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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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遗产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在调整社会财富分配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对遗产税的历史沿革进行了阐述,并从不同的维度对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提出了我国遗产税的适用模式。

关键词:遗产税;开征;适用模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3198(2013)13015302

1 遗产税的历史沿革

1.1 遗产税的概念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遗产税是作为调整社会人员的财富的调和剂、并且促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使人们热衷于慈善事业,弥补了政府财政赤字等,遗产税在很多方面都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1.2 遗产税的起源及发展

据悉遗产税最早出现在 4000 多年前的古埃及,目的是为了筹措军费,埃及的法老胡夫开创了遗产税的先河。然而近代遗产税的开征源于 1598 年的荷兰,随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各个国家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几乎都开征了遗产税。

1.3 各国遗产税的课征模式

(1)美国采用的是总的遗产税和总的赠与税的模式。

美国是遗产税率较高一个国家,同时是一个在经济、军事等领域遥遥领先的国家。它于 1916 年立法开征遗产税,在 1976 年的《税收改革法》中予以确立。且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美国的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都征收遗产税,但是遗产税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征收。称之为联邦遗产税。它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想要继承遗产必须先交纳遗产税,由纳税人缴纳完遗产税后在进行分配遗产。交纳遗产税的期限是原财产所有者死亡后九个月内,以现金方式缴清。征税对象是死亡者遗产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遗产税的扣除项目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等。2011 年联邦遗产税的税率在 18% 到 35%,2011 年的遗产税的起征点是个人为 500 万美元,夫妻为 1000 万美元。其抵免分两个部分,一是统一抵免,在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二是税收抵免,允许从应纳税额中减去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

(2)日本是实行分遗产税制度的国家之一,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

日本是一个人口数量少,但是人们生活质量高的富有国家之一,首都东京是亚洲最大和全球领先的世界级城市之一,其科技方面在世界居于前列。其于 1905 年开征遗产税,是征收遗产税较早的一个国家。它的纳税人是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缴税。征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起征点为 5000 万日元 +1000 万日元 × 法定继承人的人数。遗产税扣除项目有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税率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例如 2012 年的税率是从 10% 到 50% 之间。抵免主要是已纳外国的遗产税的税额抵免。

(3)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制,两税配合。

意大利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民主共和国,亦为欧洲民族及文化的摇篮,服务业、旅游业及对外贸易尤为突出,同时也是北大西洋公约和欧盟的创始会员国之一。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含赠与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征税对象包括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总额和赠与人赠与的全部财产。税率分两种,一是适用遗产或赠与财产总额的;二是由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第一种。

2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2.1 建立健全我国税收制度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从 1949 年成立至今已经经历了 60 多个春夏秋冬了,在经历了风风雨雨之后的中国逐渐的发展起来,经济逐步繁荣,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因此随着中国的发展,中国相应的税收制度也应该同步的进行完善。在 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表明要进行征收遗产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实施,随后 1994 年的税制改革中设立了遗产税,但是依然没有开征。虽然我国目前的税种有 19 种之多,但是没有提及有关遗产税的任何内容。

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遗产税的空白可能会对于我国的税收有很大的不利。例如我国公民在国外继承一笔遗产,依据外国的遗产税需要交纳一定的税收,然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继承了一笔遗产却完全不需要交纳任何税收,这将会使得税收收入的外流,所以开征遗产税可以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2.2 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

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目的在于社会意义,这远比经济利益更加的重要。

(1)开征遗产税可以缩短贫富差距。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富人可能很富有,穷人却很贫困,富人可能一顿饭就会花上一个贫困家庭一年的开支。据悉 2010 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 0.481,2011 年的基尼系数是 0.477,2012 年的基尼系数是 0.474,基尼系数是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其值在 0 和 1 之间。越接近 0 就表明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按照国际一般标准,0.4 以上的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当基尼系数达到 0.6 以上时,则表示收入差距很大。虽然从数字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基尼系数正在降低,但是所降幅度并不是很大,贫富差距依然悬殊,然而遗产税的出现将会作为一个调和的工具,更好的缓解贫富之间的差距,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将富人手中的一些财富转移出来归社会所有,进而通过再分配政策利用这笔财富帮助弱势群体,缓解社会矛盾,防止两极分化的现象的加剧,从而构建和谐社会。

