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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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不仅是指小额信贷机构的持久生存,也包括小额信贷市场份额的持续增长,还包括小额信贷通过金融创新和服务创新以增强生存能力的功能。从当前我国农信社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来看普遍存在利率低、期限短、额度小、小组联保未能得到有效实行等问题,再加上农业生产自身存在的弱质性,使小额信贷的持续发展屡遇瓶颈。本文从当前农信社小额信贷发展状况出发,深入分析了利率、信贷制度设计、贷款周期和贷款额度、风险保障对象和贷款支持对象几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未来发展策略和扶持方案,为其进一步发展以更好地服务于“三农”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信社 小额信贷 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信社小额信贷发展现状
  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发展研究所以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开展的小额信贷为理论基础,在我国开展第一个独立的小额信贷项目,并得到了包括福特基金会在内的一些国际基金的支持;此后,一些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相继推广了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项目;2000年,在中央银行的推动下农信社开始全面推广小额信贷,主要开展农户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2008年,农信社小额信贷项目得到了飞速发展,据中央银行2008年底的数据,全国有30710个农信社开展此项目,占农信社总数的92.6%,农户小额贷款总数近1000亿元,获贷农户5986万户,评定信用村46885个,信用乡镇1736个。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具有的特点是:①以社区内的农户为贷款对象,②实行信用放贷,无需抵押担保,手续较为简便,③贷款利率优惠。按照现行的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大型金融机构不愿涉足农贷业务的局面,缓解农户生产所需资金不足的问题。相对于农户自发性的民间借贷而言,农信社的小额信贷更正规,资金来源更多样。
  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农信社的小额信贷正成为农户获得信贷支持的主要形式,在加快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保障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从农户资金投向上看,信贷资金主要为水果、蔬菜、养殖、水产和粮油等产业的发展提拱了必要的支持,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催化剂。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过多考虑扶贫和优惠、较少考虑成本和利润的贷款,必然不能够长久发展。农信社在信贷投放过程中面临着贷款拖欠、信贷违约,以及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贷款损失等情况,这大大降低了农信社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二、影响农信社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因素
  (一)对农户发放小额信贷利率较低
  首先,低利率难以弥补小额信贷的运营成本。农户的小额信贷属于典型的零售业务,其特点为额度小,分散程度高。个体农户的小额贷款额度往往不足城市一个企业贷款额的千分之一万分之一,且发放面涉及千家万户,操作成本高于商业银行一般贷款操作成本,其存贷利差只有高于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因此,不能用一般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甚至较大农业项目的贷款(批发性贷款)来衡量小额信贷的利率。按照国际惯例,小额信贷盈亏平衡的利率为15%-20%,按照我国目前农信社资金成本3.5%的平均水平计算,加上人工成本和管理费用之后,小额贷款利率水平应保持在11.5%-18.5%之间。而目前农户的小额信贷利率在6.9%左右,远低于国际上通行的农贷利率。其次,优惠利率贷款的违约率反而高于高利率贷款的违约率,主要原因是贷款者不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利率过低时,社会其他阶层会以小额农贷名义竞相争夺贷款资源,然后将贷款用于收益率高的其他项目,违背小额农贷的本质。
  (二)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脱节,贷款额度有待提高
  传统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一直也习惯按照“春放秋收冬不贷”和贷款不跨年的原则运作。随着反季节经济作物的推广,生产周期较长的种养殖业的发展,以及农民就业范围的扩大,这种传统的贷款期限管理方式与农业科技和农业生产方式的不适应性日益明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凸显。对贷款投放额度分析,据银监会的不完全统计,农信社农户贷款中3万元以下的贷款目前仅占农户贷款总额的30%,3万~5万的贷款占农户贷款额的14%,5万元以上的贷款占到50%以上。但就目前农业生产项目来看,例如承包果园、建蔬菜大棚、现代化养殖厂、农业深加工,所需资金远远大于小额农贷所提供的资金。
  (三)风险保障制度不健全
  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和低收入的特性,这就使得农信社开展的小额信贷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和市场行情的变化,农信社必然会面临贷款无法收回的困境,影响其继续开展业务的能力。所以对农信社来说,投入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首要考虑的因素。我国的农业生产以农户的分散经营为主,这种经营方式使个体农户缺乏信息来源,往往在没有可靠的信息来源时就投入生产,低估市场的风险,盲目贷款现象普遍存在。这就使得农信社的小额贷款风险进一步加深,目前该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四)贷款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信用社方面主要是管理手段落后、贷后监管不力和责任追究困难。小额农贷具有面广、额小、量大的特征,管理难度大,加之信用社现有的人力资源与小额农贷超常业务量严重不相匹配。小额信用贷款投放的对象是居住分散的农户,而农村信用社现有人力资源除去临柜人员后,信贷及外勤人员严重不足。而且,目前小额农贷实际投放的相对分散性,也增加了贷后监督的难度。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运作流程,从为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开始,中间经历了贷款申请、信用评定、五级分类、取款、贷后监督到收回贷款并做出记录,再次进行信用评定结束贷款,这八个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有跟踪反馈并能不断完善、更新的循环系统。从实践上来看,由于受到内部、外部一些因素的制约,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或是某些环节缺位;或是某些环节虽然名义上存在但实际上形同虚设;或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够规范,贷出资金的投放资质量及可回收性均难以保证。
