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前扣除煤炭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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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就是企业必须要根据自身的生产、对外投资的需要,利用资本市场以及筹资渠道,快速有效地为企业筹集需要的资金活动。因其直接影响到企业是否能正常进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筹资工作。

【关键词】煤炭企业 筹资 利息 税前扣除

作为企业财务活动开始,筹资工作就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没有资金的支持,企业就谈不上生存,更不用说发展。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企业要筹资的形式有很多渠道。比如可以通过金融或非金融的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企业间进行借款或者资金占用,还可以通过个人来进行集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借款利息,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视具体的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处理。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在关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一般准予扣除的利息有以下几类: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当金融企业向其他企业贷款时,日后产生的利息支出,都可依照金融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在发生当年当前采取扣除处理措施。在此的发生年度是指依据权责发生制的相关规定,即使有的企业因多重影响而导致其资金十分紧张无法付清当年应付的相关利息,也必须要予以当年进行扣除处理。处理非金融企业为满足自身的日常生产经营工作而面向金融企业借款,进而生成的利息支出,要依据非金融企业他们实际的发生数来进行税前扣除。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关于我国的税收法律来看,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8 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规定,针对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必须要满足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出来的数值范围内。从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现状来看,相关企业要提供相应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再结合相关的合同规定进行首次支付利息时一并的税前扣除。这样,才有利于表示企业的相关利息支出是合理的。

三、对于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49 条规定的。不过,我们要加以注意的地方有两个:针对银行企业的相关内营业机构之间所支付的那些拆借利息时可以采取税前扣除的。二是针对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所进行的具体借款活动,并由此而生出的利息,企业所得是不准进行税前扣除的。这里的内部营业机构就是指设置在同一核算机构下的那些机构。

四、关于向个人集资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在向股东或其他存在关系的自然人进行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如果这些利息支出满足两个标准,就可以在计算具体的应缴纳所得额的时候扣除:一是该企业能证明其所进行的具体交易活动满足独立交易等原则,或者说该企业承担的实际税负不超过境内关联方内。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自身的债权性投资与其的权益性投资比例要在 5∶1 这个范围内,其他企业则不能高过 2∶1。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46 条及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8】121 号)所规定的标准,要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的扣除额。

企业的借款人若除了相关的关联关系自然人外,还包括其他内部职工或个人,那么,这里的利息支出要包含在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金额的范围内。当然,也能利用再次核算企业本身所得税前扣除。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8 条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27 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的规定,借款实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产生的利息支出在不高过依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极少金额,要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 8 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7 条明确规定,可以进行扣除。这里个人和企业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必须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同时,没有任何非法集资目的或违纪违规的现象。企业与个人间要签订有相应的借款合同。

企业向自然人进行借款利息扣除的时候,要注意到两方面,一是利率,二是不得非法集资:

企业在执行利息支付的过程中,着重注意应要求相关的收款企业或个人必须经税务机关来代开相关的发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 号)规定:「非法集资」其具体含义就是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直接通过各种手段来从社会公众手中筹集资金的活动,但却没有按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通常包括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其他债权凭证等。此外,他们一般会向出资人进行承诺,一定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还贷,还本付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第 289 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具体的形式有:一是通过发行会员卡、有价证券、债务凭证来进行筹资;二是高息集资,把那些有价资产进行等份分隔处理,比如物业或地产等,然后出售每个份额的处置来集资;三是利用民间会社集资;四是利用经济合作的形式,如签订相关的某个商品的经销合同来集资;五是直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集资;六是通过传销及秘密串联的手段;七是通过开发果园及庄园的手段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参考文献

[1]煤碳开采与洗选业涉税问题解析.

[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作者简介:吴洁娇(1983-),女,山西省万荣县人,本科,助理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战略。

(责任编辑:刘晶晶)


作者 吴洁娇