(2)开征遗产税可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比起西方的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的公益事业发展的不是那么理想,对于外国人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捐献用于慈善事业的报道总会在报纸上看见,例如比尔盖茨夫妇、股神巴菲特等富豪,他们都决定将自己所留下的遗产的一部分捐给慈善机构。虽然有报道称,盖茨子女要获得盖茨的 500 亿遗产的前提是缴纳 250 亿的遗产税,否则,就不能拥有盖茨的任何遗产。同时,富人在捐款后按照法律规定,其捐款和保险可免缴遗产税。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就可以从其中看出美国遗产税的税率可能较高,这也许促使富人们与其缴纳遗产税不如用于慈善事业,但是我们无法否定富豪们将自己财产用于慈善事业的善举。

2.3 开征遗产税可以有益于反腐工作

贪官之所以想利用其职务之便来敛财可能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其后代着想,希望可以为其后代提供优越的条件,使其后代受到良好的教育,每一个父母都会为自己的子女的未来考虑,这是人之常情。对于贪官们也是一样的,即使他们知道自己可能会为自己触犯法律的行为而自食恶果,身陷囹圄,但依然会有人愿意冒险。如果开征遗产税,这对于贪官们来说将会有不小的打击,他们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所敛的钱财将会通过遗产税缴纳国家,这样他们真的想做贪官之前就会很认真的考虑这是否值得呢。

2.4 开征遗产税可以提高年轻人的自食其力能力

人们常说富不过第三代,这就意味着即使有多大一笔遗产,都会有坐吃山空的那一天,如果开征遗产税,将会减少父母留给孩子的财富,会让孩子们知道想要过上富裕的生活是靠自己辛勤的劳动所获得的,付出才会得到回报,明白自力更生的重要。

3 我国遗产税适用模式

3.1 认识理念

(1)冲击传统的思想观念,设立较高的遗产税起征点。

古语说:「前人种树,后人乘凉」,很多人都会有为后代攒钱的传统思想,而遗产税的开征将会使得辛辛苦苦为子孙积攒的钱缴纳国家了,人们会很难接受,所以国家对于遗产税开征的起征点应该设立的较高,正如很多专家建议的那样,以 500 万为起征点,不会影响到普通百姓的生活。而对于富人所征收的遗产税将会运用到慈善等公益事业中,这也会为他们赢得良好的名声。

(2)难以确认遗产总额,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对于遗产税的总额很难确定,因为遗产税的征收是建立在对遗产数额准确核定的基础之上的,而有些财产很难确定是否是遗产,例如原本属于死亡者的一套房产,但是在死者去世前一年过户给其子女,那么这套房产是否属于遗产呢,在法律上我们称这样的行为为赠与,且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但是会却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在建立遗产税的同时应明确赠与的相关条例,避免税收的流失。

(3)遗产的种类繁多,建立权威的评估机构。

死者留下的遗产种类一定会是各种各样的,例如有些东西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其价值将贬值,而古董等一些东西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增值,有些人认为某些东西值钱,有些人认为其一文不值,所以在确定遗产的数目是定会存在分歧,这将会对税务机关的工作增加负担,因此建立权威的机构,使其按照当时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综合因素全方位的考虑确定最终的遗产数目,由权威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表明其遗产的总数额,税务机关按照其书面数额进行遗产税的征收。

3.2 我国开征遗产税需注意的事项

(1)纳税人:对于美国来说,就是遗嘱执行人。但是对于中国来说,法律观念意识不是很强,很多人都不会设立遗嘱执行人,因此需要更加详细具体的规范其内容。所以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2)征税对象: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遗产总额。对于遗产总额的价值根据相关条例进行评估其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相关条例征收。

(3)起征点:二十万元。这是 200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确定的数字,但是受现在经济发展的情况的影响,目前很多专家认为应该是 500 万。个人认为起征点是必须存在的,但是具体数字是多少应该根据经济的发展情况而定,它不应该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数字,例如美国,从一开始的个人为 65 万美元到 2011 年已经达到个人为 500 万美元,夫妻为 1000 万美元。

(4)遗产税扣除项目: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各项债务、丧葬费用、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 0.5% 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等。这个许多国家的规定都差不多。

(5)抵免:境外财产依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缴纳的遗产税,允许在应征遗产税税额中抵扣,且抵扣额不得超过依本条例计算的应征税额。如抵扣额低于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征税额的,应补缴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6)税率:超额累计税率表。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超额累计税率表。例如:美国、日本。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超额累进税率的「超」字,是指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适合于根据个人的情况,缴纳国家多少税收,很适合于刚刚开征遗产税的国家。

(7)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 = 应征税遗产净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S].

[2]乔磊.「山姆大叔」如何征收遗产税[J].理财周刊,2012,11(26)13:25.

[3]白金娟.我国遗产税开征相关问题探讨[EB/OL].中华财会网,20121113 14:25:32.


作者 赵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