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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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开征了遗产税,这是一种国际趋势,少数国家和地区取消或停征遗产税对我国借鉴意义不大。遗产税的开征对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各方面的重大意义,但是应当看到,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阻碍重重,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遗产税 社会财富分配 税制设计

一、我国是否应开征遗产税

目前围绕遗产税的存废问题存在着世界性的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取消或停征遗产税的做法引起我国的广泛关注。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 2006 年取消遗产税和美国于 2010 年暂停征收遗产税的举措。

2006 年 2 月 11 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取消了遗产税,这为香港进一步开拓资产管理业务创造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取消遗产税可以增加香港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国际公司和专业人才前往,使香港的金融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成为更具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避税港。所以,香港取消遗产税对我国内地没有太多的借鉴意义。

美国遗产税的调整源自布什政府在 2001 年的削减遗产税立法——《经济增长与税收救济协调发》。其规定:「如果国会在 2009 年之前没有通过关于遗产税调整的新法案,遗产税将在 2010 年暂停征收并于 2011 年继续征收。」其实,即使美国真的取消了遗产税,对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也并无太大的参考意义。尽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还比较低,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由此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仍然比较严重,而美国早已度过了这个发展阶段,遗产税对中国和美国的效用是不能够相互比较的。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调节社会财富分配

我国 20 世纪 70 年代末、80 年代初实施了改革开放,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的矛盾。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 年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 0.474,远远高于国际警戒线 0.4 的水平。严重的贫富差距,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同时也可能使我国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遗产税的开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

(二)有利于鼓励社会慈善,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财富在经历了市场的初次分配和政府的再次分配之后,通过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增进社会公平。我国开征遗产税以后,高额的遗产税使富人不愿意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后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富人关注和投身于慈善事业,促使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有利于弥补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制

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局限性在于它只能作用于透明的收入,而对于不透明收入难以发挥调节作用。开征遗产税,就可以把逝世者生前的不透明收入也纳入征收范围,从而有力地弥补了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灰色或黑色的收入的放任不管,政府和各级部门应当继续采取有力的措施,运用法律的武器加大治理力度。

(四)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并不大,主要是针对富人征税。从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来看,未来高收入人群还会持续增加,遗产税的税源扩大还有很大的空间,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加具有积极的作用。遗产税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广泛课征的税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遗产税的缺失可能使我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时处于不利地位,丧失一部分应得的税收权益。从这一角度考虑,开征遗产税对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阻碍重重

(一)个人收入申报与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

遗产税需要准确地核定逝世者的财产,而财产的核定又是以健全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为基础的。由于现有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不够健全,申报和登记的主体只局限于合法收入,导致各种灰色或者黑色收入不能够有效的监控。这样就会导致遗产税的税源减少,阻碍了遗产税的顺利开征,也不利于社会财富的调节。

(二)个人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

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所有者逝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总额,包括现金、房产、有价证券、汽车、各类艺术收藏品和珠宝首饰等等,如何合理地评估非现金类财产的价值,决定着遗产税税额的高低。因此,对于非现金财产的价值如何合理地确定,需要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按照合理的方法和程序予以评估,确定其价值,那么如何保证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与客观,就成为我国开征遗产税之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遗产税税制设计困难

2011 年美国人缴纳遗产税的具体数据显示:2011 年美国有 8600 人申报遗产税,其中 5000 多人不需要缴纳遗产税,实际缴纳遗产税的人数为 3270 人。2011 年联邦政府征收的遗产税 98.1% 来自于收入最高 10% 的人群,余下 90% 的美国人基本上无需缴纳遗产税。可见,美国遗产税的税制设计完全是对富人征税。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遗产税的税制应当如何确定,包括征税对象,也就是如何确定富人的界限;税率,是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纳税环节的具体设定以及减免税等等。这些都需要有关部门做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

(四)遗产税可能会导致资本外流

遗产税制度可能会引起有显着财产收入的逝者在生前即开始资本转移,导致资本外流。新加坡、新西兰、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取消遗产税,其中的理由之一便是防止资本外流。对于一个急需发展资金的国家而言,资本外流会直接影响投资规模,影响经济发展水平。我国若开征遗产税,必须对遗产税的这一影响做出制度安排,尽量减少对投资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刘荣,刘植才.开征遗产税须消除的疑虑与制度设计[J].现代财经,2008(01).

[3]胡秋红.新一轮税制改革中遗产税的制度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09(64).

作者简介:王雅婷(1989-),女,山西大同人,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


作者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