为同一家企业,即在售票、候车、发送旅客到安全运送旅客到目的地的所有服务均由一家企业提供的情况下,可直接以全额票款确认收入。这种经营模式在 20 世纪 90 年代被广泛引用,随着公铁竞争日趋严峻,外出务工人员的逐年减少并向二三线城市转移,油价飞涨等公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内外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为分散公路客运业务的风险,将公路客运站真正提升到公共站点的角度,近十年来,仅就长江三角洲地区而言,将客运站与承运企业分离是普遍的经营模式。

三、公路客运站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

由上述可见,当前公路客运站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分账制」。在收入会计处理方面到底是使用的「全额票款法」还是「差额票款法」的争议也是建立在「分账制」的基础上。本文现仅以「分账制」为基础对公路客运站收入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

(一)全额票款法

支持全额票款法认为,公路客运站收到的长途客票收入应全额计入本企业的营业收入,支付给承运企业的那部分账款应作为营业成本。公路客运站企业会计报表中「营业收入」科目反映的是全部长途客票票款收入,以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后得出企业的营业利润。营业税金则是以「营业收入」为基础,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营改增后,公路客运站隶属于物流辅助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按照 6% 缴纳增值税)。但值得注意的是,公路客运企业(承运企业)在营改增后参照公共交通行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 3% 缴纳增值税。换而言之,公路客运站无法获取承运企业分账部分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就流转税部分,需缴纳整项公路客运服务收益的税金,众所周知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即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就不征税,而且实行的是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显然,全额票款法不仅存在加重企业税负的情况,同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有虚增的问题,直接影响会计报表的准确性。

(二)差额票款法

支持差额票款法的认为,公路客运站、承运企业在分账合同中对票款收入如何分成进行了明确约定,公路客运站企业应以客票收入中本企业应取得的分账部分计入本企业的营业收入,支付给承运企业的分账款应同时确认为待结算应付款项处理。对于营业税金,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以差额确认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税基础,缴纳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那么公路客运站企业会计报表「营业收入」项目就是客运站企业的分账款,而营业成本则为零,最终营业利润和「全额票款法」是不一致的。这种方法是当前公路客运站企业主流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方法不仅避免了全额票款法下重复计征税金的问题,同时使会计报表能更为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

差额票款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公路客运站企业按照分账所得确认收入,但没有对应的营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有关规定,收入的确认条件包括「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这表示如果成本不能可靠计量时,所对应的收入确认也失去了基础。二是目前公路客运站企业对外出售的客票是行政部门申领的票证,非财政统一印制的发票,尚未纳入税收系统,那么客票收入的金额,即分账对象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就要依靠公路客运站企业自身的财务制度来确保,显然公信力有所不足。三是公路客运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税金、营业成本之间的配比关系,鉴于营业成本为零,缺乏可比性。

四、完善公路客运站收入会计处理的一些设想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分账法」下的差额票款法是一种被大多数公路客运站企业认为比较合理的会计收入确认方法,同时也是具有实务操作性的收入处理方法。但在收入确认原则、财务信息匹配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做如下改进:一是调整目前的长途票价核价体系,在票价法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客运站与承运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二是进一步优化税制,将公路旅客运输与公共交通运输作为同类型行业来考量,或者将公路运输服务作为整体来考量,以此作为制定公路运输行业税收的税基,均衡同一业务下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三是调整公路客运站企业收入、成本核算的标准,以发送的旅客人次、班次作为收入成本配比的标准,使财务报表的内容更具有使用价值。


作者 陆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