  (五)贷款对象,支持广度有待拓宽
  在很长时间,农信社小额信贷仅面向家庭传统耕作农户和养殖户,使得小额贷款支农效果得不到全面体现。近年来,为适应农村经济调整的新需要,农信社开始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具体包括养殖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虽然近年来贷款支持的对象在范围上有所拓宽,但就具体的对象而言,农户是否能够申请到足够的贷款,贷款是否按时发放等问题仍旧突出。在这些方面农信社还要进一步完善。
  三、农信社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及扶持方案
  (一)逐步放松利率管制,推进农村金融市场自由化改革
  利率问题是金融市場的核心问题。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被证明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它应能补偿管理费用、资金成本、与通货膨胀有关的资金损失及贷款损失。国外实践证明,实行市场利率更有利于识别贷款资金需求的目标客户,满足目标客户的金融需求同时也可以限制贫困和低收入群体对贷款的超额需求,减少其滥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央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可高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而农信社最高贷款利率则被限定为基准利率的2.3倍。由于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实行较低的受管制的利率,利润空间小,抑制了其从事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央行进一步放松利率管制,允许农村信用社根据资金市场供求情况扩大小额农贷利率浮动幅度,适当扩大小额信贷利率。
  (二)依据农贷项目实际情况,延长贷款期限,提高贷款额度
  农信社在接受农户贷款申请时,要针对农贷项目和当前市场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做出全面的评估,从农户的实际需求角度制定符合其需求的贷款方案。例如,允许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对于温室种植、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养殖等周期较长生产经营的期限延长至4年左右;消费贷款的期限可以依据消费种类、借款综合还款能力、贷款风险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灵活确定;对于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到期无法偿还的,按照商业原则予以展期。
  (三)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农业承受自然灾害风险的脆弱性,必须尽快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作为商业保险机构的补充。可以考虑在每个省市建立一个政策性的保险机构,注册资本由政府出资,开办覆盖面广泛的农业基本保险业务,同时开办不同费率的专项保险业务作为补充。在国家层次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或者农业再保险基金。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原则在农村地区开办商业保险业务、开发新险种,尽可能覆盖灾害风险。此外,作为以上制度安排的补充,应允许生产者建立互助保险机制,分担灾害风险,财政给予免税负的优惠措施。
  (四)建立高效的农村信用体系
  充分发挥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重要作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涉及面广、时间性强、工作量大,至少要经过调查摸底、评级授信、发证放贷和贷款回收等四个阶段的工作,其中调查摸底是基础,是评级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农户基本情况真实与否,关系到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客观公正;决定着信用贷款发放、使用与回收的风险评估及其控制。各地农村信用社可以充分发挥当地村级行政组织的作用,利用他们对农户的熟悉,帮助农信社进行信用评级,农信社则可以给予村委会相应的工作奖励。最终使村委会和农信社建立一种互助合作的关系。
  (五)为农信社提供充足的资金
  农村信用社从2005年始已改革成功,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机构。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领域市场程度的深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将是市场竞争的统一准则,作为直接面向农村市场的金融机构,充足的资金是其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农信社可从以下几方面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一是,农信社自身要加大吸收农村闲散资金的工作力度;二是,加强农信社地区之间的资金调剂与融通,逐步探索建立全国农信社相互之间的资金调剂市场;三是针对支农资金的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银行继续安排支农专项再贷款进行支持。
  (六)建立适合农信社小额信贷业务开展的外部环境
  农信社小额信贷业务开展的外部环境,主要是针对政府的行为提出建议。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离不开当地党政部门的支持和参与,但政府的过度干预则会导致“画蛇添足”。为此,地方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制度,避免行政命令式的指导。地方政府之间可以建立相互监督机制,当一个地方农信社遇到政府不恰当的行为后,可以向另一地方政府上访,公开其遇到的问题。这种相互监督机制有利于小额农贷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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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唐荣波)


作者 杨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